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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军:商品属性对于混淆误认判定的影响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5年09月17日

我国《商标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虽已对混淆误认的认定提供了原则性指引,但对商品属性这一因素尚未形成系统化的认定标准。法律的生命力体现在每一个裁判案件中。纵览中国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可以发现商品属性在混淆误认认定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进而为企业商标保护策略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作者:姚建军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引言

  商标侵权案件的认定中,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一直是核心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其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属性作为一个关键要素,对混淆可能性的认定产生着深远影响。商品属性的差异决定了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购买决策过程以及市场环境等特点,进而影响了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和严格程度。例如,普通消费品与重型机械设备在混淆认定上就存在显著差异:前者因价格低廉、购买频繁、消费者注意程度较低,更容易被认定存在混淆可能性;而后者因价格高昂、采购专业性强、消费者注意程度高,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则更为严格。

  我国《商标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虽已对混淆误认的认定提供了原则性指引,但对商品属性这一因素尚未形成系统化的认定标准。我们常说,法律的生命力体现在每一个裁判案件中。纵览中国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可以发现商品属性在混淆误认认定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进而为企业商标保护策略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商品属性与混淆误认认定的理论基础

  商品属性是指商品自身具有的本质特征和性质,包括物理特性、功能用途、价格档次、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在商标法视野下,商品属性可从多个维度进行分类:按消费频率,可分为日常消费品和耐用消费品;按价格水平,可分为普通商品和贵重商品;按专业程度,可分为大众商品和专业设备;按销售方式,可分为零售商品和定制商品。这些分类不仅反映了商品的市场特征,也直接影响着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知和辨别能力。

  众所周知,混淆误认是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环节。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各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明确禁止“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使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误认的认定标准,要求考虑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因素。这些因素构成了一个综合性的判断体系,而商品属性则贯穿于多个因素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商品属性与混淆误认认定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

  首先,不同属性的商品面对不同的相关公众群体,这些群体的注意程度和辨别能力存在差异。通常,商品属性的相似度直接决定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属性越接近,消费者误将不同商品认作同一来源或关联商品的概率越高。例如,洗发水和护发素包装设计相似,两种商品都在超市的洗护用品区销售,容易使消费者在选购时将两者联系起来,增加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如果商品的外形、色彩、logo位置、包装设计等视觉属性相似,即使品牌不同,也可能让消费者在快速决策时误判来源。

  其次,商品属性决定了市场竞争环境和商标使用方式,影响了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形成。一般来说,商标与商品属性的关联程度越低,其固有显著性越强。例如,“苹果”作为手机商标,与水果的属性毫无关联,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如果商标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属性,则缺乏显著性,难以作为商标注册。商品属性也会影响商标知名度的形成,具有独特属性或高品质属性的商品,在市场上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和青睐,从而有助于商标知名度的提升。

  例如,特斯拉汽车以其先进的电动技术、智能驾驶功能等独特属性,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其商标也随之被广泛认知。商品的知名度会影响混淆误认的认定。知名度高的商品,其商标、包装等标识更容易被消费者记住和识别,若其他商品与之在属性上相似,更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例如,某知名品牌的运动鞋,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若有其他品牌的运动鞋在外观设计、颜色搭配等方面与之相似,消费者可能会误认为是该知名品牌的产品。

  最后,商品属性还关系到侵权判断中的公共利益平衡,需要在保护商标权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之间找到适当平衡点。确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应考虑商品属性,避免商标权人过度垄断。商品属性包括功能、用途、原料、成分等,这些属性在侵权判断中与公共利益平衡密切相关。当商品属性涉及通用名称等公共资源时,需要平衡商标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金银花”“青花椒”等既是注册商标,又是商品的主要原料,属于公共资源。如果商标权人以注册商标为由垄断这些通用名称的使用,就超越了商标权保护边界,损害了公共利益。此时,应根据使用情况判断是对原料的“描述性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若为前者则不构成侵权,以维护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如果商标权保护范围过大,会阻碍其他市场主体对商标资源的正当使用,损害社会公众正常获悉商品或服务介绍的知情权。例如,在非商标性使用的判断中,如果被诉侵权行为只是为了描述商品,且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就应当判定为非商标性使用,以平衡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下表展示了不同属性商品在混淆认定中的主要考虑因素对比:


二、商品属性影响混淆误认认定的司法实践

  (一)普通消费品领域的混淆认定

  普通消费品包括日用品、快速消费品等价格较低、购买频率较高的商品。这类商品的消费者通常施以一般注意力,购买决策过程较为简单随意,凭感觉或印象就决定购买。此时,即便被诉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也容易产生混淆误认。法院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往往采取相对宽松的混淆认定标准。

  以“名创优品”与“优宿优品”案为例,该案中,要考虑原告注册商标“MINISO名創優品”注册于第35类服务,将其他经营者、购买人、最终用户等认定为相关公众。单独看“USUPSO优宿優品”商标与“MINISO名創優品”商标,二者存在较大差别;但是,两者共同使用红色底色及白体字母、文字,排列组合均为左边字母在上、汉字文字在下,右边外文文字;两者排列类似、字体类似,字母、外文文字均较大,汉字文字均较小。与两者的商品、服务密切联系的相关公众多数生活在我国地域范围内,对汉字文字更为敏感,对大写字母、外文文字识别力相对更差一些。这种情况下,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难以察觉两者之间的差异,容易产生误认、混淆。


  (二) 奢侈品和高价值商品的混淆认定

  奢侈品和高价值商品(如高档手表、珠宝、名牌服饰等),具有价格高昂、购买频率低、消费决策过程复杂等特点。这类商品的消费者通常施以较高的注意力,会对商品来源、品质、真伪等进行更为谨慎的判断。因此,法院在这类商品的混淆认定中,往往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

  以Gucci诉Guess商标侵权案为例,该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等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标识搭配菱形连缀图案的商品装潢,与古希公司双G菱形花纹布商品装潢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被控手写体“guess”标识(下图8)与Gucci公司的商标(下图所示)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双方标识尽管均为手写体,但都是英文中的一种正常手写体。

  两者差异表现在:“guess”手写体标识可以明确认知为“guess”这一单词,为Guess公司的商号名称;“Gucci”则为Gucci公司的商号名称;双方标识的前两个字母都是“gu”,但Gucci公司的商标的后三个字母为“cci”,被控侵权标识“guess”的后三个字母是“ess”,两者差别较大;依英文读音习惯,两者发音不同,尤其是后三个字母发音不同;两者的字母书写体不同,双方标识首字母虽都为小写字母“g”,但从书写状况上看,Gucci公司的商标的首字母“g”的下端为敞开的,而手写体“guess”标识的首字母“g”下半部分呈闭合状态,与下划线连为一体;两者的下划线不同,Gucci公司的商标中的下划线从最后字母“i”开始,从右向左方向划,在字母“g”的下端结束,而手写体“guess”标识下有的有下划线、有的没有,有下划线的标识下划线是从左向右划,与字母“g”的下端末笔自然相连,并从字母“g”的下端穿过。因此,从整体上看,两者名称、字母组成、读音和外形均明显不同、也不近似,相关公众能够将两者区别开来。


Gucci公司注册商标


Guess公司被控侵权标识

  被控侵权标识(下图左)搭配菱形连缀图案的商品装潢,与Gucci公司双G菱形花纹布商品装潢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两者整体结构组成并不相同;在对商品装潢图案进行比对时,应当排除公有因素。菱形连缀图案被广泛使用于服饰图案以及多种知名品牌多款箱包的商品外观装饰,属于公知设计。而包装上除菱形图案之后剩下的部分并不相似或近似,因此两产品包装装潢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从知名度及显著性来看,Gucci公司单个大写字母“G”商标的知名度有限、显著性较弱,其保护应当受到限制,否则字母这一公共资源会被垄断。从商业惯例来看,以公司商号英文名称或其缩写、首字母来指代商号的情形在商业领域十分常见。在Guess公司使用单个大写字母“G”时,公众会自然地认为其为“GUESS”商号名称的首字母,不会将其与Gucci公司的单个字母“G”商标及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

  从销售模式及购物习惯来看,首先,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品牌都是时尚领域的国际知名品牌,一般都在专卖店或商场专柜中销售,并有自己特定的消费人群。其次,Guess公司在每件商品上或其商品内的吊牌上都明确标注了“GUESS”品牌、标明了商品来源,能够与其他品牌商品加以区别,且时尚领域的消费者对品牌的依存度和注意力较高、识别能力较强,一般会购买自己喜爱的、认知的品牌。因此,双方当事人的销售模式与消费者的购物习惯,能够使相关公众将两者的品牌及其商品来源区别开来,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误认误购。

  从其他综合因素来看,首先,Guess公司等对单个大写字母“G”以及手写体“guess”等标识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使用与宣传,已经使相关公众将上述标识与Guess公司的包类商品以及Guess公司本身之间产生了特定的认知联系,相关公众也不会产生混淆与误认。其次,双方标识所涉商品在品牌定位、风格款式、价格档次、消费人群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长期以来已形成各自较为稳定的市场格局。为保持消费者的这种认知联系以及客观上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的稳定性,维持目前这种使用状态具有相对合理性和公正性。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认定Guess公司在箱包类产品及其服务领域使用被控侵权商业标识及商品装潢,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对Gucci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

  (三)专业设备和工业产品的混淆认定

  专业设备和工业产品(如重型机械、精密仪器、专用工具等),具有使用者专业性强、采购流程复杂、决策周期长等特点。这类产品的采购通常由专业人员进行,他们对行业特点、技术参数和品牌声誉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因此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标准最为严格。

  以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案为例,原告注册商标为“itank”,被告则使用“TANK”“”标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被诉侵权商品不同于普通生活用品,由于售价、使用期限等因素,消费者一般不会仅凭商标标识给其留下的第一印象就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购买决定,而会在选择时从汽车商品的品质、性能、售后服务以及生产商的信誉、技术实力等方面反复斟酌、比较。就涉案商品而言,相关公众对于商标标识之间的差异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因此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亦应有更高的判断标准。

  从本案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渠道看,其采用的是“线上App下单,线下4S店提车”的预售模式。在应用市场下载“坦克 TANK”App时,App下载页面载明“某汽车官方出品”,“开发者”显示为“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而某公司申请公证时的提车点亦为某公司经销商的汽车4S店,故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可能性较小。

  从被诉侵权商品对标识的使用情况看,被诉侵权商品除在能耗标识、铭牌上标注了汽车生产商的企业名称的全称外,还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标注了企业简称“某汽车”及车型名称“坦克 300”等标识,进一步降低了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某公司在其宣传及生产、销售的“坦克SUV”汽车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就该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四)服务行业的混淆认定

  服务行业的商标混淆认定具有其特殊性,因为服务具有无形性、不可储存性等特点,消费者通常依赖品牌声誉进行选择。服务行业的混淆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因素,商品/服务属性在此类案件中对混淆认定的影响同样显著。

  以某猫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与杭州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该案中,法院详细分析了咖啡连锁服务的特性:


  判决指出:咖啡连锁服务面向普通消费者,品牌识别度对消费者的选择具有重要影响。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在组成元素、构图特点、视觉效果上基本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法院还特别考虑了服务群体的高度重合性,认为双方的服务群体都属于咖啡的消费群体,增加了混淆的可能性。

  此案反映了服务行业混淆认定的特点:一方面,咖啡作为日常消费品,消费者注意程度相对较低;另一方面,连锁店的服务模式和外观标识对消费者认知有重要影响。因此,即使双方商标并非完全相同,但由于双方在整体商业外观和服务方式上高度相似,仍可能造成混淆误认。这种综合考量服务属性和市场环境的分析方法,体现了商品/服务属性在混淆认定中的重要作用。

三、商品属性在混淆误认认定中的具体影响因素

  (一)价格和价值因素

  商品的价格水平是影响消费者注意程度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到混淆可能性的认定。通常而言,商品价格越高,消费者在购买时施加的注意力就越高,混淆的可能性就越低;反之,价格越低,消费者注意程度越低,混淆可能性就越高。这种价格与注意程度之间的反比关系是司法实践中公认的原则。

  除绝对价格水平外,相对价值(即商品在消费者总支出中的占比)也会影响注意程度。即使是同一类商品,不同价位段的产品可能适用不同的混淆认定标准。例如,在服装领域,普通休闲服装的混淆认定标准相对宽松,而高档定制服装的混淆认定标准则更为严格,因为后者涉及更高的价格和更个性化的消费决策。

  (二)销售渠道和购买环境

  商品的销售渠道和购买环境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注意程度和辨别机会,因而对混淆认定产生重要影响。相同的商标使用在不同销售渠道中,可能产生不同的混淆效果。法院在判断混淆可能性时,通常会考虑商品的销售方式和购买场景。对于在传统零售店销售的商品,应考虑购买环境的具体特征。如在超市销售的商品,消费者通常自行选择,没有专业销售人员协助,主要依靠产品包装和商标进行识别,混淆可能性较高;而在专业店铺销售的商品,可能有销售人员提供咨询和解释,消费者有更多机会了解产品细节,混淆可能性相对较低。

  电子商务的兴起为混淆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实物,主要依靠图片和文字描述进行判断,对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也需要相应调整,这也反映了现代销售渠道变化对混淆认定带来的影响。

  (三)消费者注意程度

  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是混淆认定中的核心因素,而商品属性直接影响注意程度的高低。根据商标法理论,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可分为高度注意、一般注意和粗略注意三个等级,不同注意程度对应不同的混淆认定标准。

  对于专业性强的商品(如医疗设备、工业机械等),相关公众通常是专业技术人员或采购人员,他们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区分细微的商标差异,因此注意程度较高,混淆可能性较低。法院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通常会强调目标消费者的专业背景和辨别能力。

  对于面向普通大众的商品(如食品、日用品等),相关公众是没有专业背景的普通消费者,他们仅会施加一般注意力,容易忽略商标的细微差异,因此混淆可能性较高。法院在这类案件中,通常采用“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的标准,强调普通消费者的认知特点和识别习惯。

  对于针对特定人群的商品(如儿童产品、老年人产品等),法院会考虑目标群体的特殊认知能力。如在儿童产品案件中,法院可能以相关年龄阶段儿童而非成人的认知能力为标准。这种区分体现了商品属性根据目标消费者影响注意程度进而影响混淆认定的机制。

  (四)商品相似性和商标显著性

  商品属性还通过商品相似性判断和商标显著性评估间接影响混淆认定。根据商标审查和司法实践,商品相似性判断不仅要考虑物理特性的相似,还要考虑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的相似性。这些因素都属于商品属性的范畴。

  在商品相似性判断中,如果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即使物理特性不同,仍可能被认定为类似商品。如在某汽车零部件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整车,被告的被控侵权标识指定使用的商品是零部件,两者物理特性不同,但由于两者的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高度重合,仍构成类似商品,存在混淆可能性。这种基于商品属性关联性的相似性判断,体现了商品属性对混淆认定的间接影响。

  此外,商标显著性也会受到商品属性的影响。同一个商标在不同商品上可能具有不同的显著性程度。如在某商标异议案件中,法院认为,争议商标在特定商品上具有较高显著性,因为该商标标识与商品特点关联度低,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而在其他商品上,该商标可能缺乏显著性,因为商标标识直接描述了商品特点。这种因商品属性而产生的显著性差异,自然会影响混淆可能性的认定。

四、关于完善商品属性在混淆误认认定中的适用的建议

  (一)立法完善建议

  我国商标法律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了混淆可能性认定的基本框架,但在商品属性方面的规定仍不够具体。笔者建议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商品属性在混淆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首先,可以考虑在《商标法》中增加条款,明确要求法院在判断混淆可能性时应当考虑商品属性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价格、销售渠道、消费群体、购买决策过程等特点,从立法层面肯定商品属性的重要性,提高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

  其次,建议在商标审查标准中细化商品属性分类和相应的混淆认定原则。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基于商品属性的混淆认定指南,为商标审查人员和法官提供具体参考。例如,可以针对快速消费品、耐用消费品、奢侈品、专业设备等不同属性的商品,制定差异化的混淆认定参考因素和标准。

  (二)司法实践建议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商品属性的考量应更加系统化和透明化。

  首先,应在判决书中加强对商品属性的分析,明确阐述商品属性如何影响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提高判决的说理性和可预测性。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应注意考量商品的价格水平、销售渠道、消费群体、购买决策过程等属性因素,并分析这些因素如何影响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和混淆可能性。这种系统化的分析方法可以提高判决的一致性和科学性。

  其次,应了解相关公众对特定商品领域中的商标的认知情况和混淆可能性,为混淆认定提供实证支持。这种证据导向的分析方法可以提高混淆认定的准确性和说服力。

  最后,应加强典型案例的发布和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案例的方式,明确商品属性在混淆认定中的具体适用标准,特别是针对新型商品和服务、新兴销售模式下的混淆认定问题,提供权威性指引。

  (三)市场主体应对策略

  市场主体应当重视商品属性在商标战略中的重要性,根据自身商品属性特点制定相应的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策略。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了解商品属性对混淆认定的影响,可以帮助其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首先,企业在商标注册时应当充分考虑商品属性因素,合理选择商标标识和指定商品类别。对于不同属性的商品,可以选择具有相应显著性的商标标识,并考虑在关联商品类别上进行防御性注册,为未来的商标保护奠定基础。

  其次,企业在商标使用和监测中应当关注商品属性特点。对于普通消费品,应当注重大众媒体上的品牌宣传和商标显著性培养;对于专业设备,应当注重行业内的商标使用和品牌建设;对于线上销售的商品,应当注重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和保护策略。

  最后,在商标维权时,企业应当充分阐述商品属性与混淆可能性的关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商品属性如何影响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和混淆可能性。特别是在涉及新型商品和服务、新兴销售模式的案件中,应当帮助法院充分了解商品属性特点和市场环境,为准确认定混淆可能性提供支持。

结论

  商品属性对混淆误认的认定有着重要影响,这一影响主要通过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购买决策过程、销售渠道等因素实现。中国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已经逐步形成了一套考虑商品属性的混淆认定方法,但仍有进一步系统化和明确化的空间。

  当然,商品属性只是混淆认定中的一个考虑因素,需要与商标近似程度、商标显著性、商标知名度等因素结合适用。司法实践中,应当避免过度简化商品属性的影响,采用综合性的分析方法,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做出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既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财经立场,平台并不承诺对内容负责,如有相关疑问,请联系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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