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时作出重要指示,明确上海要力争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现代化治理领域走在全国前列,统筹推进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数据权益保护,构建向善有序的人工智能发展治理体系。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全面重塑市场竞争链条,催生出大量复杂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带来全新挑战。在此背景下,知产财经汇聚学术、司法和产业代表,围绕人工智能时代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数据权益保护、平台责任及AI生成物的知识产权等前沿议题展开了深度分析,为构建适应AI产业发展的竞争法治环境贡献多元智慧。
人工智能时代的竞争,是围绕模型能力来源、开放生态、技术管控和国家安全展开的综合竞争。知识蒸馏本身不宜被简单作出非黑即白的定性。个案审查中,需要关注的是蒸馏数据从何而来、访问方式是否正当、是否违反明确许可、是否规避技术保护、是否复制受保护的核心信息、是否造成实质竞争损害,以及是否服务于不可接受的安全风险。在政策层面,更应避免将“反蒸馏”简单扩张为一般性的技术封锁工具。否则,过度泛化的安全规则不仅可能压缩科研合作、开源生态和中小企业创新空间,也可能被头部闭源模型企业借用,转化为排除竞争者、控制下游应用和巩固市场优势的制度工具。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早已通过司法解释得到确立,然而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该原则的适用却处于悬置状态。同一份权利要求书因程序不同而可能被赋予不同的保护范围,由此产生的分歧损害了专利制度的确定性和公众的信赖利益。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确权侵权程序应体系化适用。在授权程序专利权人放弃的技术方案,在无效程序与侵权程序均不应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契约论是禁止反悔原则跨程序体系化适用的法理基础,而《民法典》与《专利法》中的诚信原则则为其法律依据。此种跨程序体系化适用不仅是对诚信原则在专利领域的具体展开,更是优化我国专利制度供给、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2026年7月,国家版权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结合个人实践经验,对该《征求意见稿》作出简评。
伴随法释〔2020〕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及部门规章《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正式实施,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已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合规、事中监管、事后救济”的全新阶段,保密性的认定标准更加细化。在此背景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件,重新审视其内涵、梳理其措施、厘清其边界,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更具现实指导意义。
本案将商标使用从视觉符号扩展至语音符号,从有形载体延伸至无形指令,从静态展示升级为动态交互,以司法裁判形式明确人工智能语音唤醒词的商标使用属性,为AI语音助手、智能设备语音指令、车载语音交互、智能家居联动标识等新型商业标识提供了清晰的司法保护路径,回应了数字经济、人工智能产业对品牌保护的迫切需求,体现了驰名商标“按需认定、个案救济、强化保护”的司法政策。同时,本案明确“撤三”制度的初衷在于保护商标真实使用与诚信经营,强调商标不得沦为攀附他人商誉的牟利工具,商标注册亦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免责盾牌,能有效避免不法主体借注册商标外壳恶意搭便车、侵占驰名商标商誉,从源头规制以闲置废弃商标攀附驰名商标的失信行径,维护健康的品牌生态与市场竞争环境。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合作双方对合作期间共同使用的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明确了包装装潢权益归属应遵循“商誉附着”与“来源识别”的认定标准,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并非包装装潢符号本身,而是该符号通过经营者长期诚信经营所积累的商誉,权益归属应归于使该包装装潢与自身商品之间建立稳定的、唯一来源指向关系的经营者。本案通过将包装装潢权益回归商誉保护的法理基础,有效遏制了合作破裂后一方不当侵占或攀附另一方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引导市场主体在合作中明确约定商业标识权益归属、规范商业合作终止后标识使用行为,具有重要的规则引领和警示示范作用。
《著作权法》与《商标法》的立法意旨不同,二者在保护对象、制度功能与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差异。传统纹样因已进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公有领域,原则上任何主体均可自由使用。但经营者若以传统纹样为基础进行具有独创性的再设计,并将相关图形依法注册为商标,则该设计可能同时受到著作权法与商标法的保护,其他经营者不得未经许可在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若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时,还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获得跨类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国内外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既是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在于保护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中国企业应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经营合规意识,坚持原创设计,积极培育自有知识产权,通过合法、规范的市场经营提升品牌影响力,逐渐形成以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核心竞争优势。
2026年7月25日,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知产财经联合主办的“AI时代新型不正当竞争与司法治理研讨会”在上海顺利召开。本次会议汇聚行业专家和产业代表,围绕人工智能时代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数据权益保护、平台责任及AI生成物的知识产权等前沿议题展开了深度对话,为构建适应AI产业发展的竞争法治环境贡献了多元智慧。会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AI与云技术知识产权部部长程顺围绕“AI Coding时代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进行主题演讲,知产财经对其主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2026年7月25日,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知产财经联合主办的“AI时代新型不正当竞争与司法治理研讨会”在上海顺利召开。本次会议汇聚学术、司法和产业代表,围绕人工智能时代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数据权益保护、平台责任及AI生成物的知识产权等前沿议题展开了深度对话,为构建适应AI产业发展的竞争法治环境贡献了多元智慧。会上,阿里巴巴控股集团兼淘天集团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申欣旺围绕“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投诉的处置边界与困境”进行主题分享,知产财经对其主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2026年7月25日,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知产财经联合主办的“AI时代新型不正当竞争与司法治理研讨会”在上海顺利召开。本次会议汇聚学术、司法和产业代表,围绕人工智能时代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数据权益保护、平台责任及AI生成物的知识产权等前沿议题展开了深度对话,为构建适应AI产业发展的竞争法治环境贡献了多元智慧。会上,抖音集团诉讼法务总监江文娟围绕“AI时代涉数据相关行为的竞争边界探讨”进行主题演讲,知产财经对其主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2026年7月25日,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知产财经联合主办的“AI时代新型不正当竞争与司法治理研讨会”在上海顺利召开。本次会议汇聚学术、司法和产业代表,围绕人工智能时代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数据权益保护、平台责任及AI生成物的知识产权等前沿议题展开了深度对话,为构建适应AI产业发展的竞争法治环境贡献了多元智慧。会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卢思元围绕“智启新业态 规制新竞争——知产审判新型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实务分享”进行主题演讲,知产财经对其主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作为一家成立于2024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和美国迈阿密的“外包式专利变现”服务机构,SIM IP在成立以来的短短两年时间内交出了令市场瞩目的成绩单。过去15个月,SIM IP完成了11宗重大专利收购,平均每45天完成一宗,并在今年早些时候以1.5亿美元收购应用型AI公司Garden Intel。与此同时,SIM IP也以其完全的交易主体身份、以自有资金承担交易风险的运营模式及灵活的交易结构,在同类机构中脱颖而出。近日,知产财经邀请到SIM IP联合创始人、首席执行官Erich Spangenberg先生展开对话,围绕SIM IP的商业模式与专利筛选标准、AI技术对专利交易及审查制度的影响、中国创新环境的变化与专利运营的前景等话题展开深入交流。
7月9日,时隔八年完成修订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正式发布,降糖适应症司美格鲁肽注射液被正式纳入目录,将于9月1日落地执行。本次纳入基药的标的为通用名“司美格鲁肽注射液”,当前国内仅诺和诺德原研产品“诺和泰”获批上市,暂无任何生物类似药获批。这意味着本次基药扩容带来的全部基层增量市场,采购价格将统一执行诺和泰现行国家医保谈判支付标准。短期内,司美格鲁肽注射剂的院内采购价格不存在下调动力。该品种新一轮价格下行窗口,只能等待仿制药获批上市后,依靠多企业供给竞争实现。
“恶意”是一个价值判断。不同立场的主体,评判标准天差地别:普通消费者同情小微商户,连锁品牌担忧品牌商誉受损,制造企业看重技术研发回报。最终,法院只能依据法律规则进行裁判。单纯依靠道德、情绪做判断,永远无法形成统一共识,反而会不断消解企业维权的底气。不可否认,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愿起诉、不敢起诉,正是舆论环境中价值评判带来的负面后果。很多企业担心只要发起诉讼,就会被贴上“冷酷、敛财、打压竞争对手” 的标签,即便手握侵权证据,也倾向于私下妥协、放弃法律追责,客观上反而会纵容知产侵权行为。
专利制度既不能给低成本复制留下漏洞,也不应为干扰正常市场竞争提供捷径;专利诉讼可以为创新守住边界,却不能替代创新本身。唯有摆脱无序的专利内卷,持续创造市场认可、用户需要且难以复制的技术,中国智能清洁电器才能在未来继续守住全球市场领跑者的地位。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一人公司正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一人公司的核心驱动力,给一人公司带来诸多知识产权挑战:输入端的数据训练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输出端容易产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争议和侵权纠纷;救济方面,国内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纠纷裁判实践差异化明显。为应对知识产权风险,一人公司应以分层应对为形式、依托“协议隔离+技术过滤+证据固化”的实操方案,构建覆盖模型选用、数据输入、创作过程、内容输出、侵权救济全流程的知识产权防御体系。在此基础上,一人公司需立足自身商业模式开展知识产权风险专项研判,搭建适配中小体量主体的知识产权合规制度,落地“最小可行合规”管理清单。在立法层面,可以制定维护一人公司知识产权利益的配套制度,明确提示词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引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AIGC)自愿登记制度和适配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的避风港规则。
司法实践中,“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认定要件,主要考量标识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反法规定的仿冒混淆类的侵权客体包含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其中,商品名称作为最基础、最直接的商品标识形式,其显著性认定往往比包装、装潢更具复杂性。本文拟通过对最高法院生效案例的梳理和剖析,简要探讨商品名称显著性认定的司法路径,尤其是获得显著性,以期对领域内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引有所裨益。
谈及知识产权生态系统——其作为更广泛的标准生态系统中专注于技术创新与专利许可的子系统——就必须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与关切。知识产权生态系统的基本理论突破了传统上将创新循环局限于SEP权利人和实施人二者关系的分析框架,而是将标准视为一个由消费者驱动的多边循环。从本质上看,这一生态系统始于创新主体进行研发投入并为标准做出技术贡献,随后由实施主体将相关标准技术整合至产品和服务之中。只有当消费者认可这些创新成果的价值并愿意为此付费时,这个循环才能完成。消费者支付所形成的收益经由实施主体以专利许可费的形式回流至创新主体,从而持续支撑后续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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