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苹果手机侵害自己的发明专利权,颜先生将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北京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上海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西单分公司(以下简称苹果西单分公司)诉至法院,向上述三方索赔270万元。日前,最高法二审判决驳回了颜先生的起诉请求,认定三被告均未构成侵权。
专家分析称,是否认定专利侵权,主要考虑涉案产品有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为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标准,目前一些专业性高、技术性强以及难度大的专业类知产案件,二审均由最高法知产庭来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起诉苹果侵权终审被驳回
颜先生在一审中诉称,其为第ZL200510066441.2号,名称为“基于移动通信定位技术的信息查询方法和使用该方法的信息查询系统”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三被告销售的涉案TD-LTE数字移动电话机/A1865(iPhoneX)(下称苹果手机)所实施的涉案方法和涉案系统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9的保护范围。三被告进口销售苹果手机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直接侵权,三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颜先生于2018年6月在苹果西单店购买了涉案同型号的苹果手机,并通过公证,记录了其在东方广场时租停车场使用苹果手机中的“地图”进行相关检索的操作过程,其中涉及到用苹果手机搜索“高德地图”和“大众点评”所获得的用户查询结果。三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鉴定意见书,以证明苹果手机中的“地图”应用包含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鉴于颜先生关于苹果手机落入权利要求6、9的理由基本同权利要求1,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法院重点对权利要求1进行分析认定。涉案专利1的权利内容为:“在接收到该查询请求信息以后,将用户信息格式的该查询请求信息转换为规定信息格式的查询请求信息的步骤”“将规定信息格式的查询结果重新转换为用户终端装置的用户信息格式查询结果的步骤”。
法院通过对专业的专利技术分析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支持苹果手机地图应用的服务器是直接通过移动通信网络连接到网络上,从而需要格式转换功能以适应不同移动通信制式;也尚不足以证明苹果手机在进行内容查询的同时必然进行了地图查询,即不能证明地图查询和内容查询是打包进行的,而不可能相互独立。
综上,法院一审认定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苹果手机在进行内容查询时,“用户位置信息”与“用户查询内容信息”是彼此关联地(例如,以“打包”的方式)同时发送到服务器,即没有证据证明,苹果手机包含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上述内容。基于基本相同的理由,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苹果手机包含权利要求6、9限定的全部内容。法院判决驳回了颜先生的诉讼请求,颜先生提出上诉。
最高法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并于日前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专利权案是否侵权要看权利保护范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赵虎介绍,为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标准,2018年最高法知识产权厅进行了一次改革,一些专业性高、技术性强以及难度大的专业类案件,由最高法院的知识产权厅来审理,这其中包括专利的民事案件,一审不服提起上诉的,二审就由最高院的知识产权厅来审理。另外对专利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审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来审,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厅审理。
在专利侵权案件的裁判上,赵虎分析认为,是否认定专利侵权,主要考虑涉案产品有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颜先生起诉苹果的案件中,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都认定被诉的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如果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话,就不会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权的案件一旦认定产品侵犯了专利权,侵权的产品就不能再生产,也不能再销售以及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