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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政治化的“真正利害关系人披露”——评美国USPTO和ITC真正利害关系人披露要求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6年05月23日

在中美博弈日趋激烈之际,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关涉技术创新、产权保护,更成为产业发展、国家安全的关键。但当提升程序透明度这一看似技术中立的程序性要求,暗含对程序参与人的身份进行核查甚至限制,那么对该要求的具体内容与背景进行仔细审查便具有了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USPTO)的专利复审委员会(PTAB)对“真正利害关系人”披露要求的具体内容与实施背景,结合负责337调查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的新立法规划,对我国出海企业提出应对建议。

  作者:周婧媛 重庆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在中美博弈日趋激烈之际,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关涉技术创新、产权保护,更成为产业发展、国家安全的关键。但当提升程序透明度这一看似技术中立的程序性要求,暗含对程序参与人的身份进行核查甚至限制,那么对该要求的具体内容与背景进行仔细审查便具有了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USPTO)的专利复审委员会(PTAB)对“真正利害关系人”披露要求的具体内容与实施背景,结合负责337调查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的新立法规划,对我国出海企业提出应对建议。

一、PTAB的“真正利害关系人”披露要求

  《美国专利法》第35 编第 315 (a)(2) 条要求专利无效复审程序(例如,IPR)的申请人在提起专利复审程序时,向PTAB列明真正利害关系人(real party in interest),说明除申请人外,是否还有其他依实体准据法有权行使该权利的非当事人。[1]过去,PTAB通过实际控制权来判断是否存在真正利害关系人。例如,如果第三方向申请人提供资金并掌控专利复审程序的走向和进程,那么该非当事人即是真正利害关系人。

  随着PTAB受理的专利无效申请数量不断增多,加之美国政府越发担忧专利复审申请人可能受到外国政府影响或控制,进而引发国家安全层面的顾虑。2025年10月,USPTO局长重新恢复了对完全披露真正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明确如果专利复审申请人未按要求披露所有真正利害关系人的身份,PTAB可驳回专利复审申请。[2]

  同时,专利复审的申请人和真正利害关系人均必须符合美国专利法有关当事人适格的规定,即必须是一个“人”(person)。依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Return Mail, Inc. v. 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以下简称“Return Mail案”)的裁判,美国专利法中可申请专利复审程序(IPR或PGR)的适格主体,以及专利复审程序申请人的真正利害关系人(real party in interest),不包括美国联邦机构及美国政府。[3]

二、被政治化的真正利害关系人披露

  2026年3月18日,USPTO局长作出了一个具有先例效力(即对后续案件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决定,指出当IPR或PGR申请人是外国政府、或受外国政府支持(控制、资助、间接控股)时,不具备专利复审申请资格。[4]USPTO局长认为,既然美国政府不属于可申请专利复审程序的适格当事人,同理,外国政府也不应当成为专利复审程序的适格当事人,不能提起专利复审程序。

  该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受外国政府支持/ 控制的认定标准:如有证据显示该申请人为外国国有企业或受外国政府控制,尤其当申请人被列入美国商务部“实体清单”等国家安全清单时,USPTO将对其申请主体适格性进行严格审查,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复审程序的正当性。

  在此机制下,专利权利人负担初步举证责任,需证明申请人为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构成复审程序的真正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则需举证证明已完整披露所有真正利害关系人,且相关主体均不属于外国政府或受外国政府控制的实体。若外国政府持有申请人控股权,即直接认定申请人受外国政府控制。USPTO将对申请人和真正利害关系人的资金来源、控制主体和受益人进行全面审查。一经认定为外国政府或受其控制的实体,USPTO将拒绝启动复审程序,已启动的程序将被终止。

  USPTO局长指出,被列入美国商务部“实体清单”的主体,即那些从事“危害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活动的相关方,一直以来频繁申请复审程序(IPR)。因此,禁止此类主体进一步利用复审程序,可有力维护美国国家安全。

  该先例性决定,延续了USPTO局长对外国主体参与IPR 程序的限制性立场,以及对国家安全的扩大化理解。[5]

  早在2025年10月,该局在恢复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RF, LLC v. PPC Broadband Inc.案先例效力的备忘录中,即已表达对外国政府利用不透明投资结构,获取美国知识产权资产与行政程序影响力或访问权限的担忧。[6]

  USPTO局长强调,强化真正利害关系人的披露义务,有助于防范被列入商务部“实体清单”、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制裁清单的国家和企业,通过前端主体对美国知识产权系统的操控行为,并遏制其削弱美国技术领导地位。该备忘录明确点名大疆、华为、长江存储、中芯国际和字节跳动等中国企业,称其通过大量申请专利复审,增加了PTAB的审查负担。USPTO局长认为,完整披露真正利害关系人,不仅是法定程序要求,更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举措。

  在2026年1月就长江存储诉美光科技一案作出的最终决定中,USPTO以美光已举证证明长江存储母公司系全资国有企业,而长江存储未准确、完整披露真实身份及全部真正利害关系人、未满足法定披露要求为由,撤销复审审查决定并驳回其IPR申请。[7]

三、真正利害关系人披露的跨部门立法进展

  除USPTO外,负责337调查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ITC)也于2026年4月30日发布了《规则制定公告》,计划修改现有规则,增设337调查当事人和相关方的真正利害关系人披露义务。 [8]

  ITC在公告中列明增设该项披露规则的目的有三:一是便于评估利益冲突;二是及早明确在调查中权利将受影响的实体;三是提升程序透明度,促进和解并将关键问题提请委员会关注。

  ITC本次拟确立的“真正利害关系人”披露范围涵盖以下三类信息:

  (1)当事方和相关方的母公司以及其他拥有当事人和相关方股份的实体,

  (2)除调查申请人外,有权发起不公平行为调查主张的个人或实体,

  (3)除个人贷款、银行贷款及保险外,为调查提供专项资金的非律师主体,或对诉讼、和解决策具有批准权的个人或实体。

  其中第三项披露要求,可覆盖我国国有基金、国资出资及国企投资控股相关信息。

  据笔者统计,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6日,涉知识产权的337调查中,当事方至少一方为中国主体的案件共79起,同期日本相关案件仅12起[9]。

  尽管ITC在《规则制定公告》中未明确指向中国、亦未宣示基于国家安全考量,也未明示与USPTO的“真正利害关系人”披露要求保持一致,但结合USPTO在专利复审程序中的规定、专利侵权在337调查中的主导地位,以及中国企业涉案数量显著偏高的事实,有合理理由怀疑,该披露规则将对接受中国国有资金支持的337调查当事方构成程序层面的重大影响。[10]

四、影响和应对

  真正利害关系人披露要求,是中美知识产权博弈与大国竞争的典型体现。美国将国家安全和国际政治议题以技术化、程序化方式包装,借由程序法伤的披露义务,实质排除特定国家与企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相关权利。随着国家安全与知识产权利益不断绑定,知识产权的行政程序和准司法程序正逐渐成为贸易政策工具。

  面对USPTO“真正利害关系人”的披露要求,中国申请人及具有中资背景的申请人可从两方面应对:一是充分利用美国程序规则,要求专利权人承担证明复审程序申请人为外国政府或其构成真正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责任;二是梳理内部治理结构、资金来源与控制架构,设立安全阀,避免在履行披露义务时泄露不必要的信息。

  与此同时,我国已构建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不可靠实体清单》等为核心的反外国歧视性措施应对体系。2026年5月2日,商务部依据《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颁布了阻断禁令,要求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美国制裁。[11]中国申请人可就相关歧视性措施向国内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反映,相关部门一经认定,可依法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面对ITC的《规则制定公告》,中国企业应充分利用ITC规则制定的公共评论程序,积极提供反馈建议,就真正利害关系人披露的必要性、披露标准、适用对象和实施程序等问题充分表达意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释:

1.https://www.uspto.gov/patents/ptab/trial-practice-guide#step3

2.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RF, LLC v. PPC Broadband Inc., IPR2014?00440, Paper 68 (PTAB Aug. 18, 2015) (except for§II.E.1)

3.139 S. Ct. 1853 (2019)

4.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v. LG Display Co., Ltd., IPR2025-01579

5.John A. Squires, Foreign Threats to American Innovation and Economic Leadership, Testimony to the Senate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

6.Memorandum Precedential designation of 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RF, LLC v. PPC Broadband Inc., IPR2014-00440, Paper 68 (PTAB Aug. 18, 2015) (except for§II.E.1), p2,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Precedential_designation_of_Corning_Optical_Communications_RF_LLC_v._PPC_Broadband_Inc_Memo_-_Dated_10_28_25.pdf 

7.Yangtze Memory Technologies Company, Ltd. v. Micron Technology, Inc., IPR2025-00098 (Patent 8,945,996 B2)和IPR2025-00099 (Patent 10,872,903 B2),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ipr2025-00098_paper38.pdf

8.Section 337 Adjudication and Enforcement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6/04/30/2026-08445/section-337-adjudication-and-enforcement。该规则制定计划的征求意见期间截至于美国东部当地时间2026年06月29日。

9.https://ids.usitc.gov/case?type=advanced

10.参见Jack Ellis, USITC seeks input on proposed new rules around real-party-in-interest disclosures, IP Fray (May 5, 2026), https://ipfray.com/usitc-seeks-input-on-proposed-new-rules-around-real-party-in-interest-disclosures/

11.《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1号 公布关于美国对5家中国企业实施涉伊朗石油制裁措施的阻断禁令》,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6/art_0ff88c45f1974962a539775085014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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