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汤君旸 美国纽约大学电子工程专业学生
许志豪 南京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
电子类发明创造是指主要运用电子学知识完成的发明创造,通常不包括外观设计。电子学知识主要包括模拟电路、数字电路、电磁场及量子力学等。电子类专利通常由电阻、电感、电容、二极管、三极管及单片机芯片等电子元器件相互连接构成,可分为两种:1.纯电路类发明创造,是指只以电子元器件自身功能及相互连接,以实现预期功能的发明创造;2.软硬件结合的发明创造,是指电路中含有可编程芯片,依靠芯片内部的程序驱动外围电路实现预期功能的发明创造。本文主要结合电子类发明创造的特点,阐述如何更好地撰写此类专利申请文书,并就电子类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范围提出完善建议。
专利是专利权人以公开技术方案换取法律保护的一项知识产权。为此,法律要求必须充分公开技术方案内容以及具体实施方式,以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充分理解并实施。电子类专利的运行过程离不开电路搭建。电路的搭建方式多种多样,例如三极管放大电路就存在着共射极、共基极和共集电极放大电路,不同的连接方式带来的技术效果区别很大。在电子类专利的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当画出实际的电路原理图,他人只有依据电路原理图才能完成实际电路的搭建。
电学领域的发明创造一般涉及到硬件装置和方法(包括数据处理方法、控制方法等),下面对此分别介绍:
1.电子装置的专利申请。此种专利保护的是电子装置的元器件、部件以及各元器件、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所以,在装置结构的说明书中,申请人应当着重写明包括现有技术和创新技术在内的各个元器件、部件导线连接的关系或者电信号传递的关系,最直接的表达方式是电路原理图。对于非常复杂的电子装置电路原理图,申请人应当先画出装置的电路原理框图,突出发明创造中创新部分在总体结构上与现有技术的区分点,明确创新技术所起到的作用。
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请人需要对电路原理图中各部分的功能、工作方式作出解释,对于现有技术部分可以简写;而对于创新部分应当详细说明其所使用的元器件的功能和工作方式、与其他相关元器件的连接关系、在整个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等。申请文件最好结合发明的目的进行说明,体现创新部分的结构在装置中确实能够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而能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元器件、部件由导线连接的关系或电信号传递的关系必须构成回路,否则说明该技术方案缺少某些技术内容。
2.方法的专利申请。此种专利保护的是用于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方法。电子领域中的多数方法是控制方法、数据处理方法等,需要使用计算机进行处理。申请文件应当着重描述该方法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实现步骤,各个步骤之间物理过程的转换情况,并注意标明各步骤中涉及到的各个变量所代表的物理含义,否则该方法可能作为纯计算机软件,或纯粹的数学方法而无法申请专利。方法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数学模型时,在数学公式和逻辑判断式中,申请文件要结合具体技术问题解释各参数的物理含义。
对于方法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申请文件需要画出最能体现该方法的计算机执行的程序流程图。流程图要与物理过程的衔接和转换相一致。申请人撰写时不必过多考虑简化程序、编程技巧等,主要以电子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与实施为宜,可用简单而实际的例子说明较复杂的方法,配合软件流程图以体现该方法解决问题的过程。方法专利的实现必须配有硬件设施,若该设施和现有技术相同,则需要画出该设施原理框图以表明该方法可以在硬件设施中实施;若该设施中有发明人的改进部分,则需要对该设施中的创新部分进行保护,除画出原理框图外,还需要参照电子装置专利申请公开创新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现行电子类发明创造专利授权规范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范围值得商榷。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实用新型不保护方法而只保护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需同时具备三个方面要素:产品、形状和/或构造以及技术方案。当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方面要素的相关规定时,则相应对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从电子类发明创造的分类来说,纯电路类发明创造当然满足产品的要求,是实用新型专利的客体。对于软硬件结合的发明创造,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况:1.硬件部分创新内容与现有软件或程序结合的发明创造;2.现有硬件部分与软件或程序创新内容相结合的发明创造;3.硬件部分创新内容与软件或程序部分创新内容相结合的发明创造。针对第一种情况,《指引》中明确:“对于既包含了硬件的改进,又包含了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硬件部分,且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为已知的,可以认为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只是需证明所使用的计算机程序为现有技术。对于第二种情况,改进部分主要在于计算机程序的,此种情况当然不属于实用新型的客体。但是对于第三种情况,《指引》认为:“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了对硬件部分的改进,又包含了对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笔者认为,此类情况应当被纳入实用新型的客体之中,原因如下:
一是该种情况满足“产品”的要求,不是纯粹的方法。结合《指引》可知,实用新型专利要求发明创造为一种产品,专利审查部门通常也是以该种发明创造功能的实现依赖计算机程序而予以驳回。但是,此类发明创造的软件部分和硬件部分是相互结合不可分割的关系,不可片面地认为只是依赖计算机程序才实现相应功能。与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况不同,前述两种情况改进部分比较明显,软硬件之间的界限容易区分,单独的软件或硬件部分也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但在第三种情况下,脱离任何一部分,其他专业人员都无法完成此种技术方案,所以两个部分实际上达到了1+1>2的技术效果。申请的对象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产品,不可认为是某一部分依赖于另一部分。
二是电子科学领域内软硬件结合程度更高。电子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其特点在于软硬件结合的程度相当高,而且软件与硬件部分一同发展,例如电子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等。可以说,电子行业本身就是软件与硬件一体融合的行业。多数科技成果都是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的产物。只有将第三种情况纳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客体范围之中,才能最大程度地激励科研人员进行更多、更高质量电子类发明创造。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知产财经立场)
查看更多知识产权精彩内容,请浏览知产财经官网:www.ipeconom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