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家公司因代客户仓储的价值10亿元货物被骗走,先委托其常年法律顾问牛律师处理相关刑事报案及民事案件事宜。但后来该公司根据其上级公司要求,重新开始选聘律师团队,最终确定被告律所的马律师团队接手办案。
牛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后起诉称,马律师利用其原单位的影响力,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获得了本由牛律师代理的案件,给原告带来实际损失即本应由其收取的后续律师费用。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法律依据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适用该条款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律师事务所可纳入经营者范畴,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二是该法对于这种竞争行为未作出明确规定。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承揽业务为目的,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并损害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该行为显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未有具体规定。三是经营者即原告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四是这种竞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此案牛律师一直担任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突遇重大刑案的情况下获得了相关案件的代理权。但随着案件推进,该公司上级单位主导了对于律师团队的选聘。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律所及其马律师团队系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若依本案情况即认定被告律所实施了不正当竞争,会使当事人在选聘、更换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时有所顾虑,从而限制其寻找更适合的代理律师的需求,反而会妨碍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此法官提示,正当竞争所引发的博弈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应有之意,而法律旨在使竞争者免受不正当竞争之害。因此,并非经营者认为其在竞争中受到损害即可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此外,假冒仿冒他人知名品牌、虚假宣传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在短期内为经营者带来巨额利益,但实则不仅不利于企业自有品牌的创建、自身商誉的累积和长远发展,更将背负沉重的赔偿责任甚至遭受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