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宫晓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2023年是全国首个自贸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揭牌运行十周年,也是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上海自贸区建设十周年。十年来,上海法院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助力上海自贸区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自贸区提升战略深入实施、国际经贸形势不断发展变化,对于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基于此,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合办的“第五届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浦东论坛”于11月10日在上海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宫晓艳庭长围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问题与司法应对”话题进行主题演讲,知产财经对其主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宫晓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当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逐步扩大,科技领域知识产权全球竞争激烈。特别是在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大背景下,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对于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十年来,浦东法院共受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近900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上升。受理的涉外知产案件从2013年的32件逐年增长到2021年的125件(峰值),近两年因案件管辖规则调整等原因有所回落。案件涉及境外主体的地域分布较广,遍及美国、瑞士、法国、德国、韩国等23个国家和地区。
二是案件类型多样。受理的涉外知产案件中,民事案件占比61.8%;刑事案件占比37.7%;行政案件占比0.5%。民事案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占比35%,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复合案由纠纷占比24%,商标侵权纠纷占比21%,各类不正当竞争纠纷占比13%,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占比5%,还有网络域名权属纠纷、确认不侵权纠纷等。
三是法律关系复杂。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复合案由较多,权利人在提起著作权或商标权之诉的同时往往还主张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同时主张被诉行为构成多种不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类情况占比近20%。
四是维权方式多元化。权利人除以自身名义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外,还大量通过授权关联公司、代理公司维权。同时,亦注重通过海关备案、行政查处、刑事报案等手段寻求对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
五是保护力度不断提升。按照法定赔偿上限顶格判赔的涉外案件22件,单起案件判赔额最高为1000万元。在6起涉外案件中作出惩罚性赔偿。
目前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焦点难点问题:
第一,销售平行进口商品的商标侵权认定。平行进口问题涉及消费者利益、商标权人利益、国家贸易政策等多重考量,其实质是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地域性和贸易自由之间的冲突。目前,我国司法政策对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否侵犯商标权尚不明晰。在浦东法院审理的多起涉及平行进口商品在奥特莱斯销售的案件中,倾向于认定销售平行进口商品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在该类案件审理中,我们把握两项基本的考量因素,一是不得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二是不得导致商标权人商誉不合理受损。但销售商品时所采取的宣传、展示、推广方式是否属于指示性使用商标,仍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个案认定。
第二,跨境争夺知识产权资源引发诉讼。当前,以知识产权为策略的竞争手段日益凸显,知识产权资源的跨境争夺趋势明显。对于知名度较高的商业标识进行跨境抢注或抢先使用的情形较为突出,包括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字号、域名等。法院需要判断标识注册或使用的正当性、是否构成在先使用等,还可能涉及对境外使用标识效力的认定。审判实践中,曾有外方公司在我国抢注其他外方公司商标后提起诉讼以及境内当事人与外方公司合作在境外销售产品,合作结束后,外方公司在境外抢注了境内当事人商标的案例。
第三,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认定及规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中外市场主体的诉讼能力并不对等,不乏有滥用知识产权权利、遏制竞争对手发展的情况。以确认不侵权之诉为例,有权利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发送侵权警告函又怠于提起起诉。在相关调研中也发现,存在权利人利用诉讼禁令、海关扣押等手段查封被诉侵权商品。即使最终败诉,被诉侵权产品也可能因技术已落后、同类产品已更新换代或者临近保质期等原因致价值大打折扣,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除上述实体问题外,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还存在一些程序问题,如管辖权争议、涉外送达、准据法适用与外国法查明、域外证据审查,境外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程序保障等。
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既关乎中外当事人权益保护,也关系到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应当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作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建议:
一是积极行使司法管辖。遵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充分尊重中外当事人协议选择司法管辖的权利,科学合理确定案件的管辖连结因素,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
二是贯彻严格保护政策。牢牢把握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主基调,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依法践行国民待遇原则,切实保障中外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四是依法维护贸易秩序。准确认定商标使用行为,综合考虑权利商标注册情况和被诉标识使用情况,妥善处理涉及进出口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纠纷。
五是合理平衡各方权益。遵循比例协调的原则,确保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相协调,确保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
六是依法禁止权利滥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准确划定合理维权与权利滥用的边界,依法规制当事人不合理、不适度、不诚信行使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追究滥用权利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七是发挥“三合一”机制效能。依托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完善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有效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违法和犯罪。
八是深化涉外知产纠纷的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回应境内外市场主体对权利救济便利化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需求,对接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通行方式,促进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快速、便捷、公正、有效地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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