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4日,海南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在海口召开。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苏志辉在会上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执行典型案例(2021-2026)。此次发布的六个执行典型案例,涵盖首次执行、交叉执行、执行异议、财产保全等类型,涉及知识产权行为执行、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执行、强制执行措施运用等典型实务问题。每一个典型案例都承载着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唯一具有生效裁判执行职能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执行机制创新和知识产权权利人胜诉权益实现方面的探索和努力,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执行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知识产权执行典型案例(2021-2026)目录
案例1 主动对接行政职能部门 探索知识产权行为执行方法——周某善与海南某技术公司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案例2 “以保促执” 高效执行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海南某科技公司与万宁某建筑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案例3 运用交叉执行机制 有力破解行为执行难题——海南某渔业公司与黄某聪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案
案例4 “小案件”彰显“大理念” 实施司法拘留促履行——宿州某云计算公司与海南某商务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实施案
案例5 坚持规范文明执行 因案施策化解执行异议——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能源科技公司执行异议案
案例6 依法规范适用保全 为民营企业“解冻”纾困——厦门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杭州某公司、海南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等财产保全案
案例1 主动对接行政职能部门 探索知识产权行为执行方法
——周某善与海南某技术公司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执行案号:(2022)琼73执1号
【基本案情】
周某善与海南某技术公司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自贸港知产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琼73知民初20号民事判决,判令海南某技术公司将专利号为ZL20162127****的四刃带钻、扩、铰一体麻花钻实用新型专利返还给周某善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交变更专利权人的相关手续,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海南某技术公司负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周某善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执行过程中,自贸港知产法院积极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明晰专利权权属变更流程,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海南某技术公司在自贸港知产法院引导下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变更专利权人申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权变更到周某善名下,且诉讼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500元全部履行完毕,本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专利权权属变更,是自贸港知产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行为执行案件。返还专利权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登记,且需要当事人配合协助办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自贸港知产法院主动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等行政职能部门,明确了专利返还的办理方式、程序和所需材料。在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自贸港知产法院引导当事人顺利办理专利权权属变更,有效探索了一条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执行新方法。
案例2 “以保促执”高效执行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
——海南某科技公司与万宁某建筑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执行案号:(2026)琼73执14号
【基本案情】
海南某科技公司因与万宁某建筑公司签订《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产生纠纷,海南某科技公司将万宁某建筑公司诉至自贸港知产法院。该案涉及的专利许可费高达147万余元。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生效裁判能得到顺利执行,海南某科技公司向自贸港知产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自贸港知产法院经审查后成功足额冻结万宁某建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此举为后续生效裁判执行提供了有利条件。该案历经一审及二审程序,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万宁某建筑公司向海南某科技公司支付专利许可费共140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万宁某建筑公司并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海南某科技公司遂向自贸港知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自贸港知产法院精准锁定诉讼保全时已足额冻结的银行存款,迅速作出扣划银行存款的执行裁定,成功将140万元专利许可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执行到位,并第一时间按程序将案款发放给海南某科技公司。至此,该案得以高效执结。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21条、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24条均提出,要“探索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的新型执行方法”。在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合同类纠纷案件中,财产保全是促进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执行的有效措施。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是创新成果价值的直接体现,能否及时兑现,关乎创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创新活力的迸发。本案中,自贸港知产法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高效促使知识产权蕴含的财产性权益价值转化为胜诉债权的实现,有力护航了创新主体的健康发展。
案例3 运用交叉执行机制 有力破解行为执行难题
——海南某渔业公司与黄某聪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案
执行案号:(2025)琼73执58号
【基本案情】
生效判决认定,2022年至2023年期间,黄某聪未经海南某渔业公司许可,对海南某渔业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多部短视频稍作修改后,在其抖音账号进行发表,侵害了海南某渔业公司对涉案短视频的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生效判决判令黄某聪立即删除其抖音账号中涉案侵权短视频,在其抖音账号中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执行结果】
判决生效后,黄某聪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海南某渔业公司依法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黄某聪仅履行了经济赔偿义务却拒绝删除涉案短视频,且拒不赔礼道歉,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工作实际,依照相关程序将该案交叉至自贸港知产法院强制执行。在自贸港知产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释法说理,黄某聪自行删除了其抖音账号中的涉案侵权短视频,但仍然拒不赔礼道歉。自贸港知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将生效判决主要内容在该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告,从而达到赔礼道歉执行效果,至此该案执行完毕。公告发出后,海南日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转载,案件强制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交叉执行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推行的一项重点执行工作,对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虽然是法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但很多被执行人宁愿赔钱也不愿赔礼道歉,给法院强制执行造成较大困难。自贸港知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交叉执行决定后,结合自身知识产权审判执行专业化优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采取在网络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推进执行,既有效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权威,也有利于发挥对社会公众的警示作用,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案例4 “小案件”彰显“大理念” 实施司法拘留促履行
——宿州某云计算公司与海南某商务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实施案
执行案号:(2025)琼73执5号
【基本案情】
自贸港知产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州某云计算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某商务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依据生效判决,海南某商务公司应赔偿宿州某云计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海南某商务公司仍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到海南某商务公司住所地及其关联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但均未发现海南某商务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之后,执行法官发现海南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海口有固定居所,遂经审批后作出对陈某进行司法拘留的决定。
【执行结果】
自贸港知产法院依法对陈某实施司法拘留,陈某意识到法院动真格后表示自行履行法律义务,自贸港知产法院当日未实际实施司法拘留。次日,被执行人海南某商务公司主动将案款、诉讼费、执行申请费等全部款项转入自贸港知产法院指定账户,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考虑到此前已将海南某商务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自贸港知产法院在该公司履行法律义务后,及时解除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明确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投标招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应因本案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标的额虽然不大,但自贸港知产法院坚持严格司法,通过司法拘留震慑拒不执行行为,彰显了对拒不执行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在被执行企业履行法律义务后,又通过信用修复,减少因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企业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刚柔并济的执行方式,既维护司法权威,又保护企业生存空间,体现出了应有的司法温度。
案例5 坚持规范文明执行 因案施策化解执行异议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能源科技公司执行异议案
执行案号:(2024)琼73执异3号
【基本案情】
在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能源科技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判决判令某能源科技公司返还某建筑工程公司款项504.9万元。随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公司对自贸港知产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的行为不服,认为该账户系用于缴纳员工社保费用的专款专用账户,其经营期限虽已到期但仍有员工留守和处理相关事务,基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原则不应冻结该账户,遂向自贸港知产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对该账户解除冻结。
【审查结果】
自贸港知产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本案中,某能源科技公司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负有法定的履行义务,某能源科技公司并非社会保险机构,自贸港知产法院冻结的账户并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且在自贸港知产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该账户主要资金余额系来源于第三方支付的项目尾款,亦不属于专项资金,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故而自贸港知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冻结和扣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另结合本案查证的事实,某能源科技公司的经营期限虽已届满但仍未注销,确需员工留守处理公司相关事宜,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亦属法定义务。因此,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不能及时缴纳社保费用对员工产生不利影响,酌情考虑当前情况下处理公司相关事宜需要合理时间,自贸港知产法院部分支持了某能源科技公司的异议请求,即以近三个月为员工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用月平均值为基数,裁定解除该账户内12个月社保费用的额度冻结,将其余已实际冻结、扣划的存款划拨给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未提出复议申请,该裁定发生效力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并不是冰冷地走程序,更应致力于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在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要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既要彰显司法的力度,更要传递司法的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中,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公司所在地为上海,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缴纳的相关要求,确需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的法定义务,而社保断缴必然会对劳动者产生一定影响,自贸港知产法院充分考虑客观实际,合理权衡双方利益,遂作出上述裁定,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妥善解决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冲突,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和被执行人的权益保障中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真正做到了强制执行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案例6 依法规范适用保全 为民营企业“解冻”纾困
——厦门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杭州某公司、海南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等财产保全案
执行案号:(2025)琼73执保22号
【基本案情】
厦门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杭州某公司、海南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自贸港知产法院根据厦门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上海某公司名下金融账户存款1000万元。经审理,自贸港知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厦门某公司部分诉讼请求,但未判决上海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判决后,厦门某公司未提出上诉,深圳某公司、杭州某公司、海南某公司提出上诉,但未涉及上海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上诉期间,上海某公司向自贸港知产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审查结果】
自贸港知产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一审判决未判令被告上海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判决尚未生效,但原告厦门某公司并未上诉,且上诉人上诉请求未涉及被告上海某公司的责任承担,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未损害各方当事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在征得二审法院同意后,依法裁定解除对被告上海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裁定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典型意义】
自贸港知产法院结合一审判决结果和上诉人上诉请求,综合评估保全风险,依法规范采取保全措施,既确保了债权人权益不受损害,又避免无责企业因保全措施陷入困境,为民营企业经营纾困解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