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美驰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13日,其使用在非金属门、非金属窗上的“美驰”注册商标在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公司在行业内享有很高的美誉度。
本案中,精品美驰公司在其主办网站上的内容主要为宣传精品美驰公司及其产品,在产品展示部分亦显示了其多种商品的式样、价格等信息,在微信公众号上的内容亦为精品美驰公司对产品进行的推荐、宣传。
精品美驰公司在涉案网站、微信公众号使用“精品美驰”、“精品美驰门窗”的字样均完整包含美驰公司的“美驰”商标,附加部分并未产生区别性含义,且其使用的门等商品与“美驰”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门等商品构成相同或近似商品,侵犯了美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精品美驰公司与美驰公司均注册在相同的地域范围内,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精品美驰公司本应合理避让“美驰”字号,但其却将“精品美驰”作为字号,该字号的主要识别部分“美驰”与美驰公司的字号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美驰”品牌完全相同,该行为构成对美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详情请见二审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73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通苑。
法定代表人:张小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及雷,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准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简称精品美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美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美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18)京0105民初6163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精品美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至第五项判决内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不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诉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驰”字样,系由原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过系统核名确定颁发的营业执照,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并非如一审法院所分析的仍然选择与美驰公司字号相近似的“精品美驰”,“又不能对选‘精品美驰’作出合理解释”,遂对上诉人的抗辩行为不予支持。选择注册企业字号与商标侵权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能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核准系统通过企业名称的核准,说明在注册企业时,两个公司企业名称并不冲突,且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也不完全一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比,不存在竞争力,仅仅是企业字号中带有“美驰”字样,在新的商标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并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商标权的行为事实。因2012年的在先判决未对企业字号使用美驰支持被上诉人,依照法理精神,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一审不应对企业字号变更再进行判决。
二、被上诉人所称的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存在,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确实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1、商标侵权事实不存在。因有在先判决的支持,被上诉人以公证书中载明事实进行提起诉讼,缺乏合理事实根据,上诉人经上网查阅www.jpmcmc.com,该网站连接的是赌博网站,说明该网站在诉讼时即已经不存在能够体现侵权的内容,而经上诉人在万维网以及工信部的查询记录显示,该网站的域名所有人并非是上诉人,且上诉人自始至终就没有使用过该网站,网站内容所体现的完全是不合法的,一审对该部分事实的审核,仅是依据公证处的公证书,而该公证书不能完全代表侵权事实,对于网站所体现的内容,应核定其网站浏览量以及网站能具体带来的实际效益。上诉人有理由相信是由不明第三方在操作该网站的运营。
2、不正当竞争不存在。上诉人除企业字号中夹带有“美驰”字样外,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提供任何可供法院有效认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证据,因企业名称权属于合法注册所有,而上诉人即便使用“精品美驰公司”与他人签署合同,其合同种类,经营范围,产品等都与被上诉人经营规模完全不同。上述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不当竞争的基础,企业经济实力完全不同,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市场占有等都不一致,且上诉人根本没有与被上诉人在一定市场上进行竞争的条件。
3、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事实,一审判决完全属于自由裁量行为。
三、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的承担问题,判决不合理,根据判决结果,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起诉讼所主张的金额未得到法院支持的,未支持部分的诉讼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而本案却完全判决由上诉人承担,明显不妥,被上诉人不当起诉的金额未被支持部分的诉讼费应由其独自承担。
美驰公司二审辩称:上诉人将涉案商标在网站及公众号上进行使用,就是一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先判决后,上诉人不悔改,足以见其恶意明显。公证书的内容均为对上诉人网站及公众号内容的查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是门窗生产企业,是相同市场领域,存在竞争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处于相同地域,生产相同商品,所面对销售对象也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混淆误认。被上诉人在国内外均有生产工厂,且销售面向海内外,被上诉人知名度很高,在先判决后,上诉人仍持续进行侵权,可以推断在侵权成本较小的情况下,上诉人仍有获利空间,因此请求禁止上诉人的侵权行为。
美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精品美驰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在www.jpmcmc.com网站上使用带有“JPMEICHI”的图标及中心位置为“精品美驰”的二维码;在精品美驰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停止使用“精品美驰门窗”及中心位置为“精品美驰”的二维码;2.判令精品美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美驰”字样;3.判令精品美驰公司赔偿商标侵权的经济损失1000000元;4.判令精品美驰公司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946620元;5.判令精品美驰公司赔偿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338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2300元、取证费910元、装订费17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美驰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13日,经营范围为: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金属门窗、木制门窗、塑钢门窗、销售自产产品;门窗安装等。
美驰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175636号“美驰”商标、第1383616号“美驰”商标、第4175653号“美驰”商标;前两个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其中包括非金属门、非金属窗、大门(非金属)等;后一个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上,其中包括:金属门、金属窗等。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美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其生产的门窗上使用了上述商标。2009年4月24日,商标局曾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认定“美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美驰公司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非金属窗上的“美驰”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美驰木窗、PVC-U塑料窗被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北京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6.9至2009.9。1998至2006年间,在《经济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经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中国建设信息》等报刊上有美驰门窗的相关报道及广告。
精品美驰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化工产品、技术推广服务、工程技术咨询等。
2018年4月18日,查询www.jpmcmc.com网站的ICP备案信息,主办单位为精品美驰公司。该网站首页显示“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文字左侧显示带有“JPMEICHI”的图标,文字下方载有全国统一客服电话,网页上有对门窗的展示和介绍,该网站上还有中心位置为“精品美驰”的二维码。用微信扫描该二维码,进入“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页面,其上显示“精品美驰门窗”字样,下方有门窗的展示和介绍,在“联系我们”处显示了全国统一客服电话、招商热线及中心位置为“精品美驰”的二维码。美驰公司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支出公证费2300元。
美驰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万元、取证费910元、装订费170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三中民终字第01835民事判决书中,对2012年精品美驰公司实施的侵犯美驰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其中还认定:“精品美驰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美驰’文字属于其在注册企业名称时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突出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该行为即便侵权,亦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而不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调整。因此对于美驰公司本案提出精品美驰公司在该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美驰’字样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原审法院未予支持。相应地,对美驰公司要求精品美驰公司停止使用含有‘美驰’字样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该终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
美驰公司系第4175636号“美驰”商标、第1383616号“美驰”商标、第4175653号“美驰”商标的权利人,其对上述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精品美驰公司在其网站显示带有“JPMEICHI”的图标、中心位置为“精品美驰”的二维码,在微信公众号上显示的“精品美驰门窗”字样、中心位置为“精品美驰”的二维码,均旨在标识商品的来源,是商标性使用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及在其他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精品美驰公司使用的中心位置为“精品美驰”的二维码、“精品美驰门窗”字样与美驰公司的第4175636号“美驰”商标、第1383616号“美驰”商标、第4175653号“美驰”商标属于近似商标。精品美驰公司上述标识所用于的门窗与美驰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被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因此,精品美驰公司上述使用中心位置为“精品美驰”的二维码、“精品美驰门窗”字样的行为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美驰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犯了美驰公司对第4175636号、第1383616号、第4175653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就精品美驰公司在其网站显示带有“JPMEICHI”的图标而言,该标识与美驰公司的第4175636号“美驰”商标、第1383616号“美驰”商标、第4175653号“美驰”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故该标识不构成对美驰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美驰公司与精品美驰公司均为生产经营门窗产品的公司,两者存在竞争关系。美驰公司成立时间早于精品美驰公司成立时间,美驰公司在先取得了企业名称权。“美驰”既为商标,亦为企业字号,因此对“美驰”商标的宣传亦为对“美驰”字号的宣传,“美驰”商标的知名度亦可认为是“美驰”字号的知名度。美驰公司已对“美驰”商标及商品进行了大量的宣传,“美驰”品牌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较大的知名度。因此美驰公司的字号也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精品美驰公司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知道在同行业中已经存在了一个较高知名度的美驰公司,应当主动避免与美驰公司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但精品美驰公司却仍然选择与美驰公司字号相近似的“精品美驰”作为自己的字号予以注册使用,又不能对其选择“精品美驰”做出合理解释,其以经过工商注册为由提出不侵权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精品美驰公司构成了对美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就商标侵权行为而言,在先判决系对精品美驰公司2012年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诉商标侵权行为系发生于2018年,与前诉针对的商标侵权行为不同,两案就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重复诉讼。就精品美驰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驰”字样的行为而言,前案中美驰公司主张上述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该案判决认为上述行为不构成对美驰公司的注册商标权的侵犯,而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故未予支持。而本案中,美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与前案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就此亦不构成重复诉讼。精品美驰公司关于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美驰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具体损失数额,亦无证据证明精品美驰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到美驰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对经营状况的贡献、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赔偿数额。对于美驰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将根据其合理性与必要性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精品美驰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二、精品美驰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美驰”二字;三、精品美驰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驰公司商标侵权的经济损失60000元;四、精品美驰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美驰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70000元;五、精品美驰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美驰公司合理费用25000元;六、驳回美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精品美驰公司、美驰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且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从如下两个方面论述本案。
一、关于精品美驰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美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美驰公司系第4175636号“美驰”商标、第1383616号“美驰”商标、第4175653号“美驰”商标(简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涉案商标均在有效期内,美驰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对于美驰公司提交的其对于www.jpmcmc.com网站(简称涉案网站)的ICP备案查询及该网站内容查询的公证书,精品美驰公司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精品美驰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认可。根据美驰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为精品美驰公司。美驰公司主张在涉案网站中显示带有“JPMEICHI”的图标、中心位置为“精品美驰”的二维码,在微信公众号上显示的“精品美驰门窗”字样、中心位置为“精品美驰”的二维码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对此本院认为涉案网站的内容主要为宣传精品美驰公司及其产品,在产品展示部分亦显示了其多种商品的式样、价格等信息,涉案微信公众号上的内容亦为精品美驰公司对产品进行的推荐、宣传,故精品美驰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均能够使相关主体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上述相关文字均为商标性使用。“JPMEICHI”文字与涉案商标在文字、读音等方面差距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侵犯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精品美驰公司在涉案网站、微信公众号使用“精品美驰”、“精品美驰门窗”的字样均完整包含涉案商标,附加部分并未产生区别性含义,且其使用的门等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门等商品构成相同或近似商品,故精品美驰公司的上述涉案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对此的相关认定正确。
二、关于精品美驰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驰”文字是否对美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美驰公司与精品美驰公司均为门窗类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故一审法院认定美驰公司与精品美驰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认定结论正确。根据美驰公司提交的证据,在精品美驰公司成立以前,通过美驰公司的宣传使用,美驰公司及其“美驰”品牌已经取得很多荣誉,在北京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知名度。精品美驰公司与美驰公司均注册在相同的地域范围内,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精品美驰公司本应合理避让“美驰”字号,但其却将“精品美驰”作为字号,该字号的主要识别部分“美驰”与美驰公司的字号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美驰”品牌完全相同,搭便车故意明显,故精品美驰公司的该行为构成对美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对此的相关认定正确。
综上,精品美驰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北京美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00元(已交纳),由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元,由北京精品美驰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凌琳
审 判 员 赵 明
审 判 员 张 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霖
书 记 员 韩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