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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集中审理相关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等多起不同案由的案件后,格力与奥克斯之间的天价压缩机专利纠纷于近日迎来了最新进展。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奥克斯、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关于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2应予无效的认定。根据这一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又于一天之后对格力与奥克斯之间的四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分别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案)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案)的原审判决,并驳回奥克斯公司的起诉。
最高法的上述裁定,意味着格力与奥克斯之间这场持续近五年的天价纠纷形势彻底逆转,奥克斯也将失去此前在一审阶段获得的累计超2.2亿元的判赔额。从最新判决来看,最高法对涉案压缩机专利的效力给出了进一步负面评价,这正是奥克斯侵权指控最终落空的根本原因所在。而回顾双方纠纷史,类似的“问题专利”已经不止一次地成为奥克斯在诉讼中失败的命门。
前情提要:天价压缩机专利案的来龙去脉
为深入理解最新判决的技术与法律要点,首先还需清楚梳理本案的来龙去脉。格力与奥克斯之间此次纠纷可以追溯至五年之前。2018年12月,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件当时有效期仅剩不到两年的空调压缩机专利(CN00811303.3),从公开信息查询可知,该涉案专利的申请人为美日合资企业东芝开利株式会社,于1999年8月在日本申请;其中国同族专利则申请于200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已到期失效;其专利摘要写明:
“一种压缩机,包括:其上连接有吸入管和排放管的密封壳体;设置在密封壳体内的压缩机构单元;以及设置在密封壳体内的电动机单元,电动机单元包括用于驱动压缩机构单元的定子和转子,在电动机单元内形成有用于供自压缩机构单元排出的气体通过的气体通道,并且构成在定子铁芯的诸槽与电动机单元的定子中的线圈之间的槽隙部分的总面积与气体通道的整个面积之比被设定为0.3或更大。”
2019年初,奥克斯以该专利为权利基础,于宁波、南昌、杭州三地分别起诉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权。2021年12月和2022年8月,宁波中院(两案)、杭州中院(两案)先后认定格力构成侵权,四起案件判赔额分别达9600万元、7060万元、3300万元、2500万元,累计总额超过2.2亿元。但是,期间的2022年6月,奥克斯却向南昌中院自愿申请撤诉,此举或与南昌中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针对格力方面提供的涉案压缩机产品明确认为其使用的是行业通用技术、不构成侵权有关。
与此同时,格力一方面积极应诉,另一方面则针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21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16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2有效,仅宣告其部分无效。格力随即针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无效决定,认为涉案专利的两大独立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予无效。该判决同时澄清了涉案专利所指称的“压缩机”类型,认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理应包括集中卷绕型电动机单元和分布卷绕性电动机单元,从而扭转了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仅针对集中卷绕型电动机单元的结论。
判决解析:最高法进一步否定涉案专利效力
纵观案件全局,不难看出,涉案压缩机专利的法律效力是各方的争议核心,也是决定胜负走向的最重要因素。因此,关于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是格力与奥克斯之间此次系列案件中最为关键的一案。对此,最高法通过一份长达78页的判决书,系统梳理和回应了该案中纷繁复杂的技术与法律争点。
在判决书中,最高法总结了本案二审阶段的四大争议焦点问题:(一)本专利权利要求如何解释;(二)本专利权利要求 1-2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三)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四)本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
针对上述第(一)个问题,最高法指出,从说明书用语、对附图的比较内容的理解以及背景技术判断等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都难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中的电动机单元仅限定为集中卷绕型,故一审判决按照权利要求1、2中电动机单元所具有的通常类型将分布卷绕型纳入权利要求之范围,并无不当。
针对上述第(二)个问题,最高法指出,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本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倘若“槽隙部分的总面积与气体通道的整个面积之比”(以下简称“K值”)超过0.6,将导致电动机的效率下降和压缩机的性能恶化,较理想的K值应在0.3-0.6之间。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K值必然存在上限,但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概括得出对K值上限未作任何限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权利要求1的K值上限;此外,实现权利要求1限定的K值可以有多种方式,超出了说明书单独通过增大槽隙总面积实现K值的方式;权利要求1限定的内容和保护范围超出了发明的技术贡献。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法院基于前述关于权利要求1基本相同的分析,认定其同样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进而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针对上述第(三)个问题,最高法通过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与现有技术证据1,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1-2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证据1的结构或组成,亦难以判断证据1保护的产品是否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2限定的相应比值,进而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与创造性。据此,最高法认可了格力公司的相应主张,纠正了一审法院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认定。
针对上述第(四)个问题,最高法认为,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均认定本专利并未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最高法认为,奥克斯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格力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瑕疵,已予纠正,不影响裁判结果,可予维持。据此,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行政判决宣告涉案专利两大独立权利要求1-2无效后,相关的专利侵权纠纷结果已经不言自明。12月8日,最高法基于上述行政判决,裁定撤销宁波中院(两案)、杭州中院(两案)此前作出的认定格力构成侵权的一审判决,并悉数驳回了奥克斯的起诉。
纠纷回顾:雷同专利曾致奥克斯多次起诉遇阻
回顾格力与奥克斯近年来的诉讼史,这已不是奥克斯第一次因为专利效力问题而陷入窘境。据统计,奥克斯此前在宁波对格力发起的8起专利侵权诉讼中,有7起案件均因涉案专利被无效而不得不选择撤诉,另外1起案件同样因涉案专利无效而被裁定驳回起诉。以颇具典型性的2017年“画时代空调”案为例,该案中,奥克斯同样以格力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将格力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曾认定格力侵权成立,判决格力向奥克斯赔偿1000万余元。然而,涉案专利此后便因不具有新颖性而被无效,二审法院随后改判驳回了奥克斯的起诉。
在“画时代空调”案中,格力方面声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系由格力在先研发,且早已大量生产、投放市场;奥克斯系通过挖脚前格力员工了解到该技术后抢先申请涉案专利。该案的最终结果从侧面印证了格力的上述主张。值得一提的是,“画时代空调”案并非奥克斯涉嫌抄袭格力技术的孤例。2015年,奥克斯的全资子公司——宁波吉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曾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空调用导风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7年以格力公司侵害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格力方面则主张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早已被格力在先销售的A3空调所公开;格力还声称,宁波吉通在明知格力已在先销售A3空调的情况下,仍将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十项已被A3空调公开的技术申请为专利。在此后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认定涉案专利与格力的现有技术方案相同,并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最终,宁波吉通不得不选择撤诉。
除上述案件外,多年来,格力还曾多次指控宁波吉通大量申请与格力在先产品雷同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以其中的部分专利为基础起诉格力,索赔金额高达上千万元。截至目前,这些专利中的相当一部分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具有新颖性为由宣布全部无效(见下图)。
相比之下,格力自2017年以来共27次起诉奥克斯专利侵权,并全部胜诉。以格力诉奥克斯“KFR-35GW/BpTYC1+1”等八款空调专利侵权案为例,该案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两审法院最终均支持了格力提出的总计4600万元的索赔申请,刷新了当时家电行业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记录。该案入选“2019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成为司法规制重复、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支撑上述一系列诉讼成果的是格力得到业界普遍认可的专利储备与研发实力。查询公开数据可知,格力目前已累计申请专利116751件,并获得包括2项国家技术发明奖、3项中国专利金奖、3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14项日内瓦发明展金奖、10项纽伦堡发明展金奖在内的多个技术奖项。
或许是考虑到过往以所谓“自研”专利起诉格力的失败经验,并不生产压缩机产品的奥克斯此次选择了通过购买压缩机专利的方式对格力发起新一轮侵权指控。然而,历时多年、形势一波三折之后,本次案件依然走向了奥克斯不愿看到的方向。民事诉讼是彰显和保障权利的重要途径,专利权人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诉权本无可厚非,但这首先应建立在合法有效的权利基础之上,否则必将导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异化。无论何时,市场主体都应牢记:专利制度的宗旨在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而专利唯有在实际的实施之中,才能迸发出真正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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