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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重庆首例AI商品名称权益案!“文心一言”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来源于 重庆高院 日期 2025年07月15日

本案有力打击了将人工智能名称恶意“抢注”为企业名称的“搭便车”行为,最大程度保护了人工智能研发成果权益,对互联网环境下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案件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重庆首例人工智能商品名称权益保护案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向某某、张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4)渝0192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

  独任审判员:杨晓玲

  法官助理:李麟

【基本案情】

  澎湃新闻、第一财经等大量网络媒体于2023年2月7日上午报道原告某科技公司将ChatGPT人工智能项目名称确定为“文心一言”。某科技公司后续实际开发并运营了“文心一言”人工智能产品。某甲科技公司于2023年2月7日17时27分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并于2023年2月9日获准登记,企业名称包含了“文心一言”文字,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出资股东为向某某、张某某,公司存续期间备案运营了16个名称包含“文心”文字的网站。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简易注销,相关网站停止运营,向某某伪造与证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时间,唆使证人删除对应聊天记录,意图证明其确定“文心一言”名称时间早于某科技公司。原告主张某甲科技公司在字号中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文心一言”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向某某、张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公司注销,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将“文心一言”用于AI命名,具有区分该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特征,AI属于新领域、新技术,相关公众关注程度高,“文心一言”名称发布后迅速被大量互联网媒体报道,传播速度快、受众广,可以认定“文心一言”在某甲科技公司企业名称确定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某甲科技公司在后注册使用包含“文心一言”的企业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某科技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某某伪造证据后又唆使证人删除相关证据,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考虑“文心一言”知名度,AI属于新领域、新技术应依法严格保护,涉案网站未直接使用“文心一言”标识等因素,判决被告向某某、张某某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庆市首例保护人工智能名称权益的典型案例。人工智能是引领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依法保障人工智能合法权益,有利于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法院在本案判决中详细论证了人工智能名称“文心一言”具备显著性、相关公众关注程度高且在互联网环境下迅速被知悉,即使人工智能尚未投入市场,亦可以认定其名称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同时,法院查清被告伪造证据事实并予以罚款,依法认定“文心一言”人工智能名称在被告确定企业名称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本案有力打击了将人工智能名称恶意“抢注”为企业名称的“搭便车”行为,最大程度保护了人工智能研发成果权益,对互联网环境下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案件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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