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涉公共文化资源的商标并依此向他人主张权利构成权利滥用,依法不予保护
——泉州某广告公司与泉州某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
泉州某广告公司先后于2021年8月28日、2021年9月7日经核准取得了第53015974号和第53026423号“半城烟火半城仙”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和第43类。2023年6月5日,泉州某广告公司向福建省泉州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因取证发现,泉州某餐饮公司未经许可在抖音上开设的店铺“人间***”内上传了多张印制了“半城烟火半城仙”文字宣传图片,售卖茶饮、果汁等饮料,侵害了泉州某广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泉州某广告公司诉至泉州洛江法院,请求判令泉州某餐饮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行为;2.赔偿泉州某广告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550元;3.承担本案受理费。
裁判
泉州洛江法院一审认为,泉州某餐饮公司被诉行为侵犯了泉州某广告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2023)闽0504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一、泉州某餐饮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于抖音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人间***”内使用泉州某广告公司注册商标“半城烟火半城仙”进行营业及商业推广的行为;二、泉州某餐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泉州某广告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含合理费用);三、驳回泉州某广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泉州中院二审认为,“半城烟火半城仙”与泉州的城市特色紧密相关,是泉州多元文化的形象表达,在社会公众中已形成极高知晓度,已成为与泉州城市形象高度关联的公共文化资源。某藤广告公司作为本土企业理应知悉“半城烟火半城仙”作为泉州城市形象的代言词所具有的广泛社会影响力,但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意图借助泉州申遗及文旅热度将公共文化资源据为己有并以此牟利,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藤广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商标注册应遵循民法典及商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涉公共文化资源的标识是一种未付出智力劳动,仅通过抢先注册就占有并垄断了具有公共文化价值利益的特权,与商标法下的公有领域保留原则相违背,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该商标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拥有合法的权利外观,然而其权利基础具有重大瑕疵,是一种恶意注册的违法行为。恶意抢注公共文化资源的商标并依此向他人主张权利,构成权利滥用,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和保护。
审理过程中,法院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出发,对社会上“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为突出表现的商标恶意囤积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从司法的角度弥补了商标因注册取得而呈现的不足。通过本案判决,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实现了三个效果统一,架起法院判决通向人民群众朴素公平正义观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