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使用“湘雅”标识被判承担侵权责任案
——湘雅医院诉湘某健康公司和湘某健康某西分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1998年,湘雅医院经核准注册获得第1149766号“湘雅”图文商标,在2012年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湘雅医院经核准注册获得第26174983号“湘雅”商标。上述两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均包括医院、理疗、医疗辅助、医药咨询等服务内容。
湘某健康公司、湘某健康某西分公司分别成立于2006年11月23日、2020年5月11日,均用“湘雅”作为企业字号,主要服务内容为健康管理,并在其经营场所、经营活动和运营网站、APP、公众号等多处大量突出使用“湘雅健康”“湘雅健康管理服务中心”等包含“湘雅”的文字标识。
湘雅医院认为两公司在其营业场所、相关网站等处突出使用包含“湘雅”文字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两公司企业名称用“湘雅”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
裁判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湘某健康公司和湘某健康某西分公司主要服务内容与湘雅医院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相同。经过湘雅医院近百年的经营和宣传,“湘雅”二字在全国范围内已与湘雅医院深度绑定,湘雅医院的涉案“湘雅”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
湘某健康公司和湘某健康某西分公司未经湘雅医院许可,在相同服务类别上突出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近似的文字标识,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湘某健康公司和湘某健康某西分公司的企业名称完整包含了湘雅医院的“湘雅”商标及其企业字号,易让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遂判决湘某健康公司、湘某健康某西分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共同赔偿湘雅医院1000万元。湘某健康公司、湘某健康某西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湘雅医院系我国重要的临床诊疗、医学教育与科技创新中心,已成为享誉全国的医疗品牌。本案湘某健康公司和湘某健康某西分公司在未获得湘雅医院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长期使用“湘雅”这一知名医院标识用于开展医疗健康管理服务,易导致混淆误认。
法院综合考量“湘雅”商标的知名度和许可使用费,湘某健康公司和湘某健康某西分公司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及营业收入情况,侵权情节、主观恶意,作出相应判决,切实维护了湘雅医院的品牌权益。本案处理结果对于规范湖南医疗健康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湖南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