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数字市场的发展,网络游戏日渐成为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方式。广东省游戏注册企业超万家,占全国游戏企业总量逾三成,游戏营收占比达全国的80%以上。游戏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产生了行业规范不足,知识产权侵权多发等问题。
广州互联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数字中国、文化强国的重要部署,立足粤港澳大湾区网络游戏行业区位优势,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探索完善网络游戏版权保护、虚拟财产权属界定、行业竞争秩序规范及新型诉讼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治理规则,为网络游戏治理法治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创新动能。
一、涉网络游戏案件的基本审理概况
(一)游戏生态基本覆盖,被诉行为全链贯穿
自2018年9月成立以来,共受理涉网络游戏案件1544件,系全国受理游戏案件最多的基层法院。案件增长速度与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趋势呈正相关,案涉主体与涉诉行为基本覆盖游戏全生态、全链条。
从案涉主体分析,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纠纷最为集中,共计639件,占比41.39%;游戏运营商之间的纠纷次之,共计575件,占比37.24%。被诉行为发生自游戏运行各环节,侵权行为、纠纷样态复杂交错。
图1:网络游戏纠纷案件所涉主体及行为链条示意图
(二)游戏权利人相对集中,涉诉主体分布广泛
从涉诉主体地域分布情况来看,案涉当事人集中分布于广州、杭州、上海、深圳、北京等一线城市,与我国当前游戏产业发展布局相吻合。随着游戏产业的纵深发展及文化输出,涉网络游戏纠纷主体逐渐延伸国外。
图2:网络游戏纠纷中原告地域分布情况
图3:网络游戏纠纷中被告地域分布情况
(三)游戏类型日益丰富,未成年人参与度高
网络游戏纠纷中所涉游戏类型繁多,基本覆盖当前主要游戏类型,其中角色扮演类游戏占多数,案涉游戏集中为网易、腾讯、三七、益世界等大型游戏运营商所运营的。另外,各类无需安装、点开即玩的消除、棋牌等轻度休闲小程序端游戏纠纷逐渐增多。
涉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纠纷亦日益增多,纠纷类型集中于未成年人游戏充值打赏、诉请退款等,最小年龄为8岁,个案中最高充值金额超37万元。
图4:案涉游戏类型分布情况
图5:涉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纠纷案件年度分布情况
(四)调解撤诉比例较高,诉讼保全需求上升
涉网络游戏案件诉中案件调撤率达58.42%。其中著作权侵权案件调解率较网络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类案件高13%。越来越多当事人提出诉中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申请。平均保全标的额超500万元,个案最高保全标的额达5000万元。
图6:网络游戏纠纷案件结案方式统计
图7:网络游戏纠纷案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年度分布情况
(五)刑民竞合偶有发生,惩罚性赔偿尚未普及
在网络游戏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偶有发现刑民竞合的现象。如个别案件的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告在刑事裁判后会另行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标的来看,主要集中在0-5万,占比61.85%,200万以上占比6.61%,最高标的额为5000万,其中仅有8件案件,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图8:网络游戏纠纷案件原告所主张诉讼标的情况统计
二、涉网络游戏纠纷的突出法律问题
(一)著作权法视角下网络游戏作品性质争议不断
1.网络游戏作品类型的认定问题
目前网络游戏著作权大多以类电作品或视听作品予以保护。但当被诉抄袭行为集中在游戏规则时,利用视听作品画面的性质进行判断则显削足适履,是否可以适用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来认定网络游戏成为当前网络游戏司法保护开放性思考。
2.网络游戏规则的侵权比对问题
对网络游戏规则的认识不同,导致游戏规则侵权比对方法适用不一。游戏规则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应当如何明确其比对内容,采用何种比对方法,目前仍有待探索。
3.网络游戏视频的合理使用问题
游戏玩家操作游戏形成的短视频发布传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如何正确判定游戏玩家、网络用户以短视频形式对网络游戏使用的合法性,避免“一刀切”方式的侵权认定而造成“知识垄断”,应得到充分关注与深入探究。
(二)数据法视角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界定不明
1.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根本属性问题
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归属,各方主体意见相悖。游戏运营商认为其拥有游戏账号和道具等所有权,游戏玩家受限于游戏用户协议。游戏玩家和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则认为游戏账号和游戏币等系游戏玩家在游戏中投入了精力、时间和金钱而得,应当享有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类物权。如何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根本属性,合理划分网络游戏各方主体对相关虚拟财产的处分、控制的权利边界,对解决当前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争议极具必要性。
2.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流转问题
大多网络游戏运营商通过用户协议禁止游戏玩家之间自行交易。由此引发游戏虚拟财产交易需求及限制的矛盾体现在盗号、账号追回等游戏账号交易保障争议,及游戏用户间账号交易不当两类纠纷中。如何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流转边界,确定交易规范,逐渐成为一个行业突出问题。
3.未成年人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效力性问题
当前大量未成年人突破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进行大额充值消费所引发的纠纷不断。未成年人在游戏中或在游戏外的交易行为效力性如何认定,游戏运营商、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仍待进一步探究。
(三)竞争法视角下涉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行为评价困难
1.网络游戏交易平台的经营正当性问题
第三方网络游戏交易平台异军突起,第三方平台交易行为有效性、交易平台运营模式正当性、游戏平台商业模式可保护性等问题逐渐成为纠纷源起的焦点所在,且难以给予简单划一的评价。
2.云游戏平台的数据使用问题
在云游戏的运行模式下云平台对用户数据进行存储、计算、传输。在涉云游戏纠纷中如何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引导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形成良性竞争等问题,在理论与实务界尚未形成一致观点。
3.网络游戏宣传中“搭便车”行为的认定问题
部分游戏运营商擅自将他人已有一定名气的网络游戏名称、标识等进行混淆性或误导性商业宣传,引发大量不正当竞争纠纷。如何把握游戏宣传推广“搭便车”中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适用关系,正确把握认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亟待予以回应的问题。
(四)诉讼法视角下涉网络游戏新型诉求处理不一
1.行为保全禁令适用中的利益平衡问题
网络游戏案件中往往会提出行为禁令,在游戏短视频平台的禁令中,游戏权利人取证少量视频要求停止全平台中所有侵权行为,这类申请是否合理需要根据正当性和比例原则进行各方利益平衡,在这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利益主体的分歧。
2.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举证问题
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时,应当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等作为依据。然而实践中,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作侵权人获利往往难以查明。如何根据个案情况确定举证责任,计算赔偿基数,仍是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过程中的难题。
3.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司法衔接问题
在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中,行为人的同一行为会受到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的双重评价,如何进行刑事和民事程序的司法衔接尚无统一做法。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发现犯罪线索,应当如何与刑事审判程序衔接还需进一步探索。
三、网络游戏行业的司法规范路径
(一)追本溯源,有效保护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
1.探索认定电子游戏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通过近五年对网络游戏的不断深入探析,发现电子游戏的独创性体现在游戏规则、游戏素材和游戏程序的具体设计、选择和编排中,并通过游戏画面予以呈现,游戏规则对于游戏画面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探索将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的作品类型去认识,积极为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审理提供新思路。
2.探讨游戏规则的动态系统侵权比对方法
对于游戏规则的比对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第一,在自动挂机游戏中,对游戏画面采取逐帧比对方式判断游戏规则是否相似。第二,在对游戏画面难以逐帧进行比对的情况下,将游戏玩法具体设计作为游戏的基本表达予以比对,并探索对运营规则以外的具体游戏规则进行动态系统的侵权比对。但由于网络游戏的复杂性,还需不断深入游戏行业,探求其本质,以期能有更全面的阐述。
3.审慎判断游戏视频合理使用情形
玩家通过直播或者短视频平台传播游戏画面,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坚持在个案中进行审慎判断,结合作品性质、使用目的、使用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多重考量。如在《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案中,在大案涉短视频几乎呈现了《王者荣耀》游戏的全部内容,明显超出了适当引用合理限度,则不构成合理使用。
(二)定分止争,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有序流转
1.探索提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兼具物债双重属性
通过深入研究网络游戏生态,探索性提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兼具物债双重属性。一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运营者与玩家之间债权客体,是玩家使用游戏的债权凭证;二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游戏玩家之间的类物权关系客体,权利人可以对虚拟财产进行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三是游戏玩家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类物权需受限于用户协议,游戏规则和游戏运营周期。
2.构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有限交易规范
游戏账号包括游戏用户及相关他人的信息和行为数据,不能成为交易的客体。但游戏道具和游戏币若能与游戏账号中分离,则可被交易。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况下,玩家虚拟财产所有权利益与运营商合同利益相冲突时,应当在游戏运营商提供的硬件支持基础及用户协议范围之内保护玩家虚拟财产所有权利益。
3.划清未成年人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效力边界
针对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中交易行为的效力认定,需结合以下因素考量:一是根据游戏时间、游戏特点、账号使用情况及消费行为特征准确判断交易行为是否系未成年人所为。二是审慎界定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数额。三是妥善区分游戏运营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责任。
(三)开渠通流,促进网络游戏行业有序发展
1.探究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经营规范
从网络游戏行业特点出发,结合不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类型,探析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及归属规则,明晰网络游戏第三方平台交易行为的竞争法规制路径,推动竞争者、消费者与社会公众所涉的三类利益在此消彼长、制约均衡中,向市场竞争的最佳选择与理想状态发展。
2.明晰云游戏平台数据资源配置规则
云游戏平台涉及游戏用户、数据收集方、数据使用方、数据平台等多方主体,基于不同主体利益诉求不同,应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为合理的技术创新和正当的技术中立预留空间。在5G云游戏案中明确对游戏用户原始数据权益并非游戏运营平台专有,如果数据收集方未投入更多的运营或保护成本将用户原始数据转化为衍生数据,则不应简单认定其享有数据权益而给予保护。
3.厘定网络游戏引流推广行为边界
对于网络游戏宣传推广竞争行为,需在激励创新、保障权益和自由竞争之间取得平衡。就混淆性引流推广行为,应以权利游戏或其商业标识是否为具有一定影响及显著性为焦点,判定被诉行为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就误导型引流推广行为而言,则应以推广行为是否欺骗、误导消费者为焦点,科学区分虚假宣传行为和正当商业言论。
(四)条分缕析,完善网络游戏权利救济机制
1.慎重界定行为保全适用范围
积极运用行为保全制度,在平衡利益保护的同时护航创新发展。一是坚持及时保护与稳妥保护兼顾原则。二是确立“以小见大”合理确定行为保全范围原则。三是秉持平等保护、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原则。在《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案中,考虑到侵权人传播视频的行为具有同一性,支持申请人通过举证16条侵权视频要求停止全平台侵权行为的申请,以小见大的方式维护其合法利益。
2.引导惩罚性赔偿积极举证
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效落地:一是引导当事人明确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二是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准确查明赔偿基数;三是合理确定利润贡献率;四是根据所涉行业特点及市场价值确定许可使用费。如在《梦幻西游》游戏直播案中,法院依法向直播发出调查函查明了被告直播接单推广收入,酌定原告游戏内容在被告侵权所得的贡献比例,施以4倍惩罚性赔偿。
3.畅通刑民交叉案件衔接渠道
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建立案件会商机制,协同处理纠纷。与公安局、文化旅游局和版权局等单位开展联席会议,共同对案件“会诊”。从“民刑交叉”走向“民刑协作”,协同运用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等救济手段全面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四、网络游戏生态的能动协同治理
(一)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促进游戏科技自立自强
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科技创新成果保护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打造出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典型案例,确立网络游戏生态治理规则。推动游戏产业打造更多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精品,孵化更具竞争力、更贴近现实应用的前沿科技。
(二)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营造清朗网络游戏空间
秉持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家庭、平台三方共治理念,建立未成年人案件“调解优先+柔性司法+判后寄语”审裁机制。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宣传,邀请200余人次中小学生走进法院。注重延伸保护,向游戏平台发出司法建议,引导平台加强游戏内容治理及审查监管。
(三)维护数据市场竞争秩序,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聚焦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游戏数据财产权益、个人信息保护等新经济新业态探索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规范,积极回应账号权益转移相关问题,坚决抵制账号、用户个人信息非法交易等黑灰产,推动构建良好的虚拟财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秩序。
(四)构建多元共治整体格局,服务保障文化强国建设
着力打造网络游戏多方共治生态圈,共同推动文化与游戏双向赋能,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走访多个大型网络游戏企业设计、研发现场,,以“零距离”接触获取“全范围”视野。加强网络游戏行业诉源治理,组织网络游戏企业代表共同研讨,推动游戏行业标准化建设,为促进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服务保障文化强国建设奉献力量。
结 语
广州互联网法院立足区域经济特征及专业审判优势,已逐渐成为网络游戏产业争议化解的“首选地”及“优选地”,接下来持续以加强司法治理推动行业发展,以前瞻性目光探索发展之路,以拓宽联动圈层实现行业共治,积极回应网络游戏司法审判和治理需求,以规范主体经营,激励行业创新,延伸司法效能,引导游戏行业向打造中国特色文化精品、丰富多层次文化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需求方向迈进,助力“智慧广东”建设,推动打造数字经济创新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