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艾某网络公司与美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杨某诉武汉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广州某公司与黄山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某服装公司与方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
◆重庆某公司、江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艾某网络公司与美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美某网络公司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销售,网络技术服务,企业字号为“美X”,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艾某网络公司经营范围为网络信息技术开发,计算机维护,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设备、电子产品销售。两家公司经营范围有部分重合,艾某网络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含有美某网络公司企业字号“美X”的“美X酒店管理系统”一词,作为关键词设置于“百度”搜索引擎,用于推广公司业务,链接内容却与美某网络公司没有关系。美某网络公司认为艾某网络公司作为与其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擅自将“美X”设置为搜索推广关键词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诉讼中,美某网络公司确认涉案网络链接已经断开。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某网络公司经营多年且在业内取得一定影响,其企业字号“美X”受到法律保护。两家网络公司在经营业务上有明显相同或近似的内容,二者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艾某网络公司擅自将含有美某网络公司企业“美X”字号的词语作为关键词设置于“百度”搜索引擎用于推广,具有攀附“美X”字号商誉的故意,一定程度上减损了美某网络公司的交易机会,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故,法院判决艾某网络公司赔偿美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相应维权合理费用。
【法官点评】
关键词推广是指客户通过购买网络服务推广商的特定关键词广告位,使客户的广告信息在用户搜索相关关键词时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吸引客户点击,从而提高网站流量及产品、服务交易机会。一些经营者故意将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设置为关键词为自己的网站引流,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该“关键词引流”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搭便车的攀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支持美某网络公司的诉求,有利于引导经营者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经营者在购买关键词进行推广的过程中,应谨慎使用关键词,避免侵权。
杨某诉武汉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系抖音《XX推广视频》的创作者。武汉某公司未经许可,将该视频剪辑加工成推广该公司产品的视频,并上传至该公司名下运营的多个抖音账号,以此获取流量,吸引客户,从而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杨某认为武汉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XX推广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诉讼中,杨某确认武汉某公司发布的涉案视频已经删除。
【裁判结果】
武汉某公司在其抖音账号发布的短视频中擅自使用杨某创作的《XX推广视频》内容,侵犯了杨某对《XX推广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组织下就赔偿数额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点评】
短视频为短时长的连续视听画面,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构成视听作品,无独创性的短视频构成录像制品。无论是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权利人都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近年来,伴随短视频产业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短视频进行产品的销售与宣传。一些商家在制作、发布短视频时,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短视频,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侵权事实和侵权结果,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在有效保护短视频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广州某公司与黄山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某公司系“X”商标注册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种类包括香波、护发素等。经权利人某某公司授权,广州某公司有权以权利人名义或受托人名义对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广州某公司发现黄山某商行销售的“X”牌洗发露并非某某公司生产,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诉讼中,黄山某商行向法院提交了其通过合法购货渠道进货的单据以及支付合理价格的付款凭证。另查明,广州某公司存在批量维权的情况。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山某商行销售的商品非某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却带有“X”字样,该字样与“X”注册商标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黄山某商行销售并不知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同时进货价格也在合理范围内,该商行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黄山某商行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由于广州某公司存在批量维权情况,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本案中的维权支出情况,法院对广州某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黄山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合法来源抗辩”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权利人与善意销售者之间的利益,通过销售者披露产品来源信息鼓励权利人向真正的侵权者追责。在认定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时,应结合经营者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交易习惯等审查其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以及涉案产品是否系通过合法购货渠道,以合理价格购入。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对同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示范作用。同时,对批量维权的维权合理开支严格审查并审慎支持,对规范批量维权,引导权利人源头打假具有积极参考意义。
某服装公司与方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服装公司为“X”及图片商标注册权人,该商标的核定类别为第25类服装等。某服装公司及该注册商标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2年,方某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服装,其未经授权在相关产品关键词和宣传中使用了“X”及图片标识。经审理查明,被诉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该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方某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依法判决方某某限期赔偿某服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案件生效后,方某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某服装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立案执行后,法院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积极联系方某某,但方某某拒不回应,意图躲避执行。为此,法院采取限制方某某微信、支付宝使用功能等惩戒措施,督促方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迫于压力,方某某主动联系法院。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方某某最终意识到拒不执行的严重性,主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点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在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强制扣划、“代履行”、失信惩戒等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本案中,法院采取限制使用微信、支付宝使用功能的惩戒措施,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该案的高效顺利执结,有力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重庆某公司、江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重庆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假冒黄山某集团“X”注册商标的离合器摩擦片,并通过展销会、上门推销等方式进行销售牟利。期间重庆某公司共生产假冒商标的离合器摩擦片4466万余片,销售金额约2600万元,获利80万元。江某作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安排他人对接客户,确定客户所需产品型号和数量,并通过管理软件制作出货单、制造模具组织工人生产、发货给客户,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江某在重庆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过程中起决定作用,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查起诉期间,重庆某公司赔偿黄山某集团损失400万元,获得谅解,并退出违法所得8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江某在重庆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重庆某公司在案发后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江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重庆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相应罚金;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在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点评】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损害了商标所有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实现市场良性竞争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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