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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注册、囤积商标,未用于生产经营却提起诉讼?构成恶意诉讼

来源于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日期 2026年07月01日

检察机关办理恶意诉讼监督案件,应积极运用大数据筛查、锁定案件线索,围绕原告是否具有恶意的审查判断,强化对商标注册人生产经营情况,提起诉讼的数量、动机以及商标注册、使用情况等事实的调查核实,综合多种因素认定是否构成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恶意诉讼监督案件,人民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上一级检察机关经审查符合跟进监督条件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确保监督质效。

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温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恶意诉讼  侵害商标权纠纷  诚实信用原则  跟进监督  抗诉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19188109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的枕头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4月7日至2027年4月6日。2018年11月30日,深圳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陪同下到温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某公司)的营业场所,以消费者身份购买乳胶枕头24个、枕套6个、纸板礼盒8个,其中2个乳胶枕头印有“”标识。2019年5月28日,深圳某公司以温州某公司、温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瑞安市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2019年8月28日,瑞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温州某公司销售带有“”标识的乳胶枕头,侵害了深圳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5000元,何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及调查核实。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瑞安市检察院)履职中发现深圳某公司批量维权异常线索。经调阅相关诉讼卷宗、检索深圳某公司诉讼数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发现深圳某公司在不同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600余件商标,2019年以来起诉浙江省内多家乳胶制品公司,可能构成恶意诉讼。

  瑞安市检察院经实地核实深圳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现深圳某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无生产经营活动且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其注册商标未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涉案商标已经第三人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深圳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3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深圳某公司诉讼请求。同年8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综合深圳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商标注册数量、提起诉讼数量、诉讼动机等事实,可以认定深圳某公司恶意提起诉讼的事实。

  监督意见。2023年4月26日,瑞安市检察院向瑞安市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书》,瑞安市法院以涉案商标行政诉讼尚未终审为由未采纳再审检察建议。2024年11月7日,瑞安市检察院提请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该院于2025年1月3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提出抗诉认为,瑞安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

  监督结果。2025年9月2日,温州中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瑞安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深圳某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商标注册人大量注册、囤积商标,未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意图据此通过诉讼程序谋取不当利益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诉讼秩序,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

  检察机关办理恶意诉讼监督案件,应积极运用大数据筛查、锁定案件线索,围绕原告是否具有恶意的审查判断,强化对商标注册人生产经营情况,提起诉讼的数量、动机以及商标注册、使用情况等事实的调查核实,综合多种因素认定是否构成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恶意诉讼监督案件,人民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上一级检察机关经审查符合跟进监督条件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确保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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