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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微信账号牟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来源于 上海检察 日期 2023年12月01日

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余万元;被告人谢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

  你的名下有几个微信号?有些是否连自己都不知道?这一点也不稀奇,因为有不法分子在收集公民信息注册微信号并出售牟利若你的账号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

  1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庭审。


  案情回顾

  2022年下半年起至2023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从被告人谢某某等网络中介处,购买包括公民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在内的个人信息,由杨某某及其雇员(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上述信息注册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并通过境外通讯软件出售给他人。其中,部分实名制微信号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

  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余万元;被告人谢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

  2023年10月1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提起公诉。

  公诉现场


邵长利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有组织犯罪办案团队成员,曾获上海市检察机关个人三等功、松江区“1号先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


吴夏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第十三届上海市优秀公诉人,上海数字检察人才库成员。

  公诉现场

  庭审交点


  焦点一:违法所得的认定是否要扣除购买信息的成本?

  辩护人认为:
违法所得应该扣除被告人购买公民信息的成本。

  公诉人认为:不应扣除。第一,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指的是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本案中,两名被告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分别获得50余万元、30余万元的对价,应以此认定违法所得。第二,本案中被告人不管是购买信息还是出售信息,都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法律禁止从事的活动,如果扣除购买信息的成本,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法律对购买信息行为予以了认可,这显然不合适。


  焦点二:两名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可以适用缓刑。

  公诉人认为: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缓刑的适用要满足的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在本案中,一方面两名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时间长、获利大,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部分涉案微信号被用于实施诈骗活动,仅两个账号的涉案金额就高达上百万元,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综上,被告人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公诉现场

  嘉宾解读


  上海市人大代表、民盟闵行区委副主委 姚海嵩:本案中,两名被告人为谋一己私利,通过非法收集、出售个人信息赚“快钱”,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两位公诉人配合紧密,举证质证有力,控辩对抗精彩。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方面,公民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责任人”,需要进一步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防范意识,扎紧个人信息安全的“篱笆墙”;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共同发力,全方位织密个人信息“防护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吴芳:本案中,两位被告人通过非法收集公民信息,注册微信号并出售牟利,情节特别严重,严重侵犯了公民信息安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违法所得认定展开了精彩交锋。个人信息保护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上海检察机关将持续筑牢信息保护的“金刚罩”,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同时,检察机关将一以贯之秉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工作理念,积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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