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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并滥用行政程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6年06月05日

本案系认定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并滥用商标行政程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诉行为进行规制,有效遏制恶意抢注及滥用商标行政程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维护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涉抢注商标并滥用行政程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3)京0101民初3748号

  (2024)京73民终1803号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广东某电器公司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山东某电器公司、山东某仪器公司、范某

案情摘要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广东某电器公司系小家电品牌“MORPHY RICHARDS”“摩飞”商标专用权人。被告范某系被告某乙有限公司、山东某电器公司、山东某仪器公司(简称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自2017年起,被告范某利用三公司开始在小家电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摩飞”“摩飞电器”等多件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大部分已被宣告无效,在先生效判决曾认定相关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自2021年起,范某通过三公司针对原告申请注册的“摩飞”系列商标多次提起撤销、无效和异议等程序。二原告主张四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干扰原告的正常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三公司恶意抢注并对原告商标大量提起商标行政程序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认定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并滥用商标行政程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诉行为进行规制,有效遏制恶意抢注及滥用商标行政程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维护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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