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经营B社交平台,为业界知名度极高的网络信息交流服务运营商,吸引了海量用户使用并在平台上积累和产生了海量数据,具体包括用户使用数据、平台服务数据等。
C公司采用相关技术手段,规避B社交平台服务器中的技术保护措施,抓取、存储、售卖B社交平台网页上的数据和后台服务器存储的数据,并将“B社交平台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作为某搜索引擎网站的竞价排名搜索关键词、使用B社交平台的标识混淆服务来源,宣传其服务,并根据用户调用次数收取相应费用。
A公司认为C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C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
C公司非法调用B社交平台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抓取大量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并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对外售卖,售卖的有B社交平台中的数据、用户个人信息、评论回复、图文等11项,收费标准0.5-2元/100次,根据调用次数收取相应费用,调用次数高达21.79亿余次,获得巨额非法收入。C公司在每次抓取B社交平台数据时,均通过变换IP地址和用户账号等技术手段,以规避服务器的反抓取数据防护措施,数据内容不但完全覆盖了B社交平台网页上的相应展示内容,还包含大量该平台运营管理过程产生的后台服务数据。
A公司依法依规持有B社交平台,对相关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C公司的行为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A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认为C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多、采用恶意技术手段、持续时间长、调用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等因素,法院判决全额支持A公司要求C公司赔偿的诉请。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日益凸显,成为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能。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引下,各方面正加快探索完善数据产权等基础制度。
对于当前的数据市场而言,需要在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基础上合理界定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既有利于充分激励数据生产积累、持续供给,又有助于促进数据合法、安全、高效、便捷地流通和利用。本案贯彻落实了国家政策文件精神,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承认和保护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等数据资源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合法利用、获取收益的权益,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规范引导数据抓取及后续利用行为应当“取之有道、用之有度”。一方面,本案对被告违法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平台企业等数据资源持有者并不享有绝对排他性的专有权利,具体案件中应当充分考量数据有序流通的重要价值,审慎分析判断数据获取、利用等行为正当与否,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总之,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要服务构建安全保护、有效利用、合规流通的产权制度和市场体系,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