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宣判4起涉“小米”“水星家纺”“美津浓”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涵盖智能制造、服装、家用纺织品等多个行业领域。在“水星家纺”案件中,法院认定了驰名商标并依法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主张的经济损失,判赔金额为2000余万元。
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系第9517532号“”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24类被罩、被子、床单(纺织品)商品。J公司、J分公司、蒋某在其生产、销售的床、床垫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近似的“
”“
”等标识,在企业名称、网络域名中使用“水星”“shuixing”并使用原告自2004年开始持续使用的“恋一张床,爱一个家”广告语,以及自称“23年大品牌”等。上海水星家纺公司认为,J公司、J分公司和蒋某的行为共同侵害了上海水星家纺公司涉案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认定涉案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J公司、J分公司和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侵权商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上海水星家纺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第24类被罩、被子、床单等商品上,而被诉侵权商品为床、床垫,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20类的“家具”类似群,二者不构成类似商品,且其中一个被诉标识为注册商标,故本案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的涉案权利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构成第24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或上海水星家纺公司存在关联,进而淡化涉案权利商标的显著性,构成商标侵权。J公司、J分公司在其商品手册上使用含有“水星”的企业名称、域名“shuixing.cm”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J公司、J分公司在明知上海水星家纺公司及其涉案权利商标在家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长期大规模在其生产、销售的床、床垫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故以其侵权获利为计算基数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J公司、J分公司和蒋某停止商标侵权,J公司、蒋某赔偿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