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应当如何从法律层面理解“内卷式”竞争?当前法律体系对于“内卷式”竞争的规制是怎样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讲席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例进行了分析。
 
 移动网络时代,不同浏览器的功能已发生根本变化并衍生出多元化的服务,成为强大的内容聚合工具。其角色从“被动工具”转型为“主动服务中枢”,演变为集信息聚合、场景化服务、智能化交互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其技术功能的利用客观上加剧了版权侵权风险,但其法律责任的边界处于模糊和争议之中,对此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有效的对策,明确浏览器的主体责任,分清其服务提供与内容提供混合主体行为的性质,特别是浏览器与网盘捆绑中的直接侵权行为认定,查明技术背后的法律事实,进而明确其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同时对间接侵权回归《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注意义务的固有含义,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强化浏览器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进而减少侵权盗版在互联网环境中的传播。
 
 当前,涉浏览器、搜索引擎、网盘侵犯影视作品版权的案件数量剧增,反映出随着影视行业和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作品的传播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在这类新型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审理中,重点需要查明技术迭代对于传播方式的影响,从而辨别平台的不同服务的性质及其不同的注意义务。
针对功能聚合类商品这一特定种类商品的类似性的判定,杜颖教授撰文指出:“解决问题的金钥匙应该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应坚持重义轻形,而非得形忘义”“应主要以功能和用途为核心展开,辅之以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由此构成类似性判定之‘义’。”对此观点,笔者深表认同,并认为杜教授针对功能聚合类商品提出的“重义轻形” 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商品类似性的判定。
本文以为,应该坚持重义轻形,而不是得形忘义,应穿透现象直击本质,通过商品的主要功能和用途,结合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判断市场或者相关公众的重合度,把握商品的本质属性,而不仅仅是拘泥于商品的物理形态或物理特征,为新兴产业的发展留足空间,避免以商标遏制新兴产品顺利进入市场,窒息市场活力,为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市场包容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笔者认为,依据NBS商标许可费合理倍数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商标的市场价值,并有助于遏制我国目前存在的商标滥诉和商标囤积乱象。
妥善审理涉及5G通信、量子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种业种源等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加强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力服务保障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点击查看7月17日,“扬帆出海·品牌护航”主题论坛暨《INTA助力中国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实践指南》(第二期)发布会在京举办,与此同时,INTA首席执行官Etienne Sanz de Acedo首次与近20家中国媒体举行集体见面会。知产财经在此次见面会上就INTA 2026-2029战略规划、赋能中国企业“走出去”、2026伦敦年会展望等核心议题与Etienne先生进行了深入交流。
点击查看“案件总量大”与“定分止争难”是当前全国法院主要面临的两大难题。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推出“直面‘两难’院长谈”系列访谈栏目,首期邀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静分享广州法院融入综治中心建设、推进前端化解、做实实质解纷的创新实践,为提升审判质效、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广州法院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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