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AI生成图片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作出判决,认定由AI软件“一键生成”的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系新疆首例就AI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与保护问题作出司法认定的案件,对厘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2024年4月,周某通过某AI类应用程序输入主题“母亲为孩子举着雨伞”,以“一键成图”方式生成一张图片,并于此后连同其他6张图片以“撑伞”为主题发布在社交平台。同年10月,胡某以1260元的价格购得该7张图片的全部著作权。随后,胡某发现新疆某单位在其发布于当年5月的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前述AI生成的“母子撑伞”图片,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某单位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核心焦点在于案涉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法院认为,本案中周某虽通过AI生成图片,但其在过程中仅输入简单的场景描述,未进行手动修改或参数调整,生成结果具有高度随机性,且不在周某思想的直接控制范围内。图片的生成主要依赖于软件开发者预设的算法与大数据的应用,周某未付出与传统美术创作相当的智力劳动,其个人审美意识与创造性贡献不足。
法院进一步强调,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体现作者独创性思想与表达的作品,AI作为工具虽可提升创作效率,但生成的内容具有很大的随机性,缺乏作者思想与表达之间的必然联系,不符合“独创性”要求,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最终,天山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明确了在现行著作权体系下,完全依赖AI自动生成、缺乏创作者实质性智力投入的内容,难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法官在释法时指出,有证据证明使用者融入独立思想、进行创造性修改等智力投入,并使成果体现其独特表达时,相关生成内容才可能构成受保护作品。
本案的审结,为日益增多的AI生成物著作权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亦反映出在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律对“创作”与“独创性”概念的坚守与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