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接到国内高新技术企业L公司的举报,反映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外泄。该公司研发的半导体芯片测试机UI系统源代码经专业鉴定,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技术。当事人沈某某曾于该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负责上述源代码的编写工作,双方就职务范围内的技术信息签订有保密协议。

2023年4月,当事人从L公司离职后,接受该公司业务合作商某国M公司的委托,为某国M公司拟销售的半导体芯片测试机另行编写UI源代码。2023年6月,当事人将其在L公司所编写的源代码上传至某国M公司在网站(基于云服务的软件项目托管平台)创建的代码库,供该公司指派的外籍技术人员查看和提供意见,以协助当事人重新编写源代码。经鉴定,当事人在网站上传的源代码与L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具有同一性。
法律分析
当事人违反保密约定,擅自将国内科技公司的核心技术信息上传至外网,向有权访问网站代码库的特定境外公司和外籍人员披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温馨提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员工离职后也应遵守保密约定,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员工在离职后也应当遵守保密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避免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否则可能构成侵权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