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陈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裁判要旨】
驰名商标认定应坚持“按需认定”原则,主要包括:1.当事人是否以侵害商标权为由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2.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3.是否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商标权人使用自有商标时,应严格按照核定使用的标识和类别标注自有商标标识,其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行为,仍可能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案号】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971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1181号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太公司)
被告:永康市康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顺公司)、慈溪市周巷彩芬日用百货店(以下简称彩芬百货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