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姚秋娉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判员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林某某、熊某某、邱某某、胡某某、张某某
2017年10月至案发前,被告人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价格低廉的福瑞、伊品、梅花、三爱思、鲜福等品牌散装味精、鸡精,先后雇佣被告人熊某某、邱某某、胡某某、张某某,以灌装、封装后装箱的方式制造假冒西湖牌味精、太太乐牌鸡精、莲花牌味精、莱克牌味精等,再将上述制造完毕的假冒味精、鸡精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78万余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杨某供应的西湖牌味精、太太乐牌鸡精等系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非法灌装的假冒商品的情况下,仍从杨某处购入上述品牌味精及鸡精并加价销售,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9万余元。
2018年8月起至案发,被告人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杨某等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情况下,与杨某事先通谋,为杨某提供实施犯罪所需要的假冒西湖味精、莱克味精包装材料,数量至少50000件,并将其租用的仓库提供给杨某共用,期间将杨某等人制作完成的假冒西湖味精、太太乐鸡精等销售牟利,销售金额20万余元。
【审判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