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6日,案外人小米公司发布了新产品小米电视2S,并在小米官网上展示如下图片:
同日,某能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标题为“小米电视2S发布:48寸4K屏……”的文章,对小米新产品发布一事进行了报道,并在文章中使用了上述图片,注明“本文照片均源于小米官网”。
某能公司万万没想到,正是这张图片引发了一场纠纷
蓝某公司是一家影像公司,主张其是小米电视2S预设屏幕背景图片的著作权人,并认为某能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图片,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为此,蓝某公司将某能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能公司赔偿10000元。
某能公司对该说法表示不认同,认为其使用该图片是为了报道小米新电视上市,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
某能公司对案涉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为报道时事新闻需要而进行的合理使用?
在本案中,确定某能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判断该行为是否满足“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使用”“指明作者姓名”及“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四个条件。
1.是否为报道时事新闻?
包含被诉侵权图片的文章标题为“小米电视2S发布:48寸4K屏……”,文章第一段为“今天下午小米发布了新款智能电视小米电视2S,…售价2999元,影院版3999元,7月28日现货发售。”均符合时事新闻报道的特点,且文章发布当天多家媒体均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因此可认定某能公司的行为属于报道时事新闻。
2.是否不可避免使用?
在本案中,某能公司对小米新电视上市一事进行了报道,为了让公众对该产品有更直观的认识,并更好地反映产品特点,不可避免地引用了厂商的官方图片。
3.是否指明作者姓名?
小米公司在小米新电视上市时将案涉作品发布于官网,某能公司使用时虽然未标注作者姓名并指明作品名称,但其是对小米新电视的报道,图片也来源于小米官网,并注明了“本文照片均源于小米官网”,证明其不存在侵权恶意。
4.是否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某能公司的行为属于特定条件下一定限度的使用,对于蓝某公司的权利作品市场不会产生冲击,也不会影响权利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因此没有侵犯蓝某公司作为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裁判结果
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某能公司在其网站使用案涉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