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组采购道具也会踩雷?某综艺节目因使用网购面具遭索赔10万!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跟着小编一起来探索版权保护边界的重要答案快来看看这场艺术创作与知识产权的大碰撞!
基本案情
原告金某系《麒麟面具(真人及BJD娃用)》的设计师,一直在网店销售这个面具的实物产品。被告湖南某传媒有限公司为某综艺节目的出品方,他们从电商平台买了和麒麟面具很像的面具,在节目里当剧情道具使用。
01、原告诉称
原告金某认为自己是《麒麟面具(真人及BJD娃用)》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完整著作权。综艺节目中npc佩戴的面具和自己的设计高度相似,侵犯了自身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金某将湖南某传媒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并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某综艺节目中出现作品“麒麟面具”的片段;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2、被告辩称
一、被告通过正规渠道采购道具,未侵犯原告对其主张作品的复制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本案适用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且被告在节目中使用的系面具的实用功能,因此并未侵犯作品的著作权。
三、即使被告使用麒麟面具不能适用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被告的行为也应当被认为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适当引用。
四、两面具存在细节不同,如被告使用面具并非来源于原告,则原告主体不适格。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一、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的底稿、首次在微博发表的截图等证据,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为作品《麒麟面具(真人及BJD娃用)》的著作权人。
二、关于被控侵权面具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面具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案中,原告早在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涉案作品的创作及发表,并将涉案作品相关制成品在网络中售卖,被告存在接触到涉案作品的可能。将被控侵权面具与麒麟面具比对,两者均为对称半脸面具,整体为火焰造型,被控侵权面具整体设计与麒麟面具近乎一致。至于二者在颜色、佩戴方式等方面的细微差异,不足以影响相关公众对两者近似的判断,可以认定被控侵权面具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关于被告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适当引用。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在节目中使用被控侵权面具的行为虽未经原告许可,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关于适当引用的规定,故不构成侵权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1.使用性质:面具在节目里只是遮挡工作人员面部、营造恐怖氛围,没有刻意展示艺术美感;
2.呈现程度:面具画面占比小、多是远景和侧影,没有特写镜头,时长约5分钟;
3.替代影响:观众通过节目看不清面具细节,不会影响正版销售;
4.购买过程:电商平台有多家卖类似产品,节目组无从查证原创者,其从案外人处支付合理价款购买被控侵权面具,并作为特定情景非重要道具使用,不应认定其存在侵权故意。
被告辩称其使用被控侵权面具的行为符合“权利用尽”原则,本院认为,被告并非从原告授权的销售渠道购买麒麟面具,被控侵权面具系未经原告许可而制作的作品复制件,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涉案节目视频中使用被控侵权面具并未不合理地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承担责任,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目前已生效。
法院提醒
陈慧 马栏山法庭 法官助理
影视节目作为大众传媒媒介,其内容和道具使用对公众认知、行为示范具有深远影响。其中,道具是影视节目制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制作方对道具相关知识产权的审查义务应与其道具的使用方式、场景、时长等因素相关,做好“事先预防”工作,以专业合规支撑艺术创作的自由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