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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托马斯小火车”10年 3倍惩罚性赔偿500万元!

来源于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年08月22日

厦门中院认为,被告方虽不承认原告公司主张的计算方式,但未能就赔偿数额的计算提出自己的依据及方法,特别是在法院责令被告方提交销售数据、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时,被告方拒绝提交,其行为已构成举证妨碍;此外,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销售仿冒产品的利润率要高于销售品牌产品的利润率。

  “托马斯小火车”这个承载着全球孩童欢笑的经典形象,不仅是玩具符号,更凝结着版权方无数创意与心血。可谁能想到,一场累计交易金额巨大、长达十年的跨境侵权,模糊了孩子们眼中的“真与假”。当真假“托马斯”在法庭上正面交锋,正义如何亮剑?

恶意侵权遭三倍重罚 彰显知识产权最严保护

  今年年初,厦门中院对英国某知名企业诉四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500万元赔偿请求,严厉打击恶意仿冒国际知名品牌行为,为类案审理树立了行业标杆。 

十年“搭便车” 从线上到跨境的侵权链条


  原告系某英国公司,其名下动画火车形象及相关商标在全球享有盛誉。经厦门中院审理查明,被告方自2015年起,持续生产、销售带有近似标识的轨道玩具产品,并通过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及海外购物网站广泛铺货,累计交易金额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方在被起诉前因相同事由被行政处罚、海关查处,但仍未收敛,反而通过抢注近似标识、拆分交易收款账户等方式持续侵权,通过拒不提交财务账册等方式阻碍法院查明事实,主观恶意明显。

双重理由 敲响惩罚性赔偿“重锤”

  厦门中院认定,本案符合《商标法》第6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适用条件:

  01 恶意攀附,故意侵权

  被告方作为同类商品经营者,在明知原告商标具有全球知名度的情况下,非但没有合理避让,反而故意攀附涉案商标,恶意抢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假冒涉案商标,积极主动追求仿冒和混淆的效果。此外,被告方分工协作,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目的性、组织性、隐蔽性,主观故意明显。

  02 影响恶劣,情节严重

  侵权产品为玩具,产品受众多为未成年人;侵权持续时间久,被告方在2015年被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仍持续侵权;侵权样态多样,原告被侵权商标多达8枚,既有相同侵权也有相似侵权,侵权产品销售范围遍及国内外及各大电商平台,侵权范围广、时间长;妨碍举证,被告方拒不提供法院依法责令其提供所掌握的账簿、资料等,造成本案相关事实难以有效查明以及增加原告举证负担。

裁判要旨

  本案中,原告主张以近年同类型行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平均毛利润率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其在玩具行业内的经营者地位与原告援引的公司存在巨大差异。

  厦门中院认为,被告方虽不承认原告公司主张的计算方式,但未能就赔偿数额的计算提出自己的依据及方法,特别是在法院责令被告方提交销售数据、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时,被告方拒绝提交,其行为已构成举证妨碍;此外,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销售仿冒产品的利润率要高于销售品牌产品的利润率。

  故厦门中院对于原告的计算依据予以认可。该观点在本案二审时亦得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进一步支持。因此,在被告方拒不举证的情况下,厦门中院按“优势证据”规则以取证销售额乘以同类行业平均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500万元的诉请,并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及生产模具。

典型意义

  向全球市场释放 “中国保护”强烈信号

  坚持平等保护理念:依法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

  严惩恶意侵权:对恶意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让侵权成本远高于非法收益。

  指引行业合规经营:明确警示生产、销售企业,任何“搭便车”、“蹭名牌”行为终将得不偿失,引导企业诚信营业。

法官提醒

  如果说法定赔偿是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为主,那么惩罚性赔偿制度则突出“惩罚”,弥补了补偿性赔偿对权利人维权动力不足的缺陷,对“搭便车”“攀附商誉”等行为形成有效制裁。通过超越单纯的补偿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尊严。厂商在生产销售时应秉持诚实经营的理念,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举证能力,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只有各方都依法依规行事,才能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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