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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将未公开短剧剧本泄露给竞争对手侵犯商业秘密

来源于 两江市场监管 日期 2026年05月21日

经司法鉴定,涉案剧本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已采取保密措施”三大要件,依法构成商业秘密。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全额赔偿损失,结合违法时间短、危害后果较轻等情节,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实现惩戒与教育并重。

  近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办结一起新媒体短剧剧本侵犯商业秘密案。这是重庆市首次将未公开短剧剧本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的典型案例,为数字文创企业创新创造筑牢了法治屏障。

  据悉,当事人禹某系重庆某传媒有限公司制片助理,在职期间违反保密协议,利用职务权限私自下载公司尚未上线的短剧剧本,并将内容泄露给竞争对手浙江某传媒有限公司,导致竞品短剧抢先上线,造成权利人研发成本损失34.2万元。

  经司法鉴定,涉案剧本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已采取保密措施”三大要件,依法构成商业秘密。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全额赔偿损失,结合违法时间短、危害后果较轻等情节,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实现惩戒与教育并重。

  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示范和规则引领意义:一是拓展了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办案机关突破传统认知,将未公开短剧剧本纳入经营信息予以保护,明确创意、脚本、策划方案等文创核心信息,只要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覆盖了创作—筹备—上线全周期,填补了数字文创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空白。

  二是厘清了商业秘密与版权的核心区别。版权保护侧重于独创性表达,保护已固定的作品形式,公开后仍受保护;而商业秘密保护侧重于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以保密为前提维护竞争优势。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护航创新生态。执法部门既严厉打击泄密侵权,震慑不正当竞争,又充分考量自首、赔偿、初犯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守底线、讲诚信、重创新,优化了文创产业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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