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海龙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国首届审判业务专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作为“第三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座谈会”主办者之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成立于2025年11月,以司法研究为中心,努力做“实践导向法学教育示范者,学研产相结合的引领者”。目前中心工作聚焦两个方面:一是加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研究,积极探索中国审判学学科建设,特别是课程体系建设;二是加快“法学智能体联合实验室”建设,切实赋能数字司法、知识产权学等领域的学研产深度融合。
作为中心主任,是我主动转换赛道离开法院后的另一个学术头衔。座谈会上,将我组织出版的两本书《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判解示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理论与实践》作为会议资料送给参会代表。李雪主编看后,希望在《知产财经》发表。我欣然应允,因为也想让自己的想法与同仁分享,我一直认为,交流过程就是知识累积过程,也是知识产权共同体形成过程。
又认真读了这篇不长不短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理论与实践》代序,放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决定,即明确要求“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以及“两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背景下仍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同时,结合今年4·2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信息和惩罚性赔偿新司法解释,又补充了一些内容。
以上文字,权作“代序”之代序了。

经济社会发展向前推进一步,司法服务保障就要跟进一步。“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快速突破,并跑领跑领域明显增多,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创新驱动作用明显增强……”“十五五”规划擘画了未来5年的科技强国图景,更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的今天,作为创新成果法律载体的知识产权已成为“大国重器”,其司法保护的力度、精度、深度直接关系到创新活力的激发与市场秩序的维护。
近年来,重庆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深刻领会“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重要论断,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严格保护”司法理念,坚持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不断努力产出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标杆判决和典型案例。本书聚焦“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重点、疑点、难点问题,精选6篇论文集萃、28个典型案例、2项重大课题结项成果,正是要突出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力求达到知行合一的实效,为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审判故事提供更加生动翔实的司法样本。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成就
《韩非子·心度》有言:“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与之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正是在这一系列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新时代浪潮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面对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的问题,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率先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惩戒力度”,为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奠定了基础。同年修正的《商标法》首次明确了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适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紧随其后。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提出,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并在2020年11月30日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抓紧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推相关法律修订和政策制定工作加速。2020年《民法典》第1185条实现了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全覆盖”,同年修正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及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6年6月修订的《商标法》第77条,保留并完善了惩罚性赔偿条款,由原来的“恶意”调整为“故意”,赔偿倍数维持一倍至五倍不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今年4月通过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1年旧司法解释同时废止),共同构建起与《民法典》相协调的部门法规则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更从完善产权制度的高度强调优化惩罚性赔偿制度,彰显了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至此,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已在我国全面建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重要的一环。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该进入司法“黄金时代”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从政策到立法,从司法解释到典型案例,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规则实现了从“补偿为主”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变化。政策和立法解决了“能不能用”的命题,随时而来的就是“敢不敢用”“会不会用”“善不善用”的问题。这是时代的司法之叩问,也是司法的时代之机遇。
“严格保护的目的,不止于让受害者权益得以挽回,更要让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如何“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是近年来人民法院系统性探索的课题。早在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就逐步总结归纳出了“以市场价值为导向,构建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等裁判规则。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等多个司法文件中确立了这一思路。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公布,并同时发布了6起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意味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司法适用初期走向了纵深发展阶段。从“卡波”商业秘密侵权案(指导性案例219号)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顶格判处5倍罚款,到“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明确可以裁量性确定赔偿基数,再到首个“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判赔最高惩罚金额6.4亿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正在逐步明晰。自2021年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施行至2025年底,全国法院审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累计为1471件,其中2024年全国法院在460件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2025年全国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505件,判赔总额18亿元。可以看出,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虽有增加,仍显不够。有理由相信,适用惩罚性赔偿新司法解释今年5月1日施行后,案件数量及其占比会有所增加。
三、以历史主动精神促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落细落实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距今不过三百余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更属于新生事物”。近两年来全国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数明显增多,但我们也清晰地认识到,任何制度从纸面条文到落地适用还有赖于大量、长期、丰富的司法实践。每次在“规范与案例间来回穿梭”的反复,每次大前提、小前提的“涵摄”过程,都“自下而上”拓展着制度文本的广度与深度。
张军院长在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严格保护落实不够,是当前的主要矛盾”,提醒着司法工作者们任重而道远。纵观当下现实,权利人举证难、赔偿低,适用惩罚性赔偿不足,不能有效遏制侵权,仍是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主要矛盾。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新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的微观层面确实解决了此前“悬而未决”的许多问题,比如,“恶意”与“故意”的异同、“情节严重”更为具体可操作、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协调、惩罚性倍数的自由裁量空间等。当然,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认识不够,以及赔偿基数计算方法不科学当属最为突出的问题,系惩罚性赔偿应当适用而未能适用的主要原因,仍极大地考验着司法人员对社会发展动力的深刻洞察及其专业技艺与审判智慧。
本书精选的案例与研究成果试图对关键性问题进行系统性的回应,不仅涉及专利、著作权、商标、反不正当竞争等各个知识产权领域,并提供了多种基数确定方式,如在涉及短视频平台海量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将视频完播率作为计算的重要参数,尽可能地贴近侵权人的实际获益;在刑民交叉的侵权案件中,可将刑事裁判中的违法所得作为基数,但相应罚金及退赃应当适当扣减,既实现了惩罚威慑的功能又恪守了惩罚的“相当性”。而这些案例表现出来的重庆法院的探索,在新司法解释中得以确认,成为今后法官裁判的遵循。
惩罚不是最终目的。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归根结底在于要以法律手段充分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创造活力、促推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不断催生新质生产力,为我国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提供有利条件。当然,任何制度均非完美无缺,总是在出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得以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一把“利剑”,执剑人必须头脑清醒、是非分明,绝不能随意适用、草率惩罚,正如学者提醒的那样,“展望未来,最重要的不是在制度上大破大立或推倒‘重塑’,也不是随着各种花哨事物表象标新立异……而是必须谨小慎微,把握住制度本源、主轴和立法精神适当微调,既不失本,又兼顾弹性”。
追风赶月莫停留,平芜尽处是春山。“十五五”的号角催人奋进,壮阔征程考验担当。让我们以历史主动精神攻克难关、迎接挑战,深刻领会习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五个关系”论述,以“国之大者”的政法视野、“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用心用情”的审判情怀投入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推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真正用起来、活起来,努力创造更多符合时代精神、满足人民企盼、引领规则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伟大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