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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惩罚性赔偿!电商平台隐蔽销售他人植物新品种构成侵权

来源于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日期 2026年03月02日

本案将“电商隐蔽侵权”纳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实现从传统田间生产繁殖环节扩展至网络销售终端的全流程规制,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了“源头治理+终端阻断”的双重防线。本案采用“单株许可使用费×侵权规模×惩罚倍数”的精细化裁量方式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彰显了人民法院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保障种业创新发展的力度。

精细化裁量方式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保护种业创新

——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与武汉某种业公司、黄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农业大学系“早巨荔1号”荔枝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其授权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对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于2024年4月发现武汉某种业公司、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在网上销售名为“仙桃荔”的荔枝苗木,遂委托鉴定机构对该苗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仙桃荔”和“早巨荔1号”系相同品种。

  经进一步取证,武汉某种业公司、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的微信店铺客服互通,且明知“早巨荔1号”系他人授权品种,还宣称2023年嫁接果苗超过2000株。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从事荔枝苗木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行为,未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原告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武汉某种业公司、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的经营者黄某(黄某在签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后注销该电子商务中心)停止侵权,连带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共计92万元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诉讼中,武汉某种业公司仍以变更微信店铺名称的方式持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汉某种业公司、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苗木繁殖材料的行为,违反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了权利人享有的“早巨荔1号”植物新品种权。

  武汉某种业公司、黄某明知其行为已被权利人起诉,变更网店名称、注销经营主体,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且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存在无证经营情形,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两侵权人对外宣称2023年嫁接果苗超过2000株,两微信店铺记载销量合计43株,与取证人员达成销售被诉侵权苗木1230株的销售合意。按照上述销售总量3273株,参照某农业大学每株果苗权利许可使用费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并支持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三倍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请求。

  判决武汉某种业公司、黄某立即停止生产、繁殖、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457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将“电商隐蔽侵权”纳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实现从传统田间生产繁殖环节扩展至网络销售终端的全流程规制,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了“源头治理+终端阻断”的双重防线。

  本案采用“单株许可使用费×侵权规模×惩罚倍数”的精细化裁量方式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彰显了人民法院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保障种业创新发展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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