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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长相思》案判赔2900万元,法院明确平台主动过滤拦截侵权内容义务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5年08月27日

法院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进行部分改判,不仅将赔偿金额大幅提升至2895.6万余元经济损失及14.6万余元合理开支,还责令快手公司立即采取过滤、拦截等措施停止侵权。

  知产财经获悉,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称“腾讯公司”)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 “快手公司”)侵害《长相思 第一季》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案号:(2025)渝民终62号】。法院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进行部分改判,不仅将赔偿金额大幅提升至2895.6万余元经济损失及14.6万余元合理开支,还责令快手公司立即采取过滤、拦截等措施停止侵权。

  案件源于腾讯公司对《长相思第一季》享有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广播权。腾讯公司发现,快手平台上存在大量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涵盖剧集切条、直播播放、合集整理等多种形式,认为此举严重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手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1亿元经济损失及相应合理开支。

  而快手公司则辩称自身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通知 - 删除”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反诉腾讯公司存在恶意诉讼,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5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快手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判令其向腾讯公司赔偿1448.3万余元经济损失及14.6万余元合理开支。不过,一审法院驳回了腾讯公司关于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快手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各方当事人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遂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一、腾讯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二、快手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害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快手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害腾讯公司广播权;四、一审法院确定快手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正确;五、快手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责任承担;六、腾讯公司是否构成恶意诉讼或不正当竞争及责任承担。

  对此,二审法院逐一作出认定:首先,确认腾讯公司通过合法授权链条取得涉案作品相关权利,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其次,指出快手平台存在海量侵权视频,且快手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未在7 个工作日内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对屡次被投诉仍继续侵权的直播账号未及时处理,分别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帮助侵权;

  再者,认为一审法院未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错误,鉴于快手公司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二审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将经济损失提至2895.6万余元,同时支持合理开支诉求,但因无证据证明商誉受损驳回消除影响请求;

  此外,法院明确著作权法已为腾讯公司提供充分救济,无需单独认定不正当竞争,且腾讯公司虽与快手有宣发合作,但依法维权不构成恶意诉讼。

  基于上述认定,二审法院最终作出撤销一审部分判决、责令快手停止侵权并赔偿、驳回双方其余诉求的判决。

  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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