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喜达”营养品商标侵权案
原告:威海百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伍某源等
案情摘要
威海百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华喜达HUAXIDA”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医用营养品等。伍某源生产销售了假冒“华喜达HUAXIDA”商标的营养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威海百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伍某源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伍某源赔偿经济损失69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源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责任,伍某源实施了假冒商标行为;伍某源以生产销售假冒商标的营养品为主营业务,系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侵权商品销售金额为6856824元,根据进货及销售价格计算销售利润率为50%,伍某源侵权获利为3428412元(6856824元×50%),侵权获利巨大;伍某源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伍某源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总额,伍某源侵权获利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根据伍某源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刑事处罚情况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伍某源惩罚性赔偿总额为6856824元(3428412元+3428412元×1倍)。法院判决伍某源赔偿经济损失6856824元及合理开支40755.86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刑事制裁和民事惩罚相结合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因假冒商标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可以认定侵权人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亦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客观上情节严重。
本案的裁判,对严重侵害商标权的假冒商标侵权行为,在刑事案件判处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后,依法支持商标权人惩罚性赔偿诉求,既对此类侵权行为形成“刑事制裁+民事惩罚”的双重震慑,又充分保护了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