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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取使用直播间弹幕数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于 杭州互联网法院 日期 2026年05月06日

4月29日下午,杭州互联网法院数谷共享法庭在杭州市滨江区“中国数谷”正式揭牌。揭牌仪式结束后,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中国数谷”巡回审理一起涉获取弹幕数据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旁听庭审。


  4月29日下午,杭州互联网法院数谷共享法庭在杭州市滨江区“中国数谷”正式揭牌。揭牌仪式结束后,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中国数谷”巡回审理一起涉获取弹幕数据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旁听庭审。

案件概况

  原告诉称:

  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某视频网站及直播应用软件,其认为杭州某科技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共同运营、提供的一款弹幕软件系针对该平台主播开发的自动化辅助软件,该软件主要通过爬取直播间观众的用户行为记录、弹幕记录等数据,在不使用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视频网站和APP软件的情况下,实现自动化回弹幕、记录历史弹幕、记录打赏信息、播报观众信息、修改直播间名称、分区等功能。上海某科技公司主张该软件系通过避开、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运营的平台合法持有的数据,降低了用户与其运营的视频网站及直播应用软件之间的粘性,攫取了交易机会和流量,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遂以网络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

  二被告答辩称:

  杭州某科技公司、王某某共同答辩称,涉案软件系访问某视频网站公开数据,技术手段正当,符合信息流通的基本准则,软件后台服务器未对任何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存储或商用,更未对外泄露数据,未侵害用户隐私,未损害原告的竞争权益,二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

庭审现场

  在庭前会议阶段,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经法庭梳理研判,归纳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被诉抓取直播间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而言:1.本案被获取、使用的数据类型、维度;2.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方式、目的是否具有不正当性;3.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是否妨碍、破坏了原告软件或服务的正常运行;4.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损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

  二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若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原告主张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具有依据。


  庭审中,法庭就原告针对平台数据采取的各项技术保护措施及其效果、被诉侵权软件获取涉案数据采取的技术手段作重点调查,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全面的观点阐述及法庭辩论。

  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示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界定平台对直播间数据的权益边界,本案审理旨在厘清数据爬取行为是否具有可责性,确定数据财产权益的保护规则,维护诚信、公平的数字经济市场环境。

  直播行业的持续繁荣,离不开法治护航与规范引领,需统筹兼顾技术创新、市场秩序与权益保护,明确行业发展边界。第一,技术本身无善恶,但技术应用绝非无拘无束,“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免除法律责任的当然抗辩事由。即便技术具有合法用途,违规使用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要严格规范数据爬取行为。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其抓取、使用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未经许可绕过平台防护抓取非公开数据,可能侵害平台合法竞争权益。第三,用户隐私保护是不可逾越的底线,直播平台及从业者需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流程,不得擅自泄露用户打赏记录、个人偏好等敏感信息。唯有坚守合规底线,规范数据利用,厘清技术边界,防范不正当竞争,才能推动直播行业摆脱野蛮生长,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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