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之后承办自己的公司,组建自己的团队,使用原公司已有的技术秘密,抢占原公司的市场,是否构成窃取公司技术秘密?
原告公司主要为石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张某在这家公司任职十多年, 从基层员工晋升为业务经理,掌握了企业大量核心技术信息。

两年前张某离职,离职后承办了自己的公司,组建自己的团队,使用原公司已有的技术秘密,与原公司形成竞争关系,抢占原公司的市场。原公司在后续的经营中发现该问题,对其提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的诉讼。
原公司认为:立即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张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张某认为: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这些技术大多源自自己跟甲方合作项目,并不是公司独有的,一些技术也是在职期间参与研发,不认可窃取技术秘密的说法。
究竟哪些内容会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技术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有着明确界定,要构成技术秘密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秘密性。主张的技术资料与其他普通的公开的技术是有所区别的。
二是保密性。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存在一种保密的措施。
三是价值性。这些技术资料能够给公司带来这样一个经济利益。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和其经营的公司使用的十几项技术为某石油公司的技术秘密,因此,最终判处张某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7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