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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定乾坤:格力vs奥克斯纠纷史中的胜负手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3年01月13日

自2015年以来,格力与奥克斯之间的法律纠纷就从未停歇。专利侵权是双方永恒的争议主题,涉案专利本身的创新性、稳定性,以及专利背后作为质量支撑的企业研发能力和经营理念,也就成了决定案件走向乃至企业命运的胜负手。

  过去数年来,中国家电行业的两家企业——格力与奥克斯曾频频占据新闻头条。两家公司间的最新一轮诉讼纠纷,围绕一件奥克斯买来的、目前早已过期的压缩机专利而展开。就在最近一年里,这起压缩机专利案的剧情似乎来到了高潮:一方面,奥克斯在宁波中院、杭州中院先后一审胜诉,累计判赔额超过了惊人的2.2亿元;另一方面,针对涉案专利的不利司法鉴定结果,却逼得奥克斯不得不选择在南昌中院悄悄撤诉;2022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份行政判决,更是宣布涉案专利的两项核心权利要求无效,这意味着奥克斯表面上拥有的诉讼优势可能瞬间烟消云散,而诉讼双方攻守之势的逆转或许也已经到来。

  自2015年以来,格力与奥克斯之间的法律纠纷就从未停歇。专利侵权是双方永恒的争议主题,涉案专利本身的创新性、稳定性,以及专利背后作为质量支撑的企业研发能力和经营理念,也就成了决定案件走向乃至企业命运的胜负手。

  压缩机专利案:名不副实的天价专利

  首先回到此次的压缩机专利案。涉案专利为一件1999年8月在日本申请的压缩机专利,其中国同族专利(CN00811303.3)则申请于200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已到期失效。该专利原始权利人为美日合资企业东芝开利株式会社。2018年12月,奥克斯买下该专利,随即在短短一个月后便以该专利为基础,在宁波、南昌、杭州三地法院针对格力提起了侵权诉讼。

  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写明:

  “一种压缩机,包括:其上连接有吸入管和排放管的密封壳体;设置在密封壳体内的压缩机构单元;以及设置在密封壳体内的电动机单元,电动机单元包括用于驱动压缩机构单元的定子和转子,在电动机单元内形成有用于供自压缩机构单元排出的气体通过的气体通道,并且构成在定子铁芯的诸槽与电动机单元的定子中的线圈之间的槽隙部分的总面积与气体通道的整个面积之比被设定为0.3或更大。”


涉案专利(
CN00811303.3附图

  上述所谓“槽隙部分的总面积与气体通道的整个面积之比”(下称“k值”),即为该专利的发明点。奥克斯指控格力的相关压缩机产品落入了上述权利要求范围内。然而,涉案专利何以将k值设定为0.3或更大?这一设定与专利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有何关联?对此,涉案专利并未给出明确解释。反倒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的行政判决明确指出,k值的取值上限应为0.6,否则将使压缩机性能失去可靠性。换言之,权利要求1所设定的k值范围,并未排除导致本专利发明目的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因此,法院认定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予无效。基于同款规定,法院又否决了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2的效力。至此,法院推翻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做出的维持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2有效的审查决定,这标志着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已被根本动摇。

  从公开渠道查询可知,涉案专利的日本同族专利经审查后,原本的13项权利要求仅保留了1项,授权范围远远小于中国同族专利。这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涉案专利在撰写上存在的重大问题。此外,涉案专利的新颖性也一直备受质疑。北京国之专利预警中心、中国制冷学会均曾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论证,认为涉案专利属于行业内早已广泛运用的技术,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事实上,格力方面也的确找到了足以推翻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抗辩证据,即早于涉案专利上市的空调压缩机产品。宁波中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将上述在先压缩机产品的K值范围确定为0.11-0.66,已经包含了涉案专利所公开的范围,但宁波中院最终仅采信了0.11的比值范围,否决了这一现有技术证据;而南昌中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则明确得出了上述在先压缩机产品的k值处于涉案专利设定范围内的鉴定结论,彻底否定了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外界普遍认为,这一鉴定结论正是奥克斯低调选择在南昌中院撤诉的直接导火索。

  总结而言,奥克斯买下的这件撑起了超2.2亿元赔偿额的压缩机专利,事实上是一件稳定性、新颖性均十分脆弱的过期专利,其本身的技术价值与所承载的经济价值相去甚远。在未来的诉讼进程中,这件名不副实的天价专利究竟命运如何?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画时代”空调案:得而后失的无效专利

  值得注意的是,奥克斯自成立以来从未研发和生产过压缩机产品,这或许能够解释其对上述压缩机专利之质量漏洞的忽视。那么,在自己的技术领域内,奥克斯的专利质量又能否经得起考验?从数年前的“画时代”空调案中,我们可以略窥一斑。

  2017年8月,奥克斯以格力的“画时代”空调产品侵犯其4项专利权为由,将格力诉至宁波中院。宁波中院一审判决格力赔偿奥克斯1000万元。格力方面抗辩称,上述专利均属格力早已大量生产、投放市场的技术,奥克斯系通过挖脚前格力员工了解到相关技术,并利用实用新型专利无需实质审查的规则,抄袭并抢先申请了上述专利。据此,格力随即对上述4项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以其中一项名为“电机转向安装座”(专利号:201520143902.0)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为例,该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3月15日,专利摘要写明:

  “本实用新型为一种电机转向安装座,包括机座、设置在所述机座上部的第一吊耳以及设置在所述机座下部的第二吊耳、设置在所述机座上的电机安装孔以及机座安装孔、设置在所述机座上部的电机孔通孔。”

  格力提交了多份中国专利文献作为现有技术证据,以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为由请求认定其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对比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证据CN101017015A(申请于2007年2月7日)得出结论认为,两者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均实质上相同,都是要减少驱动马达安装时的干涉问题,使得驱动马达更易于安装。据此,2019年1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涉案专利的两项权利要求均不具备新颖性,遂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奥克斯涉案专利201520143902.0(上图)与现有技术证据CN101017015A(下图)

  除上述专利外,奥克斯的其余3项涉案专利早已于2018年1月被宣告全部无效。由此,奥克斯失去了其起诉的全部权利基础。2019年4月,浙江高院二审撤销宁波中院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奥克斯的起诉。得而后失的四件无效专利,最终只为奥克斯换来了一份胜而后败的诉讼结局。

  不过,对于奥克斯涉嫌专利抄袭的质疑并没有就此终止。近年来,宁波吉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奥克斯全资子公司)申请的数十件实用新型专利,其内容均被指与格力在先产品雷同,其中相当一部分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具有新颖性为由宣布全部无效(见下图)。此外,宁波吉通还使用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中的3件向宁波中院起诉格力侵权,索要千万元赔偿。在我国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部分业内技术与法律专家均认为,奥克斯方面的此类行为难以摆脱恶意进行专利申请、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利用严肃的司法手段进行商业性打击报复之嫌。


宁波吉通被无效专利与格力在先产品对比

  “室内机”专利案:千锤百炼的宝藏专利

  相比于奥克斯在专利质量问题上的屡屡碰壁,格力在双方诉讼中则展现出了过硬的研发实力。仅2017-2020年期间,格力就赢下了27项针对奥克斯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终审判决26项、一审判决1项)。其中,由广东高院二审审理的两起案件[(2017)粤民终320号、(2018)粤民终1132号],均围绕格力的一件名为“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ZL200820047012.X)的实用新型专利展开。该专利摘要写明:

  “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包括由面板、外壳及底壳组成的主体,位于主体内的通风机,位于主体内、半环绕在通风机的周向方向的热交换器,热交换器包括前侧热交换器和后侧热交换器,还包括:位于前侧热交换器下方、具有凹槽的前接水槽,位于后侧热交换器下方、具有凹槽的后接水槽,后接水槽呈倾斜设置,且后接水槽的低端通过第一引水槽与前接水槽的对应端连接,在前接水槽的两端底部设有排水孔,底壳、前接水槽、后接水槽、第一引水槽一体成型。本实用新型的空调机的室内机,生产时可以通过一个模具即可生产出相应的底壳及其相关设备,既减少了零件数量,又减少了装配工序,使生产效率大大增加。”


格力涉案专利ZL200820047012.X

  上述两案中,一审法院均认定,奥克斯未经格力公司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生产、销售采用了侵权技术方案的室内机,侵犯了格力的涉案专利权,并分别判决奥克斯方面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80万元、4000万元。此后,奥克斯又在另一案件中被认定侵犯格力的同一专利,广东高院认定奥克斯构成持续恶意侵权行为,该案判赔额也上升到了惊人的6056万元。

  屡遭败诉的奥克斯并不甘心认罚。截至目前,奥克斯已针对格力的上述涉案专利提出了15次无效宣告请求,但该专利仍维持有效。据业内技术专家介绍,涉案专利通过将前接水槽、后接水槽、引水槽等进行一体化设置,解决了空调漏水、漏风等可靠性问题,可谓是空调行业的基础专利。历经多次无效审查的反复锤炼,该专利的技术价值更得到了充分凸显。

  以史为镜,鉴往知来。对于家电企业而言,市场、营销、法律等经营维度固然值得重视,但唯有研发和创新才是赖以持久发展的生命线。在涉专利诉讼中,诉讼策略的选择和运用当然有着重要意义,但专利本身的有效性和稳定性才是决定双方成败的胜负手。如今,格力与奥克斯的压缩机专利大战仍未结束;欲知后事如何,技术维度或许将成为司法与社会舆论做出判断的最重要依据。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知产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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