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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超2亿元!三药企垄断抬价麻醉注射液被罚

来源于 反垄断前沿 日期 2025年03月24日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医药行业垄断处罚案件,上海信谊、河南润弘、成都汇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处以罚没款约2.23亿元。郭某被认定对相关垄断协议的达成负有个人责任,被处以罚款50万元。

  3月21日下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起医药行业垄断处罚案件。

  因上海信谊、河南润弘、成都汇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涉案三家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合计罚没款约2.23亿元。此外,上海信谊的直接责任人郭某被认定对相关垄断协议的达成负有个人责任,被处以罚款50万元。

  据南都记者了解,本案是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后,首次追究达成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的案件。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年4月30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涉案产品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为无色澄明液体,供皮下或肌内注射使用,是一种常用的易逆性抗胆碱酯酶药物,为麻醉手术常用药物之一,也可用于重症肌无力、手术后功能性肠胀气及尿潴留等治疗。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于2016年被纳入国家首批急抢救示范药目录,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医保甲类药品。

  经查,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具有竞争关系的上海信谊、河南润弘、成都汇信在销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过程中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鉴于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销售企业较少,涉案企业的垄断行为严重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扭曲了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价格严重偏离正常水平,削弱了三家公司通过改进生产工艺进而增加利润的动力,不利于医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涉案行为大幅提高了药品价格,增加了患者的治疗费用,还造成市场供应紧张,损害了患者的利益。此外,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主要在公立医院临床使用,由国家医保基金支付。这些做法亦增加国家医保基金的支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涉案行为发生在药品领域,大幅提高了药品的价格,增加了国家医保基金支出,持续时间较长。上海信谊是垄断协议的组织方,考虑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等情节,被处2023年销售额10%的罚款并减轻 80%的罚款,合计罚没款为1.658亿元。

  其他两家涉案企业非垄断协议的组织方,且考虑到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降低药品价格等情节,均被处以2023年销售额4%的罚款,成都汇信被罚没1447.56万元,河南润弘被罚没4271.5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人郭某作为时任上海信谊招商代理事业部(后为招商代理事业部)总经理,代表上海信谊出面与河南润弘、成都汇信有关人员持续沟通、商议达成垄断协议,安排落实垄断协议的有关内容,是涉案垄断协议中上海信谊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被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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