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兄弟”要算账 “太二”告“太七”,判赔30万
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太二公司”)是第19085964号、第19629349号商标、第23783962号商标、第40046408号商标、第400522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也是太二酸菜鱼餐厅(下称“太二酸菜鱼”)经营者。
太二公司发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太七酸菜鱼店(下称“太七酸菜鱼”)在天河北路经营相同业务的酸菜鱼餐馆,认为太七酸菜鱼使用了近似品牌标识并仿冒装潢,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其商标权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太二公司第40046408号及第40052288号商标中,仅“太二”具有识别性,“老坛子酸菜鱼”及“酸菜鱼”均为菜式及食材的描述,不具备特殊性和可识别性,被告太七酸菜鱼店铺招牌上的“老坛酸菜鱼”不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商标的混淆和误认。
但太七酸菜鱼店铺招牌及外墙上使用的图案与原告太二公司第19085964号商标的构图、颜色、背景线条、整体风格基本一致,仅在人物头部及身体线条的细节存在区别,两者相似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认定被告太七酸菜鱼侵害了原告太二公司第19085964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原告太二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经营的“太二酸菜鱼”品牌凭借特定的装修设计风格及相同的图案与文字的使用方式,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形成特定联想,具备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及知名度,属于原告经营的“太二酸菜鱼”的特有装潢。
被告太七酸菜鱼的店铺招牌、店内黑白极简装修风格及装饰画形状、菜单、桌上立牌的排版和色调等均与原告经营的“太二酸菜鱼”基本相同,仅个别文字表述存在区别,两者视觉效果相似,店铺装饰及营业用具样式等形成的店铺总体装潢效果基本一致,其相似度已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太七酸菜鱼使用与原告经营的太二酸菜鱼餐厅近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及品牌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经营规模、被控侵权服务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令太七酸菜鱼店立即停止侵害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第190859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广州太二餐饮公司的“太二酸菜鱼”餐厅近似的装潢,并赔偿人民币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