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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涉密技术后违规申报专利致使商业秘密灭失,罚!

来源于 市说新语 日期 2026年08月25日

本案突破“重侵权惩处、轻权属修复”的传统执法惯性,确立“侵权追责与确权修复并重”的办案思路,在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同时,主动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行政确权程序厘清并修正涉案专利权属,实现涉案技术知识产权权利状态的实质复原,有效阻断了核心技术流失,最大限度挽回了企业损失,为处理涉密技术恶意抢注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执法范式。

山东省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季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介绍

  侵权人窃取企业核心技术,违规申报专利以谋私利,造成企业技术秘密公开流失,损失巨大。季某某原系山东某智能装备公司(以下称权利人)员工,在职期间深度参与权利人某核心研发项目的技术攻关。2024年8月7日,季某某在离职前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未经授权擅自将该项目技术图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个人邮箱;同年9月12日,季某某以其子女名义将该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后因得知权利人亦准备就该技术申请专利,于当年11月22日撤回专利申请。权利人于2024年12月提交专利申请时,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该技术信息曾被申请专利而公开,丧失新颖性而无法再次正常申请专利,权利人随即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调查,涉案技术信息在被申请专利前具备非公知性,权利人累计投入研发费用170000元,并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依法认定为商业秘密。后经办案机构积极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权利人成功申报专利授权。

  (二)法律适用及处罚

  季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鉴于季某某积极配合调查,且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取得权利人出具的谅解书,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其违法情节及悔过表现,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25年7月9日责令季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三)案件评析

  本案系涉密技术被窃取后违规申报专利致使商业秘密灭失的典型案件。与常规侵权不同,专利公告导致技术进入公有领域,对商业秘密核心构成要件“秘密性”造成根本性、不可逆的灭失,损害后果具有终局性。本案突破“重侵权惩处、轻权属修复”的传统执法惯性,确立“侵权追责与确权修复并重”的办案思路,在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同时,主动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行政确权程序厘清并修正涉案专利权属,实现涉案技术知识产权权利状态的实质复原,有效阻断了核心技术流失,最大限度挽回了企业损失,为处理涉密技术恶意抢注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执法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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