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上午,山东高院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山东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通报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粮食安全,始终把解决好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国家粮食安全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2012年12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只有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才能保持社会大局稳定”。2013年1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粮食问题不能只从经济上看,必须从政治上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2021年5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南阳考察时指出,“坚持农业科技自立自强,从培育好种子做起,加强良种技术攻关,靠中国种子来保障中国粮食安全”。2022年1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文章中指出“只有把牢粮食安全主动权,才能把稳强国复兴主动权”。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强调,“种业是现代农业、渔业发展的基础,要把这项工作做精做好”。2021年7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集中力量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控风险,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对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2023年2月,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建设农业强省,是落实农业强国建设部署的必然要求。我省作为农业大省,有责任、有义务在农业强省建设上蹚路子、作示范。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全力打造沿黄“齐鲁粮仓”。山东法院高度重视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一直处于全国前列,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共15件案例,其中山东法院有2件案例入选,是山东法院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的生动司法实践。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省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的调研活动。一是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座谈。二是赴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进行调研,特别是与小麦遗传育种专家进行了深入座谈交流。三是赴青岛胶州大白菜协会实地调研,充分了解掌握农村育种技术人员、农民的真实想法和需求。四是广泛收集种源种质方面研究成果、相关典型案例、专题报告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省法院就《意见》内容充分征求了全国人大代表、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以及全省各中院的意见,经省法院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分三个部分,共16条。
第一部分(1-2条)提出了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保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司法理念。
第二部分(3-12条)围绕强化审判职能,提升司法保护水平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品种权保护、农民权益保障、拓展保护范围、专利、商业标志、特色农产品、商业秘密、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加大惩治力度、刑事保护等十个方面,聚焦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的主要领域和重点问题,提供明确指引。
第三部分(13-16条)围绕深化改革创新,完善工作机制提出具体举措。主要包括:技术事实查明、协同保护、司法引导、司法保障能力等四个方面,回应农业领域全链条保护需求,积极推动构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另外,为确保《意见》落地落实,省法院同时发布《山东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6件,其中民事案例5件,刑事案例1件。案例所涉植物品种既有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玉米、高粱等主要粮食作物,也有西葫芦、黄瓜、苹果等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的蔬菜、果树作物。该批典型案例具有如下特点:
(一)突出问题导向,有效破解实践中存在的维权难题。在“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根据被诉侵权人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名称相同,推定两者为同一品种,用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简化案件事实认定难题。该案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三批)”。在“德瑞特79”黄瓜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根据检测鉴定意见,准确把握接近阈值的侵权认定标准,认定权利人已完成初步举证,适时转移举证责任,降低品种权人证明难度。该案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批)”
(二)切实加强保护,充分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在“XA1237”“X15673”玉米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案中,明确育种人为杂交种品种审定等目的交付亲本的行为并不能推定其同意转让该亲本的品种权或申请权,进一步准确界定杂交种及其亲本品种权的关系,有效激励育种创新。
(三)加强司法规制,维护种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烟富111”不正当竞争案中,明确了取得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并非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厘清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人的权利范围,有效制止了品种登记人的权利滥用,维护了种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四)强化系统思维,推动构建农业领域大保护格局。在“伟科609”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以行政机关查扣的被诉侵权样品作为待测样品进行鉴定,实现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该案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三批)”
(五)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严厉打击涉农犯罪行为。在代某山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中,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并处罚金,体现了法院坚决遏制危害种业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鲜明态度。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党的二十大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农业强国,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首要任务,建设农业强省是必然要求,我们将以《意见》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确保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一是深刻领会建设农业强省保障粮食安全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农业强省建设头等大事,积极履职尽责,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提高山东法院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司法能力和水平,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的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推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取得新成效,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夯实基础。
二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坚持依法严格保护,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切实维护农业领域权利人合法权益。坚持公正合理保护,既要加强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又要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利益,维护市场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服务种业自主创新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积极推动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下指导,总结审判经验,发掘更多品种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指导全省法院探索符合当地特色的司法保护模式。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健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进一步推动构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附意见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安排,全面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打造沿黄“齐鲁粮仓”,推动农业强省建设,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粮食安全司法保障体系,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新时代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努力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扎实推动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档升级,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农业强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严格保护,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激发创新动力,立足农业大省、种业大省突出优势,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服务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公正合理保护,加强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并注重保护科研机构、销售者、农民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服务种业自主创新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强化审判职能,构建农业领域全方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3.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种子是粮食安全的关键,严格适用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司法解释,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适用举证责任转移、举证妨碍、文书提出命令等规定,强化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手段,降低权利人维权难度,保护种业创新者核心利益,促进种业自主创新,全面提升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水平。加大植物新品种侵权损害赔偿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种子套牌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切实提高侵权代价。
4.保障农民自繁自用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品种权的权利边界,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实现农民与品种权人的利益平衡。农民在其家庭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内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对于典型的农民自繁自用以外的行为,应当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目的、规模、是否营利等因素予以认定。
5.拓展品种权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扩大育种创新成果法律保护范围,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延伸到种植、许诺销售、进出口、存储和为他人侵权提供收购、存储、运输、加工以及提供证明材料等帮助环节。
6.加强涉农专利保护。遵循粮食产业发展规律,研究把握关键农机和装备、植物品种生产方法、相关功能基因、编码蛋白以及载体等领域的专利特点,加大对种源“卡脖子”农业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加强涉农专利侵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加强农业领域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准确界定涉农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律界限,准确认定单位提供的物质基础与农业技术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对技术成果形成所发挥的作用,依法支持对完成、转化技术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不断激发创新发展的潜力和活力。
7.加强涉农商业标志保护。依法加大对涉农商标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知名品牌建设。强化涉农商标使用对确定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作用,积极引导权利人持续实际使用商标,更加注重发挥商标识别功能,有效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农业领域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和老字号的司法保护,促进农业品牌传承发展。
8.加强特色农业资源保护。结合山东特有的烟台苹果、寿光蔬菜、鱼台大米等农产品,研究完善涉农地理标志保护法律适用规则,引导地理标志权利正确行使,遏制侵犯涉农地理标志权利行为。通过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加强特色农业资源保护,做好“土特产”文章,推动涉农地理标志保护与特色产业发展有机融合。
9.加强涉农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保护育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守护好粮食安全的“种子芯片”,严惩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准确把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因申请注册、复审等原因向行政机关披露的品种信息。妥善处理农业领域商业秘密保护与从业者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农业领域从业者正当就业创业合法权益。
10.维护农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对农业领域经营者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业市场,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依法严惩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擅自使用涉农知名企业名称及仿冒涉农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公平竞争意识,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环境。
11.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重复侵权、以侵害品种权为业、伪造品种权证书、销售白皮袋种子、对应当审定未审定或应当登记未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依法按照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赔偿总额最低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三倍,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12.强化涉农刑事司法保护。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基本要求,坚决遏制危害种业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惩种子制假售假犯罪,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因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等原因,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法惩处与种子套牌侵权密切相关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犯罪,并将种子套牌侵权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加大惩处力度。
三、深化改革创新,持续完善服务农业强省建设和保障粮食安全工作机制
13.完善涉农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设全省统一共享的技术调查人才库并接入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选任农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调查官。完善技术人员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并接受询问的程序。建立健全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为审理涉农技术案件提供有力技术支持。
14.推进涉农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提升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以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会商机制,拓宽交流渠道和方式,加强职能协作、优势互补,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协调建设涉农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进诉调对接,探索完善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动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
15.强化涉农知识产权司法引导。加强与农业育种者、种子企业、品种权代理服务组织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相关主体对种业知识产权法律需求,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引导研发机构和企业增强对育种材料、繁育技术、品种权的保护意识,自觉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引导各市场主体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实守法、公平竞争。
16.提升涉农知识产权司法服务水平。深刻把握粮食安全新形势新要求,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粮食安全专题调研,了解社会需求,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健全人才培养培训机制,继续坚持精品案审判,进一步提升涉农知识产权审判人才专业化水平。加强涉农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找准宣传亮点,依托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积极宣传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营造种业创新良好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