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起因一块“抖臀蛋糕”而出圈的“南洋大师傅”异军突起,在全国发展了数百家加盟店。
细心的吃货网友们发现这些“南洋大师傅”却有着不同的招牌和门面,到底你吃到的是不是正宗的“南洋大师傅”呢?
基本案情
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之秘公司)是第31493212号“吉姆南洋大师傅”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为第30类咖啡;糖果;饼干;蛋糕;粥;燕麦片;方便面等。
经品牌推广,金之秘公司在全国各地发展了数百家“南洋大师傅”加盟店,在店招、广告、商品包装盒上广泛使用“南洋大师傅”标识,并在店招中使用“”或“
”标识。
经过持续的使用、推广,金之秘公司的“南洋大师傅”蛋糕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金之秘公司的“南洋大师傅”门店
周某经营的娄星区蛋糕店在其店招、蛋糕包装袋、代金券等物件上使用“”标识。金之秘公司认为周某使用“南洋大师傅”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周某经营的蛋糕门店
法院判决
金之秘公司授权的“南洋大师傅”加盟店覆盖全国多地,数量达六百余家,其加盟店的门头、吧台、包装盒等上均使用“南洋大师傅”标识,并成为品牌呼叫;湖南电视台、重庆电视台、四川电视台等多家电视媒体亦相继对“南洋大师傅”品牌进行推荐报道,并向金之秘公司颁发《推荐商家》、《推荐特色美食》等牌匾。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经过金之秘公司的宣传推广,“南洋大师傅”标识已经具备较强的显著性和一定的知名度,实际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周某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本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尊重被上诉人的劳动成果,合理避让金之秘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南洋大师傅”,避免导致市场混淆。周某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使用,虽声称其品牌标识来自于案外人许可,但在“南洋大师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周某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攀附金之秘公司商品名称的商誉以获取竞争优势的意图,客观上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金之秘经济损失2万元。
法官说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陈小珍:
品牌运营在现实市场中较为常见。餐饮行业中,市场主体在建立商品质量控制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品牌推广、特许等运营措施,可以使商业品牌在短时期内获得较大的知名度,也容易引起广泛的市场攀附。在侵权发生后,权利人可以通过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其他商业标识,制止商业攀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权利人金之秘公司并没有规范使用其“吉姆南洋大师傅”商标,而是大量使用了“南洋大师傅”的商品名称并使用其具有了一定影响,基于该使用而获得了民事权益,应当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法官提醒,作为商标权人,应规范使用商标,同时,长期持续使用同一包装装潢,更容易让消费者识别。
对于创业者来说,在选择加盟项目时,一定要擦亮眼,避免加盟了假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