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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最高法院AI版权第一案:AI聊天机器人“复述”新闻是否违法?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5年05月28日

原告认为被告的聊天机器人输出内容复制了其文章中受版权保护的部分段落,并向公众提供了这些内容,侵犯了版权。原告向法院主张根据欧盟法律,其有权获得赔偿。

  翻译:叶雨 知产财经

  知产财经从海外媒体ai fray获悉,近日,欧盟最高法院受理了首例涉及人工智能的版权案件,该案件源自匈牙利。案件名称为Like公司诉Google爱尔兰公司,案件编号为 C-250/25。

  案件背景

  原告Like公司是一家新闻发布机构,在其受保护的在线新闻出版物之一(balatonkornyeke.hu)上发表了一篇文章,称匈牙利著名歌手Kozsó并未放弃在匈牙利最大的湖泊巴拉顿湖旁的水族馆中饲养海豚的梦想。文章还报道了Kozsó的住院情况、兴趣爱好、在美国服刑以及因偷电被罚款的事实。

  然而,被告的AI聊天机器人谷歌Gemini,在针对“你能提供balatonkornyeke.hu上关于Kozsó计划将海豚引入湖中在线新闻出版物的匈牙利语摘要吗?”这一问题时,提供了详细的回复,其中包括原告所属新闻媒体中出现的信息摘要。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聊天机器人输出内容复制了其文章中受版权保护的部分段落,并向公众提供了这些内容,侵犯了版权。原告向法院主张根据欧盟法律,其有权获得赔偿。

  以下是欧盟法院需要回答的四个问题:

  问题一(含两子问题):


  欧盟《2019/790号指令》(《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第15(1)条与《2001/29/EC号指令》(《信息社会著作权指令》)第3(2)条是否应被解释为:

  当基于大语言模型(LLM)的聊天机器人生成的回复中,出现与新闻出版物网页内容部分相同的文本(且文本长度已构成《2019/790号指令》第15条保护范围)时,该行为构成"向公众传播"?

  若肯定,聊天机器人生成回复的过程仅基于观察语言模式预测后续词语这一技术特性是否具有法律相关性?

  问题二:

  上述两项指令条款是否应被解释为:训练LLM模型的过程(通过观察匹配语言模式使模型习得模式识别能力)本身构成"复制"行为?

  问题三(以问题二肯定回答为前提):

  若训练构成复制,该行为是否符合《2019/790号指令》第4条"文本与数据挖掘(TDM)例外条款"的免责条件?

  问题四:

  当用户向LLM聊天机器人输入的指令匹配或指向某新闻出版物文本,且聊天机器人据此生成包含该出版物全部/部分内容的回复时,服务提供商是否构成"复制"?

  针对该侵权指控,谷歌称Gemini并不会存储文章或检索静态内容,而是通过概率预测动态生成输出。

  知产财经将持续关注案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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