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认定某家居用品公司与竞争对手平台员工范某,借违规子账号跨平台窃取电商大数据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二者连带赔偿软件公司2万元。
某软件公司开发的某大数据软件,整合部分购物平台用户浏览、收藏、交易等原始数据,经特有算法加工形成店铺流量、行业大盘人气等核心信息。该公司实行“付费+准入”双重限制,仅向符合条件的商户开放,年费最高达9000元,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设置技术防爬、限定子账号实名认证等多重举措,筑牢数据保密防线。
范某系某平台(系部分购物平台的竞争平台)客服,某家居用品公司为了能在该平台更好地拓展经营,违规为范某开通了实名认证子账号,用于范某分析某家居用品公司的店铺数据。2022年1月该子账号开通后,近10个月内,范某用该账号累计登录11516次,却未查看某家居用品公司店铺数据,转而定向窃取平台行业大盘核心数据,用于其所在的公司经营决策。
案发后,某软件公司将侵权双方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及维权开支共计110万元,并要求登报赔礼道歉。庭审中,某家居用品公司辩称涉案数据可免费获取、不属于商业秘密,且对子账号违规使用不知情;范某则以访问系职务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为由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商业秘密需满足非公知性、商业价值、保密性三大核心要件。本案中,涉案数据源于平台专属原始信息,经特有算法加工后仅对特定商户开放,同业从业者难以轻易获取,符合“非公知性”;既能为商家提供经营决策参考,也能为权利人带来盈利,具备明确“商业价值”;软件公司采取的协议约束、技术防护等措施,足以体现保密意愿且可被客观识别,满足“保密性”要求,涉案电商衍生大数据当属商业秘密范畴。
同时,某家居用品公司违规开号、范某定向窃密,二者主观上存在共同侵权故意,客观上分工协作,构成共同侵权。因软件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量数据使用限制、软件后续部分功能免费、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令二者连带赔偿软件公司2万元;因无证据表明软件公司商业信誉受损,依法驳回其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软件公司上诉后撤回,范某上诉却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