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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策划|【原创】洪燕:商业秘密案件办理之“刑民交叉”

2021-08-20 00:00:00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洪燕
绝大多数的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在酝酿法律行动时均同时考虑刑事途径和民事途径,且大量案件在现实中存在刑民交叉。

  文 | 洪燕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创新合规研究中心秘书长

  笔者根据实务办案中总结的经验得出,知识产权诉讼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商标诉讼为代表的维权阶段,权利人的权利因被抄袭等方式遭受严重侵犯,遂发起诉讼制止侵权,维护权利,诉讼主要发生在权利优势方和劣势方之间;第二阶段是以专利诉讼为代表的竞争阶段,知识产权诉讼成为商业运营的环节和工具,利用重大知识产权诉讼阻止对方上市或者谋求高额许可费,诉讼发生在实力相当的商业竞争对手之间;第三阶段是以商业秘密为代表的仇恨诉讼阶段。

  美国商业秘密诉讼律师James Pooley曾在其文章中指出,“商业秘密诉讼是关系破裂后情绪驱动的纠纷。”[1]笔者认为此种说法较为形象地描述了商业秘密诉讼的特质:无论是员工离开后采用相同技术另立门户,还是核心团队出走至竞争对手带走商业秘密,在优势竞争资源丢失的同时,都伴随着深深的信任崩塌和关系破裂,案件中往往夹杂着情感伤害因素。这也是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会倾向于通过刑事程序解决纠纷的重要原因。当然,刑事案件的推进也与之前民事案件推进困难有一定关系。由此形成的现状是,绝大多数的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在酝酿法律行动时均同时考虑刑事途径和民事途径,且大量案件在现实中存在刑民交叉。在此补充说明一点,张明楷教授在其文章《“刑民交叉”概念是个伪概念》[2]中指出,“‘刑民交叉’所表达的只是现象层面的刑民关系”,本文所涉“刑民交叉”亦属于上述层面。 

  一、商业秘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比较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第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2020年修正案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刑法和反法的修订,统一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客体和行为。但二者最为显著的区别首先体现在传统刑法理论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上,其次体现在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程度和后果要求上。根据反法的规定,只要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存在,即便没有损失,也可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而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需要达到情节严重以上。


图1  刑民流程比较

  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案件办理的流程为:当事人和律师配合一起调查取证,然后做诉讼方案分析,再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而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流程则是先去向公安报案,公安受理案件并立案侦查,侦查结束后移交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理。直接提出的刑事自诉案件数量很少,在此不做具体讨论。

  就办案环节来看,当事人首先要推动公安受理案件。在司法资源紧缺,大案要案多发的情况下,推动公安接受认可并受理可能涉及高端技术的商业秘密案件,对当事人来讲是很大的考验。另外,在刑事案件推动过程中,笔者也深深感受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据原则与民事诉讼程序高度盖然性的巨大不同。例如在某公司推进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A在B公司工作期间接触并掌握了A公司的技术秘密,C公司知晓后利诱其携带技术秘密离职加盟C公司。后因条件未能谈妥,A窃取秘密离开B公司后独立成立公司,与C合作实施窃密技术。最初原告认为侵权行为已经得以充分证实,但公安机关基于审慎态度,依然希望能够找到A、C公司合谋共同侵权的直接证据,以达成客观确认,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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