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 产业 > 行业动态 >正文

两案共赔偿2.18亿元!最高院终审判决华鲁恒升与金象赛瑞侵权纠纷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3年01月05日

2022年12月30日,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两起涉知识产权诉讼结果公告。这两起诉讼分别涉及发明专利和技术秘密侵权纠纷,共计赔偿金象赛瑞等公司2.18亿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终审裁定结果: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恒升”)、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厚承”)(曾名: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设计院”)(曾名: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尹明大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其中上述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停止使用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赛瑞”)的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等;四被告连带赔偿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8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终审裁定结果: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初97号民事判决;华鲁恒升、宁波厚承、安泰设计院、尹明大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等。华鲁恒升、宁波厚承、安泰设计院连带赔偿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亿元。

  据了解,华鲁恒升于2002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产品涉及化学肥料、聚氨酯原料、羰基化衍生产品、化工新材料、新能源材料等5大板块40多个产品,同时提供发展规划、工程设计、项目管理、装备制造等产业化服务。金象赛瑞于2003年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尿素、复合肥、硝酸钙、硝酸铵钙等。

  技术秘密诉讼案:赔偿9800万元

  原告金象赛瑞以享有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商业秘密的身份,诉讼尹明大将原告的商业秘密披露给华鲁恒升、安泰设计院、宁波厚承,并经华鲁恒升委托,由安泰设计院、宁波厚承基于本案技术具体设计了有关三聚氰胺的工艺及其设备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并应用于华鲁恒升的10万吨三聚氰胺项目。

  2021年12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初2948号,判决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万元,被告尹明大对其中1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其中的5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鲁恒升承担案件受理费41.6万元,被告尹明大承担1.18万元,宁波设计院承担5.20万元,厚承公司承担5.20万元。

  华鲁恒升、宁波厚承、安泰设计院、尹明大与金象赛瑞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7)川01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4月7日、2022年4月2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最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其中上述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停止使用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

  (三)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以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或者负责本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验证的方式,销毁记载有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包括: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销毁各自所持有的记载有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毁其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销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有关设备中包含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部分),销毁其持有的记载有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连带赔偿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800万元。

  (五)驳回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1800元,由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共同负担。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尹明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分别由四方各自负担;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800元,由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发明专利诉讼案:赔偿1.2亿元

  原告金象赛瑞、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晶科技”)以第ZL201110108644.9号、第ZL201010216437.0号发明专利专用权人的身份,诉讼华鲁恒升、安泰设计院、宁波厚承、尹明大等四被告共同合作实施三聚氰胺项目的工程设计、制造、施工,并共同合作使用加压气相淬冷法工艺方法、组合式换热器及流化床反应器设备,侵犯了原告发明专利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侵权损害。

  2020年6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97号判决,华鲁恒升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万元,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的40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鲁恒升承担案件受理费51.344万元。

  华鲁恒升、宁波厚承、安泰设计院、尹明大与金象赛瑞、烨晶科技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2017)粤民初9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2月11日、12月28日及2022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最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初97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包括: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权蜜胺生产系统即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立即停止使用侵害上述专利权的蜜胺生产方法;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依照该蜜胺生产方法直接获得的蜜胺产品;

  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或者负责本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验证的方式,销毁现存的侵权蜜胺生产系统即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销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该蜜胺生产系统,直至其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亿元。

  (四)驳回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1800元,由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共同负担。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1800元、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分别由三方各自负担;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00元,由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文共计4948字 ,订阅后享全网免费阅读

登录后获取已订阅的阅读权限

单篇订阅   年度会员订阅

支付金额:

立即支付
橙子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朋友圈

上一篇:索赔1.5亿美元!美录音制品集体管理组织起诉起诉卫星广播巨头Sirius XM

下一篇:18元/包KN95口罩涨到140元,浙江一药店被罚30万

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加载更多