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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2.6倍惩罚性赔偿!商品可接入品牌APP≠随便标

来源于 浙江法治报 日期 2026年11月06日

使用他人商标说明商品功能,不得超出正当使用的边界。针对被告“如此使用仅是为说明功能、属于正当使用”的辩称,法院认为,作这类说明应当完整规范地表述,比如“本产品可接入某品牌APP”;但该店铺却截取“某品牌”字样嵌入链接标题,在自有品牌未作标注的情况下,以放大、变色的方式突出显示,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这些商品来源于某科技公司或与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已超出正当说明的限度,构成商标侵权。

  在网购的商品链接标注可接入“某品牌”APP,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近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给“借名牌”引流的网店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某科技公司是“某品牌”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相关商标在智能家电领域有较高知名度。2025年,该公司先后两次取证发现,一家电商平台上的“某电器专营店”,在按摩器、眼部按摩仪、筋膜枪等数十款商品的链接标题和配图背景里,大量使用“某品牌”字样。该公司公证购买了一款颈椎按摩仪,确认并非授权生产。

  这家店铺中途还“换了马甲”,经营主体从衢州某科技公司变更为金华某电子商务公司,但实际控制人始终是杜某。杜某此前就曾因同类侵权与某科技公司达成和解、赔偿一定金额并承诺停止侵权,随后又设立新公司继续实施同类侵权行为。某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庭审中,被告辩称,商品能接入“某品牌”APP,如此使用仅是为说明功能,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他人商标说明商品功能,不得超出正当使用的边界。针对被告“如此使用仅是为说明功能、属于正当使用”的辩称,法院认为,作这类说明应当完整规范地表述,比如“本产品可接入某品牌APP”;但该店铺却截取“某品牌”字样嵌入链接标题,在自有品牌未作标注的情况下,以放大、变色的方式突出显示,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这些商品来源于某科技公司或与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已超出正当说明的限度,构成商标侵权。

  杜某在承诺停止侵权后又设立新公司重复侵权,属故意侵权、情节严重。依照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和解承诺后再犯的,可直接认定具有侵权故意;赔偿基数可参照同期同行业利润率确定,倍数也可以不是整数。法院据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以侵权获利2.4万元为基数、按2.6倍确定赔偿数额,连同维权开支,共计赔偿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如今,电商经营者常把商品能接入知名品牌生态当作卖点,认为只要商品确能连接,就可以使用他人商标。需要明确的是,为说明商品功能而使用他人商标,应当限于必要限度:确为说明商品功能,而非攀附他人商誉;完整规范表述,不得截取、放大、变色突出他人商标;不得让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

  此外,曾因侵权承担法律责任后再犯的,代价更重。依照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此类行为可能按侵权获利的数倍赔偿;借公司“换马甲”也躲不掉,实际控制人主导侵权的,要与公司一起担责。经营者应避免因“借名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乃至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经营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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