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篇首
泉州,这座“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山海融合、市井烟火”,以千年海丝文脉为底,以烟火人间为韵,孕育了灿若星河的美食文化。
从安溪铁观音的甘醇、永春老醋的绵酸,到崇武鱼卷的鲜滑、湖头米粉的柔韧,再到晋江紫菜、衙口花生等地标风味,每一道美食都是地域风物、传统技艺与民俗智慧的结晶,既是泉州人刻在骨子里的乡愁记忆,更是城市走向世界的“舌尖名片”。
2025年,泉州成功获评“世界美食之都”,这份殊荣背后,是千百年来饮食文化的传承积淀,更是新时代下对美食知识产权的珍视与守护。
近年来,泉州法院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秉持“最严格保护”理念,围绕世界文化遗产、立足“世界美食之都”,聚焦美食产业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等核心领域,构建起“司法审判、多元解纷、跨域协作、价值引领”四位一体的司法保护格局。
从精准界定“半城烟火半城仙”公共文化资源保护边界,制止对城市文化符号的独占牟利,到严惩假冒“金门高粱”等知名食品商标的犯罪行为,筑牢品牌保护防线;
从保护老字号知名装潢及商品名称,赓续闽南美食文化传承,到发出涉非物质文化遗产美食司法建议“三联单”,推动“福粿”等传统技艺的传承与发展;
从建立闽赣粤等地跨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破解跨区域侵权难题,到完善行政与司法衔接、“法院+政协+N”多元解纷机制,高效化解美食领域知识产权矛盾。泉州法院始终以公正裁判定分止争,以规则指引规范行为,以法治力量护航美食产业行稳致远。
法治兴则产业兴,保护强则品牌强。本文通过对历年涉美食领域司法案件的梳理,从中选出十个较具代表性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以期为美食企业、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提供清晰的规则指引与参考,凝聚“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共识,让法治成为泉州美食文化传承的坚实屏障、产业发展的强劲支撑。

案例一 保护匠心传承 遏制投机抢注 助力我市小吃传统技艺与美食文化长远发展
——福建贻某食品有限公司诉南安市洪濑味某食品有限公司、李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福建贻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贻某公司”)始创于1982年,并在2001年5月28日注册第29类第1578970号“
”商标,经长期大量和广泛地宣传, “
”商标具备知名度与美誉度,屡获“中华名小吃”、“福建名小吃”、“福建省著名商标”等众多殊荣。南安市洪濑味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濑味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7日,李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于2010年6月4日申请注册涉案“
”商标,并在经营场所、产品包装、宣传资料及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贻某公司认为洪濑味某公司、李某某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洪濑味某公司、李某某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同一地区经营者的洪濑味某公司对于贻某公司的涉案商标知名度有充分的认知,但仍在其产品及特许经营授权中使用与贻某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客观上,由于贻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相关公众中又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被诉商标侵权行为足以误导公众,对“
”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产生不利的影响,故判决洪濑味某公司应停止侵权并赔偿贻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评析
本案是保护泉州特色美食品牌、制止“搭便车”仿冒行为的典型案例。贻某公司“贻庆”作为洪濑鸡爪知名品牌,经长期经营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洪濑味某公司作为同区域同业经营者,在明知贻某公司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使用近似标识,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法院依法认定商标侵权并判令赔偿,既有力维护了本土美食企业的知识产权,也规范了地方特色食品行业的竞争秩序。该案对引导小吃行业诚信经营、加强区域美食的品牌保护、助力泉州世界美食之都建设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案例二 严刹仿冒抄袭歪风 司法护航老字号味道
——泉州中某味精厂诉福建省双某公司、惠安瑞某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泉州中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味精厂(以下简称“泉州中某味精厂”)成立于1992年11月6日,于2017年4月24日取得《双塔纯味精包装袋》作品登记证书。2005年4月22日,泉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泉州老字号网页报道的《双塔牌味精》文章刊载了《双塔纯味精包装袋》图案。1998年-2021年期间泉州中某味精厂及其双塔味精先后获评“福建老字号”“泉州老字号”“福建省用户满意企业”“福建省用户满意产品”“福建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使用在《双塔纯味精包装袋》上的第296913号“双塔及图”商标先后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泉州市知名商标。福建省双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省双某公司”)生产、惠安瑞某超市销售的“双龙”牌味精采用了与《双塔纯味精包装袋》著作权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高度相似的包装、装潢外包装,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泉州中某味精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5万元。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建省双某公司所使用的《双龙纯味精》外观包装与泉州中某味精厂的《双塔纯味精包装袋》,二者在设计要素、构图布局、色彩搭配等方面基本一致,整体视觉效果上基本相同,属于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经过长期经营、宣传推广,双塔味精具有鲜明的老字号传统品牌特色,在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商标、字号、包装之间已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可以认定双塔味精包装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双龙纯味精》与《双塔纯味精包装袋》使用在同种商品包装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福建省双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福建省双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泉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作为“老字号”的双塔味精创立于1958年,以泉州古城标志性建筑“东西塔”命名,至今已有六十多年历史,承载了几代人的味觉记忆。经过长期坚守与创新,双塔味精先后获评“泉州老字号”“福建老字号”等荣誉称号。本案的“盗图包装”是一种典型的“抄袭”“搭便车”行为,侵权人为规避侵权责任,往往会进行细节修改,同时采取注册商标、作品登记等方式混淆视听,对该类侵权行为的认定可能涉及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重领域,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侧重点有所区别,因此,为保护老字号长期经营沉淀的品牌价值、文化底蕴,激发老字号企业创新活力,需适用不同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分别的分析认定。本案审理中,法院精准把握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上,严格从作品独创性、实质性相似、接触可能性三层次展开分析;在不正当竞争认定上,综合考量商品包装装潢影响力、同业竞争关系、混淆可能性等要素。同时明确否定“形式合法抗辩”,虽然福建省双某公司持有《双龙纯味精》作品登记与“双龙及图”注册商标,但因其使用行为具有攀附老字号知名度的实质不正当性,不能对抗泉州中某味精厂在先合法权利。通过裁判既体现了对老字号历史传承、商誉积累的尊重与保护,又强调形式权利不得成为仿冒、混淆的护身符,有效遏制了攀附老字号商誉的行为,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理念。

案例三 依法认定知名商品名称 司法护佑闽南酱味传承
——泉州高某食品有限公司诉福建家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泉州高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某公司”)经营的高仔辣椒酱具有悠久的历史。经过高某公司及关联企业长期持续的使用与宣传,高仔辣椒酱在市场上极富盛誉,已成为闽南地区特色调味料。2022年9月13日,高某公司发现福建家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家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辣椒酱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高仔辣辣椒酱”,极容易导致市场混淆。高某公司认为家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高仔辣椒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应受法律保护。家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辣椒酱在瓶身正中竖向排列文字“高仔辣辣椒酱”,与高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高仔辣椒酱”仅一字之差,且其中最具显著性的“高仔”文字完全一致,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酌情确定家某公司赔偿高某公司18万元。家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泉州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高某公司承继了“高仔辣椒酱”生产工艺,生产、销售涉案“高塔”牌辣椒酱。经过高仔酱料调味坊、高某公司长期生产、销售,在闽南地区的餐饮市场,“高仔辣椒酱”已与“高塔”牌辣椒酱形成了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家某公司销售的商品突出标有“高仔辣辣椒酱”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到家某公司与高某公司同属泉州本地企业,涉案商品名称在闽南地区具备较高知名度,家某公司不但不予以合理避让,反而通过公司股东另行设立新公司在辣椒酱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持续申请带有“高某”“高仔”字样的商标,意图加剧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明显具有搭乘高某公司市场声誉的故意,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予以着重考量,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近似的标识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在于“高仔辣椒酱”是否能够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以及判赔金额的认定是否合理。“高仔辣椒酱”在2005年前已由林某强经营的高仔酱料调味坊研发生产并投放市场销售,该调味坊注销后,由林某强作为监事的高某公司承继“高仔辣椒酱”生产工艺,生产、销售高塔牌“高仔辣椒酱”,并将高仔酱料调味坊名下注册商标全部转让给高某公司。通过经年累月的口碑积攒及稳定的产品质量管控,高某公司“高仔辣椒酱”已成为闽南地区耳熟能详的调味品,是肉粽、海蛎煎等闽南特色小吃的最佳调料搭档。家某公司所使用的“高仔辣辣椒酱”,与“高仔辣椒酱”标识仅增加了一个“辣”字,构成近似。作为同一市级行政区划的家某公司,在明知高某公司涉案“高仔辣椒酱”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未对市场上已存在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进行避让,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通过公司股东另行设立新公司在辣椒酱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持续申请带有“高塔”“高仔”字样的商标,意图加剧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法院确定赔偿金额时着重考量家某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确定较高的损害赔偿金额。
泉州文化积淀深厚,市场经济活跃,孕育了一批带有浓郁地方特色的老字号。泉州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的引导和示范,加大对老字号的司法保护力度,彰显司法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

案例四 恪守民俗小吃通用名称本义 杜绝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商标不当垄断
——泉州市锦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泉州泉港米某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
泉州市锦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某公司”)拥有第43013231号“福粿”注册商标专用权。第43013231号“福粿”商标于2019年12月12日在第43类申请,专用权期限自2021年5月21日至2031年5月20日,核定使用餐厅等服务。泉州泉港米某小吃店(以下简称“米某小吃店”)在“饿了么”平台使用“泉港福粿”作为店铺名称,服务内容多处标注“福粿”字样,线下实体店以“泉港福粿”作为店铺招牌。锦某公司认为米某小吃店侵害其注册商标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米某小吃店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支付赔偿费及维权费用。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锦某公司注册涉案“福粿”商标后,将“福粿?餐厅”字样印制于名片、点菜单、手提袋、台历、宣传单上,宣传单中介绍泉港当地传统特色小吃时使用的商品名称为“特色福粿”。锦某公司清楚知悉并认同“福粿”系泉港当地传统特色小吃通用名称的属性,并在其餐厅中提供该类菜品。本案所涉“浮粿”为泉港特色小吃,其制作技艺被列入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法院依职权调取泉港区文旅局公众号的相关报道,可知泉港当地消费者的认知中,“福粿”即为“浮粿”。米某小吃店在门头招牌上使用“泉港福粿”字样,店铺内以及外卖平台上亦出售与锦某公司菜单中“特色福粿”相同做法的泉港特色小吃,其使用的商品名称为“福粿”。米某小吃店上述对于“福粿”的使用方式,显然是将“福粿”作为该类泉港特色小吃的商品名称看待并使用。米某小吃店将店铺名称直接描述成主要提供商品的名称,未单独突出使用“福粿”字样,消费者并不会对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一审判决后,锦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将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时,权利边界及保护范围应如何划定,怎样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发生,以上是本案的审理重点。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权人以及被诉侵权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场景、消费者是否可能发生混淆误认等因素对权利人的诉求是否成立进行判断,较好地平衡了商标权人、其他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凸显防止权利滥用、规范市场竞争的价值导向。就本案而言,如果不允许他人将“福粿”作为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进行使用,过度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不仅不利于该类小吃及其制作技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广,也会造成商标权人对公共资源的不当垄断,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因此锦某公司虽然是“福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但无权禁止他人正当将“福粿”作为该类小吃的商品通用名称使用,米某小吃店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判决生效之后,泉州中院指导泉港法院向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商标管理、商贸行业管理等职能的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三份,就摸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底数、探索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信息整合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转化等方面提出建议,规范引导辖区企业经营行为。本案明晰了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以及注册商标权利限制的适用条件,在文旅经济日益盛行的情况下,判决结果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人利益、其他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利益,有利于地方特色传统小吃的推广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传承和保护。
案例五 融汇三方合力解纷 守正闽南风味小吃
——勤某某诉李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勤某某自2021年起便以线下实体店从事闽南风味小吃“芋头饼”经营,并于2023年10月7日经核准注册第70816802号“成兴勤阿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0类糕点等,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0月6日。经宣传、推广、使用,勤某某经营的芋头饼在泉州本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泉州市鲤城区钱某餐饮店于2024年4月16日成立,经营者李某某,主营芋头饼。2024年7月7日,案外人黄某经核准注册第76292016号“勤阿姨”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食宿服务;茶馆;外卖餐厅服务等,后李某某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上述第76292016号商标专用权,并在实际经营中,以“勤阿姨”作为店铺招牌,并在柜台、背景墙等店铺标识及芋头饼外包装上标注“勤阿姨”字样。2025年10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宣告李某某持有的第76292016号“勤阿姨”商标在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食宿服务;茶馆;外卖餐厅服务”项目上无效。勤某某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售卖的芋头饼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勤某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维权费用。
鲤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创新依托“鲤城区古城旅游产业政协调解委员工作室”,联动政协委员、专业调解员及老字号企业协会参与调解,通过梳理纠纷主体,明确争议症结,拟定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李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勤某某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且承诺申请注销已注册的与“勤阿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当场一次性支付勤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闽南风味小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处理结果兼具法律严谨性与社会文化价值。法院创新运用“法院+政协+老字号协会”多元解纷模式,依托“鲤城区古城旅游产业政协委员调解工作室”,与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专业调解员相联动,实现从纠纷梳理、焦点厘清到调解方案拟定的全流程协同互动,既发挥法院司法专业优势、政协桥梁协调作用,又借助老字号协会行业视角,高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实质性化解纠纷。本案审理中,法院精准聚焦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从涉案商标显著性、使用场景及混淆可能性进行释法说理,清晰界定商标权利边界,严厉遏制“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树立规范市场竞争、保障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鲜明司法导向。同时,本案紧扣泉州“世界美食之都”建设与蓬勃发展的文旅经济背景,邀请老字号协会业内人士为双方品牌发展、经营规范提供专业建议,推动双方在合法合规框架下良性发展,不仅实现了个体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更通过司法手段守住闽南风味小吃文化底色,助力地方特色小吃品牌规范化、品质化发展,为闽南风味小吃的推广传承与文旅产业升级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案例六 激活兜底条款 规制商标通用化风险 厘清竞争边界 护航茶饮产业升级
——北京茶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厦门熵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北京茶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某公司”)系“霸王茶姬/CHAGEE”品牌权利人,对“霸王茶姬”“伯牙绝弦”等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营茶饮餐饮服务,截至起诉时全球门店突破5500家。其中,“伯牙绝弦”系“霸王茶姬”品牌下的明星爆款产品之一,全球累计销量超过6亿杯。2024年9月,茶某公司发现各被告在抖音、拼多多、京东、天猫等各大主流电商平台上销售名为“李陌茶”品牌的“陌莉绝弦”固体饮料产品,涉案产品的商品名称中包含“伯牙绝弦同款”“非霸王姬伯牙绝弦”等文字,商品介绍中出现“实现‘伯牙绝弦’自由”“1杯霸王*姬≈5杯陌莉绝弦”等描述。涉案侵权产品以及附赠的咖啡杯与茶某公司“霸王茶姬”茶饮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高度近似,并通过知名主播在抖音平台的直播带货推广,涉案产品销量迅速攀升。在抖音平台中发布短视频以及直播过程中,各被告多次宣称“该产品为霸王茶姬伯牙绝弦的‘平替’,其味道和霸王茶姬伯牙绝弦的味道一模一样”等表述。茶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过程中,商品名称和介绍中使用“伯牙绝弦同款”“非霸王姬伯牙绝弦”等表述,添加“#霸王茶姬”“#伯牙绝弦”等作为话题,极易使相关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茶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各被告使用方式是将“霸王茶姬”或“伯牙绝弦”作为某种特定口味奶茶名称进行使用,亦可能误导社会公众上述标识可以作为某种特定口味奶茶名称进行使用,此种联想亦会破坏以上商标与茶某公司或其商品之间的唯一联系,此种弱化行为如长期持续将会减弱“霸王茶姬”或“伯牙绝弦”商标的显著性。同时茶某公司“茶马古道”包装装潢系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经过大量、广泛地使用,可以认定其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被诉包装装潢的颜色组合、文字布局及排列方式与涉案权利包装装潢构成近似,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被告在宣传推广涉案侵权产品时多次宣称该产品为霸王茶姬、伯牙绝弦的“平替”,其味道和霸王茶姬伯牙绝弦的味道一模一样,直播中直接出现主播拿着茶某公司“霸王茶姬”奶茶。而在案证据显示,部分消费者在评论中称涉案侵权产品的口味比“霸王茶姬”“伯牙绝弦”差很多,故被告行为还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随后向福建高院申请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茶产业及衍生的新茶饮、茶食等业态是泉州美食版图中兼具地域特色与创新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美食之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本案既通过兜底条款的精准适用填补了美食类商标显著性保护的司法空白,又结合泉州美食之都建设发展需求,厘清了新茶饮、茶食等相关业态的竞争边界,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泉州“世界美食之都”建设深度绑定,具有多重示范意义。
一方面,突破固有视角激活兜底条款,敏锐洞察美食类商标异化使用导致的显著性弱化风险,精准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兜底条款,将损害美食类商标显著性的行为纳入规制范畴。当前,泉州新茶饮、茶食等美食业态快速扩张,部分市场主体存在不规范使用商标的行为,可能导致知名美食相关商标逐渐“通用化”,既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泉州美食IP的辨识度与品牌价值,不利于美食之都金字招牌的守护。本案为防止美食类知名商标“通用化”提供了司法样本。另一方面,紧扣泉州“世界美食之都”建设的核心需求,结合本地茶产业优势及新茶饮、茶食等美食业态产业链扩张的趋势,厘清“平替”营销等商业行为的合法边界。泉州美食产业已形成“一县一桌菜”的特色格局,茶产业作为重要支撑,其与新消费模式的融合的业态,是推动美食产业集群发展、实现“美食+文创”“美食+文旅”融合的重要抓手。本案裁判既严格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主体的商业言论与竞争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破坏美食产业生态,又引导市场主体深挖泉州美食文化底蕴,推动茶产业与新茶饮、茶食等业态深度融合,助力茶产业电商化、品牌化转型升级。
本案不仅为涉新茶饮、茶食等泉州特色美食业态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更向市场传递了泉州加强美食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美食市场环境的坚定态度,有力推动本地茶产业与新茶饮、茶食等美食业态深度融合,助力打造兼具文化底蕴与市场竞争力的泉州美食品牌,进一步擦亮“世界美食之都”金字招牌,让泉州的茶香食韵更好地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案例七 引导餐饮品牌诚信经营 规范市场良性竞争秩序
——上海弘某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惠安一某永和豆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上海弘某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永和公司”)经授权独占使用:第4033258号
、第5344572号
、第9862735号
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弘某永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曾获多项荣誉,永和豆浆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惠安一某永和豆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某永和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7日,一某永和公司在店招、前台、广告宣传单、桌牌、橱窗及外卖平台上多处突出使用永和豆浆文字。为此,弘某永和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主张一某永和公司在店招、前台、广告宣传单、桌牌、橱窗及外卖平台上多处突出使用“永和豆浆”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及企业名称中含有永和豆浆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经推广使用,在餐饮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一某永和公司在店招、前台、广告宣传单、桌牌、橱窗及外卖平台上多处突出使用“永和豆浆”文字,构成商标侵权。一某永和公司选择在先注册商标所包含的文字“永和豆浆”作为字号,体现了其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消费者容易误认为二者存在一定的关联,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8万元。一某永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商业标识,二者保护的客体和权益存在重合。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用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亦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的组成部分。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一某永和公司于2014年2月7日成立,其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对在先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进行合理避让,但仍然选择将永和豆浆作为字号,体现了其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消费者容易误认为二者存在一定的关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不注重培育自主品牌,为了增加交易机会,搭便车傍名牌,借助他人商标的影响力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误导公众,以期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这类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八 平等保护涉外食品企业合法权益 彰显中国特色解纷优势
——意大利费某公司等公司诉姜某、晋江华某食品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意大利费某公司等主体对拉斐尔(Raffaello)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以姜某、晋江华某食品公司、常州市某登糖果批发部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拉斐尔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费列罗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以及姜某摹仿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多件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姜某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泉州中院受理本案后,发现双方在扬州中级院存在关联民事诉讼,同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亦有一系列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纠纷,此外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由于本案原告系涉外主体,故泉州中院委托WIPO仲调上海中心对该案进行调解,后法院又组织双方多轮调解,最终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评析
本案中,法院通过积极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双方在泉州、扬州两地的商标侵权案件及相关商标行政案件的一揽子化解,有效遏制商标抢注及链条式侵权行为。意大利费列罗公司来信致谢,盛赞泉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及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积极贡献,并表达了其对中国市场更加坚定的信心。
泉州作为世界美食之都,不仅公正保护本地美食相关知识产权,而且平等保护国际跨国公司涉食品知识产权,体现泉州对美食的包容共存。此案的圆满解决,不仅公正保障了涉外主体在中国的合法权利,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更为其他在华经营的国内外企业提供了积极示范,同时也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积极努力和显著成效。
近年来,泉州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妥善处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引领作用,成为展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国际形象的重要窗口。
案例九 刑民双责筑牢食安防线 司法亮剑守护万家健康
——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自2007年11月18日注册成立经营址在泉州市鲤城区新门市场二楼的“鲤城区锦某牛肉摊”用以销售牛肉至今。2021年8月起,陈某某以每斤低于市场价2元的价格以现金形式多次向青阳综合市场附近流动摊位的一男子(另案处理)购买牛肉羹后在“鲤城区锦某牛肉摊”对外销售,且无购买凭证及记录。经统计,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10月11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购买来的牛肉羹销售给过路群众及南安丰州吴某牛肉店,销售金额共计6,447元。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2021年8月5日抽检的南安丰州吴某牛肉店的牛肉羹硼酸检出值为370mg/kg;2021年10月11日抽检的鲤城区锦某牛肉摊的牛肉硼酸检出值为394mg/kg。2022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2年9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7,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鲤城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某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64,470元;2.被告陈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鲤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长期从事食品销售的人员,曾因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被给予警告处罚,本次又销售没有合法有效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相关食品来源的被违法添加非食用物品硼酸的牛肉羹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鲤城区检察院要求被告陈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及支付赔偿金64,47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泉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硼砂即硼酸钠系具有危险性的化工原料,摄入硼砂会引起中毒。但因其能增加韧性、提高口感或延长保质期,且成本低廉,经常被不法食品生产者和商贩用作食品添加剂加入食品中。牛肉羹是泉州地区知名美食,是当地群众常吃的食品,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添加硼砂并售卖,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仅要承担刑罚责任,还要为不特定主体的公共利益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法院通过判决,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又弥补了被告人侵害公共利益的治理漏洞和救济空白。
案例十 重拳打击制售假酒类刑事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台企合法权益
——被告人蔡某榕、蔡某龙、李某某、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
2016年7、8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蔡某榕、蔡某龙未经授权,组织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南安市水头镇康店村侨南94号、康店村荒料埔荒料场边右侧搭设简易房,生产假冒金门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金门高粱酒”、英属维京群岛商达诺国际行销有限公司注册的“八八坑道高粱酒”等。2016年年底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蔡某榕、蔡某龙向被告人李某某承租了位于南安市水头镇康店村永泉山自建的养殖场,并提供生产机器,委托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叶某某等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金门高粱酒”等。上述生产所需的散装白酒由被告人高某某根据被告人蔡某榕、蔡某龙的安排,从厦门金厦露酒业有限公司、厦门市巷南酿酒有限公司、晋江市龙山酒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并运载至以上三个生产加工点进行加工。被告人蔡某榕还分别向刘某某、颜某某(均另案处理)购买部分纸箱及酒瓶,并存放于被告人蔡某龙向吴某某承租的、位于南安市水头镇康店村康店97号旧厝一楼的两个房间。上述生产好的假冒白酒最后由被告人蔡某榕、蔡某龙、高某某运载至晋江市鑫兄弟、小陈物流等物流点邮寄销售。2017年11月29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各被告人。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认定,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八八坑道高粱酒”9852瓶、“金门高粱酒”5049瓶价值为2,306,549元。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榕、蔡某龙、高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963,825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473,54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龙、李某某、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榕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蔡某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二、被告人蔡某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三、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四、被告人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五、责令被告人蔡某榕、蔡某龙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蔡某榕、蔡某龙、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泉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所反映的制售假酒问题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司法实践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大致占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总数的一半,而假酒正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多发类别。假酒犯罪侵害面广,危害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不仅使酒类商标权人蒙受较大经济损失,还危及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民愤较大。本案突出体现泉州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保护台企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卫生用品等民生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全力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同时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在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风险上做足功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