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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白兔”撞脸“大白兔”,“标识先用”能免责吗?

来源于 中国青年报 日期 2026年08月17日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通报“大白兔”商标侵权纠纷案,多家企业因生产、销售与“大白兔”雪糕包装、标识高度近似的“某白兔雪糕”,被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据悉,上海闵行区法院判令涉案各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涉案生产商需赔偿15万元,其余委托、商标持有及销售企业在自身行为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侵权被告方已主动足额履行赔偿义务。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通报“大白兔”商标侵权纠纷案,多家企业因生产、销售与“大白兔”雪糕包装、标识高度近似的“某白兔雪糕”,被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据悉,上海闵行区法院判令涉案各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涉案生产商需赔偿15万元,其余委托、商标持有及销售企业在自身行为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侵权被告方已主动足额履行赔偿义务。

  “大白兔”为国内知名老字号品牌,原告企业经授权拥有“大白兔”系列商标的合法使用及维权权利。自2020年起,原告推出大白兔奶糖雪糕,凭借经典红蓝白配色、兔子造型包装,依托原有品牌口碑获得较高市场知名度。2025年3月至8月,原告在多个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店发现,多款“某白兔雪糕”使用近似白兔、红蘑菇组合图案等标识,刻意贴合大白兔雪糕包装风格,遂将生产、委托、商标持有及销售四家涉案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停止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各被告主张其涉案标识在雪糕品类的使用时间早于大白兔雪糕上市时间,享有在先使用权。同时,被告辩称双方图文标识存在细节差异,且原告部分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类别未覆盖冰淇淋、棒冰品类,无权限制其产品销售,不构成侵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标识实际使用时间晚于原告商标申请时间,且无证据证明涉案标识已形成独立市场影响力,结合大白兔品牌高知名度,被诉产品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告行为属于刻意攀附商誉,在先使用抗辩不予采信。

  闵行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刘月表示,本案是典型的老字号品牌遭“搭便车”侵权案例。商标近似认定需结合品牌知名度、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商标在先使用抗辩需满足主观善意、在先持续使用、形成稳定商誉等条件,刻意模仿知名商标不适用该规则。

  刘月提醒,市场经营者应当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在产品设计、品牌命名前主动检索行业注册商标,杜绝“小幅改动即不侵权”的侥幸心理。“市场竞争的核心是品质与服务的比拼,唯有恪守知识产权边界、诚信合规经营,才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实现企业长效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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