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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的“苹果”——正当维权还是草木皆兵?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0年08月28日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一方面是对商标权人苦心经营的认可和维护,一方面也可能造成商标权的滥用,如何确定保护的边界,需要法官在个案中具体分析认定。

  近日,苹果公司针对加拿大一家创业公司的商标申请提起了异议,理由是该公司的APP水果LOGO与苹果LOGO“过于相似”,这将导致苹果公司所拥有商标的显著性被削弱,违反了美国《兰哈姆法》。苹果公司在该商标异议通知书中写道:“申请人的商标由带有直角叶子的简单水果设计组成,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苹果公司著名的LOGO;苹果公司的商标如此知名,具有极高的显著性,申请人的商标会使得普通消费者误认为申请人与苹果公司有关联”。

  这家被科技巨头棒打的Prepear公司,是一家食品料理公司,一共只有5个人(由于苹果公司的指控还不得已裁员1名),其LOGO是一个绿边的梨子(图1左)。面对苹果公司这一指控,Prepear公司觉得十分冤枉,甚至于愤怒,表示:“我们要代表小企业发声,保留自己的LOGO,并且向这些大型科技公司传递一个信息——欺凌小型企业是要付出代价的”。Prepear公司的联合创始人在change.org网站上发起请愿帖“Save the Pear from Apple”,截止至撰写本文时,已经获得了超过75,214个网友的签名支持(图2)。 

苹果商标
图1


图2

  敏感的苹果

  事实上,这并不是苹果公司第一次针对水果LOGO维权。

  2011年7月,苹果公司向中国四川一家食品公司,四川方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果公司)发出律师函,声称对方使用的LOGO(图3左)与苹果商标相似,涉嫌侵犯苹果公司的知识产权,要求对方注销或者修改LOGO。此时距离方果公司商标申请公示期结束仅剩2天。苹果公司认为,“方果”商标的设计使用了苹果的概念元素;而方果公司总经理表示,两个商标毫无相似之处,且其在创办方果时,从未听过苹果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方果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中,不仅有其主营业务粮油、零食等,还包括国际分类第9类中的笔记本电脑、计算机游戏软件等,这些都与苹果公司的商标注册类别相重合。最后,方果公司没有妥协,苹果公司也没有后续动作,“方果”商标均成功注册,至今仍在有效期内。


图3


图4

  2016年,北京橙鑫数据公司以橘子为主题,向台湾智慧财产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核准(图5左)。苹果公司认为,该橘子商标长得像苹果商标,遂向智慧财产局提起商标异议,经济部决定驳回,苹果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黑色线条勾勒轮廓之圆形水果,其上方有两片与果身分离并向右上方倾斜延伸之椭圆叶片所组成;而苹果商标为墨色或彩色之苹果剪影,上方有一片与果身分离并向右倾斜之椭圆叶片所组成、右侧有一咬痕形状之缺口。在普通消费者看来,两商标均为一个圆形水果及上方有与果身分离并向右倾斜的叶片的水果造型图样,整体观之,应属中度近似。2019年8月,法院判决系争商标有不得注册之事由,责令智慧财产局撤销原处分。


图5

  2019年,由于挪威进步党为其苹果LOGO(图6)在数字媒体、印刷材料、服装等类别上进行注册,苹果公司向挪威专利局提出商标异议。苹果公司认为挪威进步党的苹果LOGO与自己的5个注册商标非常相似,该党的商标包含著名商标的既有品牌因素,将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违反挪威《商标法》。同年,苹果公司还起诉了德国的一个自行车比赛主办方,指控其侵犯苹果商标权(图7)。


图6


图7

  认定商标侵权的两个理论

  上述苹果公司商标的打假行动,有的让人信服,有的让人匪夷所思,那么如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呢?国内外商标立法中主要体现出两种理论,一是商标混淆理论,二是商标淡化理论。

  商标混淆理论最早规定在美国《兰哈姆法》中,其含义包括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等。我国商标立法主要体现的是售中混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包括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

  直接混淆指的是,由于侵权商标,消费者误认为侵权人的产品来源于商标权人的产品。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权。比如“五粮液”和“九粮液”,“康师傅”和“康帅傅”。

  间接混淆指的是,侵权商标虽不会直接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服务来源,但会让消费者误认为两公司之间存在诸如商标许可、赞助等关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的,也属商标近似的一种。比如,“黄福记”和“徐福记”商标,若在同一种或一类商品上并存,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黄福记”商标的提供者与徐福记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商标淡化理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使用在不相同且不类似的商品服务类别上,从而削弱了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苹果公司对“梨子”商标的不满,就是基于此理论,也即即便“梨子”商标没有导致消费者混淆,但是“梨子”商标会削弱、割裂“苹果”商标与苹果产品服务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削弱“苹果”商标的显著性,也应认定为商标侵权。

  虽然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商标淡化构成侵权,但是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驰名商标可受到跨类保护,不过仍以“误导公众”为前提。有观点认为,该条之规定,仍系混淆理论下的一种情况,仍需具有“混淆可能性”,也有观点认为该条即为我国立法承认淡化理论的证据。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一方面是对商标权人苦心经营的认可和维护,一方面也可能造成商标权的滥用,如何确定保护的边界,需要法官在个案中具体分析认定。

  最后,请在3秒内找到哪个是苹果公司的LOGO。


图8

  图1-8源自网络、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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