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浅析《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之适用
2024-06-07 13:08:46 来源于 作者:王艳芳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对于《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的适用,重点和难点在于对“仅直接表示”的把握,实践中应当把握商标法立法本意仅将不具有显著性标志排除注册,而非对相关描述性标识一概“格杀勿论”。此外,针对已经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商标,本文认为,商标注册之审查判断应恪守理性,在申请注册阶段只须审慎考虑显著性的有无而不必考虑显著性的强弱,只要有显著性即应获准注册。同时,出于对市场秩序及制度稳定性的尊重,对于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应随意宣告其无效,从而化解实践中出现的“弱显著性之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